[统计行政执法面面观] 行政执法服装

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一种统计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

统计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统计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 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不透彻    ――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统计数据失真的主    要原因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工作应遵循的技术规范,各报表填报单位填报各个专业报表时,所依据的就是各个专业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中包含有制式报表和各相关指标的解释等内容,指标解释是统计报表中各项统计指标填报标准。

从以往检查的实践看,产生差错的原因大都是由于一些报表单位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指标解释的理解有歧义,从而引起统计数据失真。

指标名称引起的歧义   财务状况表中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现行会计准则对应付职工薪酬(原应付工资)科目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部分单位记账方式不规范,如:有的企业在应付工资科目中没有包含代扣个人的部分,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只登记实发工资数;也有企业将部分工资记在应付工资科目,部分工资记在费用科目中,应付工资科目没有完全反映工资项。

这样,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与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工资”项本期累计发生额中的数据并不一致。

除此之外,财务状况表中的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等指标,也存在此类问题。

统计报表制度应着重说明该统计指标的含义、用途和包括的内容,淡化指标名称给填报单位带来的第一印象。

因计算方法过于笼统引起的歧义   工业财务状况表中的工业总产值指标统计报表制度中是这样规定的:按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工业总产值。

制度中没有明确说明是按月平均还是按年平均。

执法检查中发现,大多数企业是按全部具体到每项产品的每一种不同的销售价格分别计算而得出工业总产值,这是最精准的计算工业总产值的方法。

但是,有的企业却认为在统计制度中规定用平均单价计算,于是把全年的销售价格进行总平均,若该企业的产品数量非常多,那么,即使价格变动不是特别悬殊,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工业总产值的结果也相差较大。

针对这一问题,统计制度应进一步加以详细规定,使填报单位能够明确计算方法,便于统计指标的计算和填报

统计口径与会计实际操作不匹配引起的歧义   财务状况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指标

固定资产合计项指标在会计上,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多项内容,而统计上只列出了三项指标,即固定资产原价、折旧、在建工程。

尽管表中的逻辑关系是大于等于的关系,但统计人员很容易将此三项内容作为固定资产合计填报,这也是在检查中发现容易出错的地方。

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进一步规范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充分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制定详细的指标填报口径。

同时还应加大培训力度,重视日常指导,把差错消灭在报表上报之前,确保统计数字真实、准确。

另一方面,作为报表填报单位,也要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责任心,减少由于对统计制度理解造成的差错,从而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 创新统计执法手段   ――促进统计执法检查的有益探索      开展对行业内部统计资料的执法检查   随着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国际接轨,进行核算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日益繁杂,统计部门部署的常规统计专业报表无法满足核算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来自各行业、各部门提供的统计、财务、业务核算资料,目前的统计执法检查,并没有包括对调查单位的内部行业统计报表的检查,对其数据质量缺乏有效的监控。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凡在本部门系统内开展调查的,应向统计部门备案;凡调查对象超出本系统的,应由统计部门审批。

这就是说,要将统计执法检查的范围拓宽到各部门、各单位的行业统计报表

这标志着统计执法从围绕统计部门自身业务服务转变为面向全社会大统计服务,意味着统计部门对全社会的统计管理进入实质性阶段,通过对行业内部统计资料的检查,必将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管理水平,这也是统计执法工作新的突破点。

开展“诚信统计单位”评估活动   自2006年始,北京市西城区统计局、调查队创造性地开展了“诚信统计单位”的评估活动。

将那些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数据质量完整、真实、准确的单位,在授予“诚信统计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的同时,通过登陆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良好信息予以记载,并在年报工作布置会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区予以通报,同时获得下一年度的统计执法免检资格。

诚信统计单位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统计数据无明显和重大差错。

在被调查单位中树立优秀的统计工作典型,一方面严厉查处个别严重违反统计法行为,对统计失信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另一方面,从正面教育和激励企业统计分管领导和统计工作者。

实践证明,这一活动是促进法人单位模范执行统计法的一个有益探索,是促进企业统计工作、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的有效途径。

■ 完善执法体系,改革执法方式   ――推进统计执法检查的前瞻性思考      强化国家统计执法机构   属地管理下,区县一级统计部门面对许多国家级、市级和其他各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在以往的检查中,某些单位对区县一级统计执法机构不屑一顾。

执法检查人员告知将其转交上一级执法机关时,才会转变态度。

统计执法检查的实践证明,执法机构级别越高,执法办案的阻力越小。

国家统计执法机构应加大执法办案的力度,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对于统计违法大案要案进行曝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计执法的声势,强化统计执法机构的地位。

建立独立的统计行政执法体系   将统计执法提高到事关统计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认识,从立法上明确统计部门的独立性,统计执法统计业务相分离,设立国家级独立的统计执法局,建立独立的统计行政执法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设置统计执法派出机构。

调整并扩大被检查单位的范围   统计调查单位的多样性决定被检查对象的广泛性。

统计集中执法检查已连续开展多年,但目前仍没有被统计执法检查过的单位不在少数,在今年的日常统计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首次被检查单位统计数据质量上,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在今年被立案处罚的单位中,首次被统计执法检查单位不在少数。

统计督导工作应在年报期间开展   目前北京市统计系统内开展的统计督导试点工作,和日常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行,督导时间和统计执法检查都是在年报报表上报后,发现问题却不能解决问题,督导相对滞后。

笔者以为,既然叫统计督导,就应有别于执法检查统计督导的定位应是服务于基层。

在年报报表上报之前即年报期间开展统计督导工作,是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延续,是执法观念的革新,是检查人员在年报期间的中心工作。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      统计部门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是: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1.统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了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问题,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和基础。

2.统计行政法规   目前通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在一些地区进行的统计执法检查中,《细则》尚没有被引用在统计执法检查文书中。

3.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法律效力具有地域性。

如《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对统计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但是,条例不得与统计法和其实施细则相抵触。

4.统计行政规章   有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分,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如《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属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如北京市统计局制定的《执法工作考核办法》等。

统计行政执法中的法律依据还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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