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我国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概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日趋多元化,除传统的对原材料投入、加工、销售获取利润外,通常采用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拓宽生产经营渠道、提高获利能力,其中,投资是经常发生的。

投资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企业持有的长期权益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共4 章17 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初始计量,第三章为后续计量,第四章为披露。

准则系统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账面价值的调整和损益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等内容。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主要问题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投资在范围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子公司投资,即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投资;二是对合营企业投资,即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投资;三是对联营企业投资,即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投资;四是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在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后,应当确定各种方式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起点。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企业合并的不同类型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该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用作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企业通过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发行股份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以及支付其他对价的公允价值

以支付现金作为对价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不含从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以支付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的,应当按照支付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支付的非现金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其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可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经适当调整后作为公允价值;既不存在活跃市场,也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资产市价的,应当以该项资产预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其他合理的方法估计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被投资单位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当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公允的除外。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账面价值的调整和损益的确认   企业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当然如发生投资不利也要承担投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调整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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