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_物权法共有财产规定
容提要国财产包括不能进入或者尚进入民事领域财产(包括国享有所有权财产)与进入民事领域财产两部分。
国通投或者拨款而进入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产除公有物及公用物外国即丧失其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归国有企业等私法人或者行政机关等公法人享有国享有投人或者设立人权益。
国所有权或者由宪法或其他公法直接创设或者关涉公共利益故其性质公权而非私权不具备私权特征且基不适用物权法具体规则。
民法私法重保护私利益公法领域国财产应由公法加以规定和保护国财产神圣不应成物权法基原则。
国社会和谐必须建立各种利益冲突平衡基础上其各种财产利益平衡是建立和谐社会重要基条件。
物权法重要任就是要宪法原则指导下确认和保护民事领域合法财产权利通建立整套有关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确认和保护具体规则使民事主体合法财产能够获得法律上稳定和安全使财产交易安全能够获得保障从而促进国社会济秩序协调、巩固和发展。
但是这原则受到某种尖锐批评。
有人认这原则违反了我国宪法基原则其基论据和思路是我国宪法条和民法通则7条规定了国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物权法草案删除了这规定主张对国、集体和人财产实行等保护由否定和破坏了我国以公有制主体基济制妄图走主义道路。
国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否写入物权法并作其基原则?国财产与集体财产及人财产物权法上是否具有平等地位?对这些问题回答直接关涉到对物权法乃至民法基性质认识。
、国财产及国所有权性质及其法律特征()国财产含义及其存形态首先必须明确国财产、全民所有财产以及国所有权几概念及其相关系。
国财产即全民所有财产国所有权即国对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权利。
所谓全民所有是政治济学上概念用描述种公有制高级形态(集体所有低级形态)但全民所有财产包括国直接享有切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等)国所有权仅其种。
物权法仅对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进行规定并不涉及物权外财产权利所以物权法所指国财产仅是国财产部分即国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财产。
国财产可分国专属财产与国非专属财产前者指其所有权只能由国享有财产包括国对城镇土地、河流、矿藏、海域、军事设施等享有所有权;者指其所有权亦可国外主体所享有动产或者不动产。
更重要是国财产还可分进入民事生活领域财产与不能进入或者尚进入民事生活领域财产。
所谓进入民事生活领域是指国通投、拨款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将其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授予或者出让给国外三人所涉及财产。
其重要是国通投设立国有独企业或者与他人共投设立公司行将其货币或者其他产所有权以册金方式让给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国通丧失其对财产所有权而获得其投人权益(即股权)。
外国通行政拨款或者其他方式交给国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产除公有物(公众目而由政府机构使用物如政府机关建筑物、军事设施等)以及公用物(般公众所使用物如公共道路、桥梁、公等)外即被视这些公法人财产其进行民事活动物质基础。
全民所有财产其所有人只有即国。
物权法知识B。
因认代表国进行国行政管理政府无权处分国有产观是错误。
全民所有财产公有制财产永远只能属全民所有不能让给人否则公有制就变成了私有制。
全民所有制所描述是种生产全民所有基济制并非具体财产归属成不变状态。
商品济条件下如国财产完全不进入交换领域则其无法实现任何保值、增值公有制所担济职能将无从实现。
前述观根不懂得国财产存根义和运用基手段。
民法上企业法人制要法人组织必须具备独立财产而国有企业要获得民事权利主体格就必须拥有其财产所有权否则国有企业无法成独立权利义体无法参与商品交换活动。
对尽管物权立法存极争议物权法草案也尚明确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但如承认国对国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则等承认任何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其错误性显而易见。
