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规知识点:承诺
理论与法规知识点: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逾期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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