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文关键词:提单正本提单放货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目前,中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已居世界前列,中国海运业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海运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因海洋运输而引起的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因提单引起的纠纷占了较大的比重。

正本提单放货海事纠纷中较常见的一类纠纷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本文试从该规定的内容出发对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予以浅析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我国2008年全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超过2.56万亿美元,其中80%的货物是以海运方式实现运输的。

在海运方式中,班轮运输是占据重要的地位。

由于班轮运输的书面内容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此种运输方式又称为提单运输

提单是海洋班轮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它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在卸货港,承运人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放货,已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在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出现了承运人正本提单放货的现象,这给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了暂时的一些便利,却也经常因此产生一些海事纠纷

一、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 我国海商法采用了《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单证

因此,提单班轮运输中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单证,它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承运货物的收据;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处理承托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这些性质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货物的所有权。

通说认为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即将货物交给有权提货的人(deliveryofthegoodswithoutproductionofBillofLading)。

如果将货物交给无权提货的人,这属于“错交货”(mis—deliveryorwrong—deliveryofthegoodswithoutproductionofB/L)。

根据这一概念,因此,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正本提单;如果不能提交正本提单承运人就不应将货交出,否则,承运人将按照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无正本提单放货产生原因 无正本提单放货在海运实践中产生原因很多,但从产生原因的主体来看,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提货人的原因 这主要是指收货人在客观上不能及时提交正本提单

有时是因提单邮寄延误而导致收货人不能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有时是因提单遗失或被窃;有时是因汇票兑现期限的关系,收货人暂时不能从银行拿到正本提单;这些情况下船公司都会面临两难的选择:干等单证到来再放货,就可能会延误班期,丧失商机;无正本提单放货,无正本提单放货,又可能引起一些海事纠纷

(二)承运人的原因 有时是因为承运人依据指示提单正面收货人栏有指示权的托运人的指示或者其他记名指示人的指示无单放货

有时是因为承运人(不排除与提货人串通)故意无权处分货物

例如,无船承运人或“鬼船”船主与提货人恶意串通,合谋无单放货,欺诈正本提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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