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应归属国有企业法人国对国有企业享有股权才是国财产。
如上所述国财产旦进入民事领域则化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财产国丧失其所有权该部分财产身法律上即不再成国财产也不再代表国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被视种私利益。
根据法律主要保护公权还是私权、法律关系是否公权力所约束以及法律关系主体是否表现其作公权力代表身份依据法律被分公法与私法。
而权利性质也因其所依据创设法律(公法或者私法)不以及表现利益性质不(公利益或者私利益)而被分公权与私权。
民事权利属私权。
诚然公权与私权界分仍学界存疑基问题但依据主流学说(法律根据说)凡根据公法规定权利公权凡根据私法规定权利私权。
[]换言公权与私权界分标志权利创设所直接依据法律性质虽然问题又关涉公法与私法分界争议但其致界限仍然是可以判明。
与另种学说即利益说则认凡关涉私人利益者私权关涉公共利益者则公权。
很显然公权与私权划分与权利身容(是否财产权利)是毫无关系关键其权利创设所依据法律性质以及其表现利益性质如何。
国所有权性质如何?其究竟公权亦或私权?权利创设依据国所有权首先包含国专属财产所有权。
可以发现我国这些权利是由宪法直接创设。
我国宪法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国所有。
9条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然都属国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依上列规定国对城市土地和其它然所有权系直接依据宪法(公法)取得亦即宪法规定身即使国直接成上述财产所有权无其他任何法律加以确定或者承认。
据那种批评物权法草案有关国有土地及其他然国所有权规定纯系毫无义地重复宪法规定见是有道理。
权利所表现利益性质除土地及其他然等重要财产外其他尚有被宪法所规定国所有财产包括公有物和公用物等。
但是无论公有物或者公用物由民法或其他法律加以规定因其权利所涉并非人利益而系社会公共利益其权利具有与般私权完全不目和性质。
故依照公权与私权划分另种学说即利益说等所有权仍应定性公权而非私权。
凡国享有所有权财产因其处国静态支配状态或者处公法关系领域其所有权不能进入或者尚进入民事流故其权利性质应属公权。
凡进入民事领域即私法领域财产即成政府机关等公法人或者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法人等私法人财产由济学或者所有制角观这些财产不妨称国有产但从民法角观这些财产民事主体享有所有权财产非国所有财产。
国机关运用这些财产参加民事活动不得依据其公权力体身份只能依据其私法上主体身份;而国有企业身即非公权力体故其财产更不能代表社会公共利益。
(三)国所有权特征国所有权公权性质亦可通分析其权利特征加以说明。
国享有所有权财产因其关涉公共利益故因而发生法律关系应属公法调整。
就其所有权特性而言可以发现国专属财产所有权不具民事上可让与性。
国所有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例如公有物以及公用物律不得被纳入破产财产。
例如国所有土地等不动产所有权不适用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国所有权不适用共有、善取得、取得效以及占有保护规则等等。
国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不处法律关系领域(公法领域私法领域)故其相不可能居完全平等相地位。
其表现国所有权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利益体种利益当然高私人利益。
据国基公共利益要得强行将他人所有权变国所有权(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或者私人财产)或者基国有土地所有权行使要而强制消灭他人所有权(如强行拆迁私人房屋)或者基公有物使用要而限制他人所有权行使即使他人权利行使完全合通常准则(如基军事设施使用要限制其周边居民以正常方式使用土地或者建筑物)。
很显然如将国所有权定性私权种则其权利设定变动以及权利行使等诸方面即应与私人所有权适用相法律准则但整部物权法所规定有关物权设定变动以及物权行使基规则几乎不适用国所有权足以表明国所有权应属公权无疑。
二、物权法与国所有权()物权法应否规定国所有权如前所述公法与私法划分法律部门设置基方法。
依照种并不绝对划分界限公利益主要由公法保护私利益主要由私法保护;公法任主要是防止人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利益侵害;私法任则主要是防止国公权力对私利益侵害。
因作私法物权法应当对民事生活领域财产权利(物权)得失变更及其法律保护做出规定但不可能也不应该担对切财产利益保护任。
