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之研究

大学生打工劳动法保护之研究。

目前,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入社会进行打工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到了打工的行列,来赚取学费、生活费。随着这一现象的逐渐普遍,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维护问题也日益突出。大学生作为一个数量庞大而又特殊的社会群体,在步入社会进行打工的过程中,其合法劳动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障。目前,对于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侵害事件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轻者打工大学生付出的辛苦劳动无法得到相应的报酬,重者打工大学生的生命健康甚至受到了威胁。近年来,随着这一社会现象的凸显,引发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思考,特别是引起了劳动法相关工作者的深思。那么打工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雇佣者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性质到底该如何界定?打工大学生是否能够收到劳动法的合法保护?如何促使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得到妥善保护?这些问题都是目前需要进行积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  一、打工大学生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地位及用工关系性质的认定  (一)打工大学生能否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打工大学生到底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对于这一问题的探究,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规定。从我国目前现行的劳动法来看,其并没有对劳动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只在《劳动法》中的第15条中对于不满16周岁的公民参加社会劳动权益进行了限制。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并没有对打工本文由收集整理大学生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因此,打工大学生可以被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其也可以享受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理论,可以被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要指的是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对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界定主要是从劳动主体的年龄、智力、健康以及行为自由等当面进行的。而对于打工大学生来说,其年龄、智力及健康等都符合要求,目前存在争议较大的就是打工大学生的行为自由。有学者认为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因此其工作时间具有不稳定性,不能够长期进行工作,同时其行动要受到学校的统一管理,因此判断其劳动行为能力是有限的。但笔者不这样认为,打工大学在于用工单位达成用工协议时,用工单位已经明确了解了大学生能够进行工作的时间,并且也是对其工作时间认可的,简而言之就是说用人单位只要求大学生在这段时间内提供劳动。由此可见,打工大学生的行为自由也是符合劳动法劳动者的考察要求的。基于以上分析,可认定打工大学生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  (二)打工大学生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打工大学生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那么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关系是否是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就成为了打工大学生是否能够被纳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内的关键所在。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从属性,及劳动者必须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统一安排和指挥。而打工大学生在进行打工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都会经过面试、培训等环节,给予大学生单位规章制度培训,对于遵守规章制度方面的要求与单位其他员工是一致的,没有特殊性。由此可见,打工大学生用人单位具有明确的从属性关系,因此,打工大学生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使打工大学合法劳动权益得到妥善保护的对策  (一)打工大学生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维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从目前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来看,虽然与社会贪心企业、黑中介等存在脱离不利关系,但是排除以上原因,大学生自身的问题也暴露了出来。虽然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其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但是其法律素质却不足。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就成为了打工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作为一名大学生,不仅仅要学习科学知识,同时还要在课余时间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来武装自己。只有具备了充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意识,才能够使其在社会打工过程中明辨是非、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在劳动权益保护过程中,只有打工大学生这个主体从根本上意识到维权的重要性,才能够使其合法劳动权益保护成为可能。  (二)以立法的形式对打工大学生劳动者地位进行明确  从我国目前现行的劳动法中来看,其中并没有将打工大学生作为一类劳动者对其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这也是导致目前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一大原因。因此,要想改善目前打工大学生存在的劳动权益屡受侵害,无法保障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将打工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中,以立法的形式对打工大学生劳动者地位、用工关系、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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