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及其局限

自平诉阎崇年和诉中华书局悬赏挑错案分别进入了诉讼程序,原本充满着浓郁娱乐气氛的公众事件最终转化成了严肃的法律案件。

悬赏广告的目的和内容是广告人要求完成指定行为并给予一定的报酬。

阎崇年要求完成的指定行为是挑出书中的错误,给予的报酬是一错千元,符合“内容具体确定”的第一个法定要约条件。

阎崇年的上述表被公开报道时未附任何限制性条件,形成任何人完成悬赏指定行为即为承诺的局面。

符合“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不约束”的第二个法定要约条件。

因此,阎崇年的千金挑错已构成要约

中华书局的倡议书的表述也有悬赏内容和意义,但由于其内容不具体、不确定,因而不构成要约

要约规则确定性决定着阎崇年中华书局的不同命运。

法律规则确定性成文法的精髓。

如果法院对阎崇年中华书局最终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从结果上看也许不够公平,相同或类似的行为似乎应该有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后果。

但维护法律规则确定性,确保整个成文法的价值和功能,显然应是更普遍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

法律规则确定性使得法律规则成为行为的定式或模板,这既是成文法的优势,也是成文法的劣势。

确定性越高的法律规则,其自身的局限就越是显眼。

这些局限包括:法律规则常常因为不能与所要规范的行为对号入座而出现法律规则适用之争议,法律规则之间留有空白、漏洞、交叉使得一些行为处于无法可依或法律冲突之中,法律规则不能及时适应现实生活的变迁而逐渐失去自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等等。

这是无可避免的,除非放弃对法律规则确定性的追求。

毕业论文网   (摘自《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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