公利益或者国利益主要由宪法、行政法、济法等公法加以规定和保护。
据国基济制以及国所有权法律确认应由宪法规定;国有产行政管理和保护应当由行政法律、法规以及济法规予以规定。
但是公法与私法划分从都仅具相对性亦即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区分只是对某类法律或者法律关系以及权利基属性揭示公法与私法并不能用刀子把它们精确无误地切割开[]即公法有可能包括私权规则私法亦不妨包括公权规则。
而各国法律何以将各具体法律制或者法律关系归属这法律领域或那法律领域依据德国学者观察历史原因影响发生了重要作用。
[3]这就是说各国立法政策、立法传统有可能是公法与私法界限发生某种程模糊。
而现代社会发生所谓公法私法化(如宪法或者行政法更多地规定私权规则)以及私法公法化(民法更多地入公权力约束和影响)则是种交叉和模糊因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具体表现。
纵观陆法系各国民法可以发现各国对国所有权规定模式并不相德国民法及其强调其民法私法性质对公有物或者公用物作出规定亦对国强制征收私人财产做出规定(种规定交由德国基法作出[])。
但包括法国、比利、瑞士、泰国、伊朗、墨西哥、智利、利很多陆法国则普遍其民法对公用物或者国所有权作出某些基规定乃至具体规定不对国征收私人财产问题做出规定仅只法国和利两国民法。
[5]考虑到国国情物权法上可以规定公有物和公有物以及国征收、征用般规则其有关国征收、征用规定应从限制公权力滥用角着手。
但对国就土地及其他然所有权创设我国宪法已作了全面、具体规定故物权法不应予以规定。
要特别指出是无论公法与私法界限如何模糊民法与私法概念合二[6]是不争历史事实。
民法入某些公法规则并不影响其私法性质;物权法对国财产做出某些规定也不能据认定其变成了公法。
换言如物权法不规定国所有权只能说明民法私法性质被立法者予以强调但如其规定了国所有权只不说明了立法者基其立法政策民法更多地入了公法因素但物权法对国所有权规定并不能表明种所有权即当然具有私权性质更不能表明物权法立法原则和立法目发生了根变化。
(二)物权法与国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我国宪法有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规定毫无疑问表达了国对公有财产侧重保护但这原则却不应写进物权法并作物权法基原则。
作多元利益结构社会各种利益冲突平衡器法律作用是确认不利益边界协调其利益冲突而非加剧其冲突。
而公法与私法划分其主要目有三首先从立法技术看公权与私权具有完全不性质和特征公法关系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系以公权主体身份参加涉及到是公共利益其基特征是主体存隶属关系;而私法关系双方当事人系以私权主体(民事主体)身份参加涉及到私利益其基特征是主体地位平等。
如诸法混杂公私不分则法律规则设计和适用将成团乱麻难以发挥法律规作用。
其次从法律利益平衡功能看公权与私权分别代表了彼不且相对立利益。
划分公法与私法不仅可以正确界定公权与私权准确围明确其权限边界而且可以确定公权与私权有可能发生冲突与碰撞临界并予以整合以防止冲突发生以及确定冲突准据。
防私权遭受公权侵犯须将私生活(市民社会)与公生活(政治国)相分离以民法规定私人生活基准则奉行私权神圣、私法治原则排除国公权力不当介入以达成公利益与私利益相安无事、和谐共处目。
上述分析表明公法与私法各有其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价值追目标。
就财产权利而言宪法和其他公法重保护国财产权利而民法则重保护私人财产权利。
两相分两相配合两相抗衡利益平衡方可获得。
与相反如把国财产确认、管理和保护作物权法主要容无异让物权法代替了宪法、行政法、济法等公法职能。
而量公权力规进入则会使物权法成公法规与私法规相交错混杂杂烩使物权法乃至民法丧失其排除公权力非法干预和介入特定功能。
法律原则和基理念依法律目和功能而定由产生不法律部门所遵循不基原则和制安排方式如公法主要目是保护公权(公利益)私法主要目也是保护公权及公利益;公法基原则是国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基原则也是国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私权即成公权奴仆公权与私权平衡即被打破。
如私法主要目是保护公利益其结便是私法被公法所吞没由私法不复存私权保护亦不复存。
国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能作物权法基原则物权法乃至民法基原则只能是私权神圣不可侵犯这原则和理念宪法依据是我国宪法3条关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明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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