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合法吗【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收取保证金】

原告王某经过应聘,被被告某厂招入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王某向酒店交纳保证金6000元,此后原告被安排在厂办某部工作。

200X年1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原告遂向厂方索要6000元保证金

被告原告表现不好为由拒还,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6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自己交纳保证金时对方出具的收据。

评析:在实践中单位收取保证金,押金往往具有一定的强迫性,而劳动者往往是弱者,为了能够在单位正常工作只得无条件服从,而收钱的单位正利用了劳动者的这一点,并不考虑是否出自劳动者本人自愿

因此违反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和抵押金及相关物品。

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原告的请求,应得到法律支持是必然的。

在实践中单位为了控制劳动者的离职,还经常采用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学历证等手段,这同样是违反法律规定。

4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