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者定位的转变看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消费者定位的转变看经济法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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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价值是多元的,有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经济安全、效率、社会整体利益等,其中哪一个才是经济法最重要的价值?笔者以竞争法视野下的消费者地位重塑为视角,论述效率这一经济法价值的重要性,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效率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关键词:价值效率消费者;公共利益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9.5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123—03     一、经济法价值简述  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价值,因而也是所有法律追求的最终价值经济法作为一门部门法,亦追求法的自由、正义和秩序,但是作为有特定功能的一门法律经济法价值必定更加具体化。经济法从其产生之初,对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价值的讨论从未间断。  史际春、邓峰在《经济法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中说到,经济法价值包括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1]史际春在《论经济法的理念》中提出经济法的理念,他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2]   程志、郑杰芳在《论经济法价值目标取向及其实现保障》中指出,社会性、经济性和服从性构成经济法的特点,其基本价值应当确立在社会公正、社会效益和经济安全上。[3]  孙崇凯在《论经济法利益分配与经济安全价值》中认为,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公平、正义和效率价值,而这些价值经济法视域中都是通过利益来解读的,经济法的公平、正义和效率价值本质在于确立利益分配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经济法追求国民经济安全,为了安全,才需要秩序。[4]  综观各位学者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价值是多元的,自由、正义、秩序必然蕴含其中;而社会整体利益,国家经济安全,经济效率则是经济法对法的自由、正义、秩序具体演绎。在经济法诸多价值中,哪一项是最主要的价值呢?笔者认为,经济法内部的不同法律追求的最主要的价值是不同的,证券法追求的是经济的有序安全,竞争法追求的是市场效率,产品质量法追求的是安全,财税法追求的是分配公平。传统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追求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亦可理解为公平,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法治不断地前进,对消费者保护也有新的变化,这种变化揭示着经济法效率价值的重要性。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变迁。

论文代写   我们都知道这样一句话,为权力而斗争。政府立法给予消费者特殊保护的动因是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导致消费者经营者来说处于弱势,我们不能仅靠民法平等地对待消费者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形式的公平与实质的公平存在着矛盾。在经营者利用其优势的地位对消费者欺诈、坑害,使得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的同时,消费者开始觉醒,认识到应当向不法经营者奋起反击,于是消费者运动应运而生,最早于19世纪中叶在英国出现,之后迅速在西欧和北美兴起,并经历了一个从自发性群众运动到有组织的群众性运动,从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到以法律形式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运动的发展,直接导致了对消费者权利的确认,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为每年3.15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在其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1993年10月31日,我国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赋予我国消费者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经营者的相应义务。随后,我国又颁布实施了《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其中也涉及了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十倍求偿权,同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对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这些法律都直接规定了经营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这些法律消费者保护都是直接的、事后的,然而这些立法对消费者来说是否足够?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来说是否足够,是否有效率,从消费者保护后来的发展来说,这些直接的事后的保护并不能满足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愿望。 论文网   此时,竞争法逐渐出现了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声音。竞争法消费者权益进行间接保护,把消费者的福利作为立法目的,在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时就把消费者利益最为一个考虑因素来衡量竞争机制对于社会整体利益来说是否是最优的。  将消费者福利作为竞争法立法目的,在美国最先确立。二战之后,美国人民强烈要求竞争法保障市场经济的自由和民主,同时高涨的消费者运动要求政府保护消费者免受反竞争行为的侵害。保护消费者作为竞争法立法目的地位日益被接受,20世纪60年代以后,芝加哥学派逐渐提出:提高效率以致增进消费者福利是竞争法的唯一目标,[5]后来该理论被里根政府所采纳,成为美国竞争法的主流在理论,并强烈影响美国竞争法的实施。在美国确立消费者核心目标的同时,其他国家的学者和执法者在法律实践中将其作为立法进行诸多探讨。英国1998年重新制定了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1998),公平交易局在实施该法时,其目标是保护有效的竞争,提高英国消费者经济利益。[6]在欧盟竞争法中,将消费者目标置于实现统一市场之后,这仍然显示出消费者保护竞争法中的重要意义。加拿大、匈牙利、波兰等国的竞争法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竞争法的目标。  我们可以看到,对消费者保护不断地被各国接受并纳入竞争法框架,任何国家竞争法的实施实际上都保护消费者,而且消费者目标在各国竞争法中的地位在不断加强,这种趋势正逐步改变着原来的竞争法,也在不断改变着消费者保护的方式,同时影响着消费者定位。 论文网   三、消费者应有的定位强者  在我国,消费者至今仍作为弱者保护,行政力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似乎重于消费者自身,这种模式发展至今成效甚微,消费者不断地受到侵害,而且越发严重。纵观各国的消费者运动,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的行动往往是自发地,当众多消费者受到侵害时,消费者群体会有共同的、有组织的运动,但是我国的消费者只是消极地、被动地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抵制,一直未上升到自觉、主动地组织起来进行保护,偶有出现的诸如王海打假的事件却被质疑其正当性。笔者认为,我们是时候审视现有的消费者弱者保护模式的恰当性。  经济学把消费者同政府、企业并列为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再像民法那样仅仅保护微观社会个体的利益,而要从整体性的社会经济利益角度来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维护经济运行的效率。消保法规定了许多消费者的权利,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然而,权利需要权利主体自己行使,法律只能规定权利,而不能规定行使权利是一种义务,如果消费者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律也无能为力。消费者保护法是将消费者作为经济领域中的一员来保护的,消费者必须参与到经济活动中,而不是被动等待保护,当你不行使权利的时候,法律也没有保护你的理由。 论文网   竞争法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从而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如今的竞争法都将消费者利益明文规定为立法目的之一,将消费者利益置于竞争法中加以讨论。对竞争法框架中的消费者,我们不能再将它作为弱者给予特殊保护,我们需要消费者回归到经济活动的环节上来,它是生产分配的目的和归属,应当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环节起作用。国外对消费者保护有很多不同的方式,其主旨是让消费者主动、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例如,欧盟的消费者保护专门事务部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并引导他们组织起来自觉地、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该部建立自己的网站,消费者可下载消费者投诉申请表,并咨询有关问题;有关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文件也挂在此网站,供消费者查阅;网站还提供各国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负责人姓名、电话、组织的地址,以便消费者访问咨询。在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欧盟有关官员还在网上与消费者讨论问题。伴随着科技给交易带来的影响,该部采取行动加强对消费者观念转变的教育,使消费者熟悉、掌握被电讯技术革命引导的市场营销方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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