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法律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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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铁路法航空法等虽无此规定,但一般认为,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权利。但是由于目前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实践中,收货人不一定必须持领货凭证方能提取货物,而是可以通过自己的身份或单位证明等领货。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承运人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因此领货凭证与海事运输中的提单不同,并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所以在铁路货物运输中,收货人应仅指在货物运单上记明的收货人。在本文中,为表述方便计,收货人这一定义不包括托运人收货人同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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