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口贸易反垄断豁免失当性发展效果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了进口限制竞争反垄断责任豁免,其豁免条件是具有正当利益

法律对正当利益未给予明确解释,其反垄断豁免规定可能违背国际贸易经济学自由贸易理论,使我国总体福利下降。

豁免规定保护了国内竞争者,不利于我国产品竞争力提供。

更重要的是此规定涉嫌违反WTO义务,因为此条款的执行有可能使外国竞产品处于竞争不利地位。

为克服上述问题,在无修正立法可能时,实践中应尽力避免其实施。

即便适用此条款,应对其规定的豁条件正当利益予以狭义解释,以使其符合GATT第20条例外规定。

【关键词】进口贸易;反垄断豁免失当性   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1款第6项规定了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其并没有直接规定进口贸易反垄断豁免

从文义解释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对外贸易豁免条款应包括进口和出口。

但学者观点似乎不一,学者有持前述观点。

也有持模糊的观点,在实践中,企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订立的协议一般是为了推动产品的出口,这类协议可以简称为出口卡特尔。

此观点其并没有绝对否认此条包括进口卡特尔。

但是,我国立法资料却对前述文义解释加以肯定,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主要是指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和劳务输出等活动。

由此可见,我国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与外国产品具有竞争关系时,我国产品经营者为了达到自己产品国内销售目的,阻止国外竞争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或占有相应的我国市场份额,保持其国内产品销售所享有的利润,其可以达成限制外国竞争协议,以排除外国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使国内产品免受外国产品竞争压力,同时享受反垄断法的豁免待遇,不受反垄断法追究责任。

反垄断豁免的正当性一般来源于合法性与合理性。

但是,进口贸易反垄断豁免权行使往往伴有合法性不足、合理性缺失等失当性特征,从而削弱其正当性基础。

因为,受限制竞争协议所影响的市场是我国国内竞争市场,而不是外国竞争市场,按照我国竞争市场的经济目标来理解,受害者是我国消费者,得益者是国内生产者

由此,从国内市场角度来讲,国内生产者利益获得是以国内消费者损害为代价。

竞争法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原理来讲,此种结论为国内竞争法所不容。

然,为何受到豁免待遇?仅因其排除竞争产品系外国产品?若此,竞争产品的国籍有别就可以享有不同法律待遇?再若此,其享有不同待遇缘由为何?是否有违WTO国民待遇?如得出肯定性结论,我国应如何避免?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一、进口豁免的基础是贸易保护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资料,未能查到进口豁免的理论依据,学者对此也未能详尽说明。

在此,笔者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及相关规定,并参照国外学术研究成果加以尝试性分析。

前文分析表明,进口卡特尔的收益者是国内生产者,从国内市场角度来讲,受害者系国内消费者,因为产品进口的原因是国外产品的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从而可以使国内消费者享受到较低价格的产品

进口卡特尔排斥国外竞争产品,使国外产品无法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从而剥夺国内消费者本应享受到的利益,因此其成为进口卡特尔的牺牲者。

实质上,国内消费者损害是从国际竞争角度分析,因为,仅从国内竞争角度言之,竞争产品无法参入到国内竞争之中,国内消费者也就毫无竞争损害而言。

正是从国际竞争的视野考察,使得本来国内竞争合法的行为变得违法。

在国际竞争而无国内进口反垄断豁免规定情况下,受益者是国内消费者国外竞争产品经营者,损害者是国内竞争产品生产者

国内竞争法规定进口豁免情况下,受益者是竞争产品国内经营者,而受损者是国内消费者竞争产品外国经营者

显然,进口豁免 [本文由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医学论文和本科毕业 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的衡量标准不是竞争法的消费者利益标准,因为进口豁免消费者不仅不受益,反而受损。

足见,国内经营者利益保护超过消费者利益,因此,进口反垄断豁免规定似乎保护的是国内生产者

以上是从国内市场角度来确定,在进口卡特尔豁免情况下,国内生产者消费者之间受益者和受损者的主体问题。

如果从国际市场角度来分析,竞争产品国外生产者国内生产者之间谁是受益者与受损者?答案似乎是较为明显。

正是国际竞争使得竞争产品经营者有所增加,且系外国经营者,由此出现了国内竞争者与国外竞争利益平衡问题,显然,竞争法的国内属性使其不承担保护国外竞争者义务。

由此,似乎可以得到合理的答案:进口豁免是为了保护国内竞争利益而非国外经营者利益

通过进口卡特尔豁免竞争产品国内经营者可达到限制或排除国外竞争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目的,也就自然保护了国内竞争产品经营者利益

此种排除限制竞争,也形成了市场进入壁垒。

正如国外学者所言,较高的进口障碍,通过阻止外国公司进入国内市场,能够剥夺消费者本可以从促进竞争的法律体制中应获得的利益

由此可以得知,阻止外国竞争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竞争产品经营者,而保护国内竞争产品生产者显属贸易保护。

二、贸易保护违反国际贸易经济学理论   然,为何保护竞争者?此问题答案应从微观经济学理论寻找。

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理论依据是比较优势,其是指即使一国在每种商品的生产上比其他国家都绝对地更有效率(或绝对地更缺少效率),该国也仍然能够从国际贸易中获益。

事实上,按比较优势原则国际贸易对所有的国家都有利。

当比较优势理论运用到进口领域时,就说明一国进口某种产品时,国外竞争产品具有价格优势,此时,国内价格必然等于世界价格即进口价格。

进口纺织品为例,当贸易迫使国内价格下降时,国内消费者的状况变好,(他们现在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纺织品),而国内生产者的状况变坏(他们现在不得不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纺织品)。

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变动衡量得失的大小。

最终结论是,买者的收益超过了卖者的损失,社会总剩余增加了。

其实,比较优势理论是经微观经济学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具体的运用。

前述结论以图表示贸易的得失。

国际贸易前,消费者剩余是面积A,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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