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的体系地位

内容摘要: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加以系统研究乃至积极借鉴,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在我国当下的犯罪论体系期待可能性的地位问题。

在详细介绍和评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日本刑法学中的体系地位以及是否需要对期待可能性之适用加以限制的观点后,文章认为,我国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恰当位置,而在犯罪论体系之外讨论期待可能性也不妥当。

真正引入这一价值蕴含丰富的理论,有赖于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加以阶层式改造。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 犯罪论体系 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 限定的适用 平面与阶层 具有责任能力,也具有故意过失甚至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在具体的情形之下,作出该违法行为完全没什么无理可言的场合,已经不能对于行为者加诸责任非难

换言之,在具体的事情之下,仅仅在能够期待行为者做出适法行为场合,才能对行为者加诸责任非难

在具体的事情之下,能够期待行为者作出适法行为这一点,就是所谓的期待可能性

这里,存在期待可能性的话,责任非难即属可能;期待可能性若不存在责任非难即为不可能。

在这个意义上,期待可能性可谓是责任非难的限界。

期待可能性是规范责任论的核心概念,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被富兰克、弗罗依登塔尔、戈尔德施密特等德国学者所发展,在今日的日本,也占据了通说的地位。

那么,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日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之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期待可能性的命运又如何?这是本文基本的问题意识。

一、引论: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日本刑法理论的学说状况就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而言,在其属于责任论的问题这一点上,日本的刑法学说上几乎是一致的。

【1】可是,在期待可能性故意过失等其他的责任要素的关系上,学说又是各种各样。

大致分来,主要包括如下三种见解:1、认为期待可能性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成立要件)的见解(泷川幸辰、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等),2、将期待可能性作为与故意过失不同的,与其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的见解(大塚仁等),3、将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作为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来考虑的见解(佐伯千仞、中山研一、福田平等)。

“只是,不管采取何种学说,若是期待可能性存在的话则责任被否定而不可罚,在这一点上是没有差别的。

学说上的不同纯属理论上的争论。

”【2】即便果真如此,对以上各种学说逐一检讨,并且厘定各自优劣,对于主张重构中国犯罪论体系的学界而言,可能还是具有直接的意义的。

(一)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说【团藤说】1、基本的主张将期待可能性理解为“故意过失要素”的论者,在日本刑法学中具有相当的影响,特别是在较早的老一辈的刑法学者之中,不少学者采纳此说。

比如团藤重光教授认为,就故意犯而言,仅仅说行为者表象出犯罪事实且予以容忍并诉诸了行为时,我们还尚不足以对行为者的人格态度予以充分的评价。

为了对行为者作出非难可能性的判断,不是要看一般的人格态度,而是有必要看在具体事情的场合的人格态度。

因此,即便存在犯罪事实的表象、容忍(根据学说来说进一步的违法性的认识),假如置于具体的情形之下,做出这一行为完全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不能被期待不作出该行为)的场合,由于已经不能对于行为者加诸非难,则期待可能性就必须作为故意的成立要件来考虑。

【3】再者就过失犯而言,既然过失也是非难可能性,则期待可能性的理论不仅在过失责任这里也是妥当的,而且较之故意责任而言,可谓是更为妥当的。

不仅如此,团藤教授还指出:“认为期待可能性作为与故意或者过失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的立场是存在的。

限于将故意或者过失只看作是单纯的心理的东西的意义上,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但是,在将故意过失看成责任形式的时候,则故意责任过失责任,都必须是包含非难可能性要素的。

欠缺期待可能性的时候,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本身被阻却。

”【4】由此,团藤积极地主张期待可能性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

2、批判这一学说受到了持不同观点者的批判。

比如福田平教授明确指出,期待可能性故意(事实的故意)在把握的方法上是不同的,从而,将期待可能性这一规范的要素视为作为心理活动形式的故意要素是不妥当的。

[5]内藤谦教授更进一步指出,理论地看待责任之构造的话,故意过失是以对于犯罪事实特别是结果惹起的心理状态为问题的,而与此相对,期待可能性,是以这样的故意过失存在为前提,期待作出相应违法行为之外的适法行为这一意思决定的可能性为问题的。

这样,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问题的所在与把握的方法皆不相同,与故意过失责任的原则的、心理的要素相对,期待可能性责任的规范的要素

从而,将作为规范的要素期待可能性理解为作为心理的要素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可以认为是不适切的。

[6](二)与故意过失相并列的责任要素说【大塚说】1、基本主张这一学说主张,作为客观的责任要素的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与属于主观的责任要素故意过失相区别,是与从来的责任要素相并列的积极的要素

[7]2、批判针对这一学说,前田雅英教授批判说,“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也是应成为犯罪的事实的一部分这一旨趣,这么说来也是不妥当的。

检察官一方必须要时常证明期待可能性存在,这是不合理的。

”[8](三)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说【福田说=本文所赞成】1、 基本的主张这一学说,是将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理解为“责任的原则的要素”而将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理解为“责任的例外要素”的立场。

这一立场在日本刑法学者中支持者众多,佐伯千仞、江家义男、平场安治、大野平吉、中山研一、吉川经夫、浅田和茂、齐藤信治、野村稔、香川达夫、庄子邦雄、大谷实、川端博、前田雅英等,都持此说。

为我国学者比较熟悉的福田平教授也赞成此说。

他指出,是应该将期待可能性存在视为责任的积极要素,还是应该将其不存在视为责任阻却事由,彼此的看法翻过来看的话,就会转化为对方的见解,实质上也就可以说没有多大的差别。

[9]将责任能力和故意过失予以整合,构成责任的原则型,责任能力以及故意或者过失若是存在的话,由于可能期待行为者作出适法行为,其作出了违法行为这一点就可能加以非难,这里就存在着这样的大致的推定(原则型),在具体的场合存在着打破这样的推定的事情,即,不存在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场合存在的(例外型),在这一场合,由于不能使其承担刑事责任,则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也就成了责任阻却事由

从这一点来看的话,这一学说在思考经济上可谓是优越的。

[10]著作已经译入我国的川端博教授也指出,期待可能性,由于是在例外的事态中被作为问题,适合责任判断中的“原则—例外”的构造类型,所以应该支持将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来理解的学说

这样的理解方法,在思考经济上、诉讼手续上都是有益的,实际说来也可谓是妥当的。

[11]内藤谦教授也认为,这一学说,将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的例外的性格予以明确,而且,在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场合的诉讼法的操作上,可以认为基本上是妥当的。

[12]2、批判及其反驳针对这一学说,采纳了将期待可能性作为与故意过失责任能力并列的“独立的第三责任要素说”的大塚仁教授提出了批判。

他认为,期待可能性不仅涉及责任存否这一面,在决定责任之轻重的程度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然如此,将其作为单纯的消极的责任要素来看待是不适当的。

[13]对此,福田平教授反驳道,确实,在期待可能性作为决定责任的轻重之要素的意义上,其属于责任要素

可是,承认期待可能性具有作为决定责任之轻重的要素的意义,可以说与将期待可能性作为同故意过失相并列的积极的责任要素这一点,其间是没有论理上的必然性的。

[14]内藤谦教授结合日本的判例状况指出,阻却责任事由说也可以看作是,承认期待可能性的减少是使责任减轻的要素的前提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肯定了其作为责任要素这一点)、其减少至极端的场合期待可能性存在)理解为责任阻却事由

而且,下级审判决中,在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场合,属于责任被阻却这一点,作为类型来说是最多的(三井煤矿放哨事件福冈高裁判决之外,超过了20件)。

从而,最高裁判所,尽管是一般论,也认可了以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为理由而否定刑事责任属于“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三井煤矿放哨事件最高裁判决)。

再者,诉讼法上说来,可以认为是认可了“不存在期待可能性这一主张属于刑诉法335条2项中的主张”这一点的最高裁判决(昭和24年9月1日)也是存在的。

从而,可以说,判例的大趋势是倾向于将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作为独立的阻却事由来理解的。

[15]二、申论:作为责任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限定的适用说?不管是将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的积极要素也好,还是将其不存在作为消极的责任要素,在欠缺期待可能性场合责任被阻却,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仍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关注: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是否需要做一定的限制?进一步说,是在所有的欠缺期待可能性场合,均无一例外地阻却责任,还是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之下,欠缺期待可能性方能阻却责任?对此,认为期待可能性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的见解是今日日本的通说(而在德国,一般认为是给防卫过当【第33条】、紧急避险【第35条】等刑法上所承认的责任阻却事由提供理论基础的)[16],而与此立场相对,还存在着认为责任阻却的范围应该予以限制的学说,又分为如下两种。

(一) 法的规定说 这一学说认为,就欠缺期待可能性而言,过失场合虽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在故意行为来说,则被限定于例外的、特别是被法律上规定的场合,或者是法的规定的解释上,被合理地理解的场合

这一学说的实质的论据在于,责任阻却事由是一种例外、应该予以限制,将期待可能性之不存在理解为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的思想,会弱化刑法的规制的机能,招来刑法秩序的迟缓。

因此,这一学说主张,就故意行为而言原则上具有期待可能性

(二) 未必的故意、间接故意说这一学说认为,就欠缺期待可能性而言,对过失行为责任阻却全面地予以认可也是可以的,但就故意行为而言,其责任阻却之认可应被限定于未必的故意、间接故意场合

泷川幸辰、中谷瑾子等学者持此种主张。

根据这一学说,“就故意而言,说到何种范围的欠缺期待可能性得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至少,可以全面地否定就直接故意而言以欠缺期待可能性为理由而免除责任这一点。

富兰克所举的例子,主人威胁男仆说,要是不用石头砸邻居家的窗户的话,立马就将其解雇,男仆遵令而行的场合,是不能免除故意责任的。

故意中认可的以不具期待可能性为由免除责任的,应该限于未必故意、间接故意

”[17](三) 限定的适用说的批判对于以上限定说,福田平教授批判道,期待可能性是内含着复杂的程度的概念,要是仅在在法律规定的场合才能承认由于期待可能性存在责任阻却的话,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即便确实存在着不能对行为者加以非难的情形,大概也必须要对这一行为者进行责任非难

确实,在遇到以期待可能性之不存在为理由适用阻却责任的时候,固然必须要警惕其滥用,但是,害怕其被滥用的危险之结果,却将其限定为有法律规定的场合,这反倒会招致不当的结果。

[18]大塚仁教授更是明确指出,无限制地适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的话,确实恐怕会招来刑法的迟缓化。

在这个意义上,必须充分重视德国的理论动向。

但是,要是认可了将基于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限定在专门的刑法典上有规定的场合这样的解释原理的话,大概会带来这一理论本来的意图很难充分发挥的缺憾。

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慎重性固然重要,但是,应该认为其不存在是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19]从这样的见地出发,同样也就没有理由主张其应限定于未必的故意、间接故意了。

而且,即便是在直接故意场合,不能加诸责任非难的事态也是可能存在的,因此,可以说将直接故意与未必的故意、间接故意相区别是没有合理的根据的。

[20]针对限定的适用说,前田雅英教授也指出,“(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判断的最后的安全阀,恐怕就一切样态的犯罪来说都有予以承认的必要性”。

[21]应该说,限定说所基于的力图避免刑法适用的迟缓化的初衷和问题意识是完全应该肯定的。

问题是,基于这样的初衷,将适用期待可能性场合限定于法律有规定的场合或者间接故意、未必的故意场合是否妥当。

这里,首先要考虑“制定法的严格的框架与社会现实的矛盾,特别是在义务冲突为背景的事案之下,在谋求具体的事案的妥当性的基础上,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发挥着优越的机能”[22],因此,其存在的理由,不应该被漠视或者被贬低。

这里,要充分考虑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本来的意图”,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由此可以说,将其限定于法律有规定的场合确实会导致这一理论本身的价值受到极大的贬损,而即便是在直接故意场合,也完全有可能存在期待不可能的状况,所以,将期待可能性作为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的观点,还是值得赞成的。

三、补论:关于期待可能性体系地位的其他主张除了以上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各种主流的观点,对于期待可能性体系地位,还有如下的主张,也值得介绍。

(一)量刑事由说也有学说主张,期待可能性虽属于刑法上的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但却不能成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其只具有作为与刑之量定相关的统一的规准的机能[23]。

对于量刑事由说,川端博教授指出,由于期待可能性是能够包含“程度”的概念,即便是作为量刑事由起作用也是能够被认可的。

但是,就其极限来说(期待不可能的事态),由于已经不能追究责任,也就已经超出了单纯的量刑的范围。

这与责任能力的存否是不同的问题,应该直截了当地被作为责任阻却事由

就忽视了这一点来说,量刑事由说大概是不妥当的。

[24]。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