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隐性采访的风险_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

中国青年报社一位新记者入社不满两年,参与了几个有影响的调查报道采访,作品还获得了中国新闻奖。

在一次记者会上,当报社同仁要求他谈谈自己做调查报道的感受和经验时,他却满脸困惑。

“从业一年多来,我对采访对象的歉疚与日俱增。

这是越来越多的隐性采访所造成的。

我们该如何防止这种手段的滥用,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免于风险?”他说。

年轻记者的困惑可以理解。

事实上,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

记者在靠隐性采访完成调查报道的同时,也会面临名誉侵权、法律纠纷甚至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关于隐性采访,在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上有很大的学术讨论空间。

从新闻实践来看,笔者认为需要从选题采访、编辑等环节综合把控,才能更好地规避隐性采访的风险。

选题坚持公共利益目的   隐性采访又称暗访,这是一种不暴露记者身份或者不说明真实目的的采访手段,一般用于调查报道

学术界和新闻界普遍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记者隐瞒真实身份采访是符合新闻的职业道德要求的。

这就是说,调查报道选题的唯一原则就是公共利益,而不是调查那些无聊的事情,更不是泄私愤。

毋庸置疑,最大的公共利益当然是国家利益。

当国家利益和局部利益有冲突的时候,一定是国家利益至上。

这是一个负责任的媒体选题的价值基础。

对于那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比如国有资产流失等等,媒体应该毫不犹豫地调查揭露,这是调查报道选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侵害公众利益的事件和行为,是调查报道选题的重点内容,一般涉及较多的有生态环境、城市建设、农村土地、官员腐败等领域,比如水污染事件、占用公共绿地事件、侵害农民利益、权钱交易等等,这类事件往往影响的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生活,而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大部分人的生活。

公共利益话题还包括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这也是调查报道常常关注的一个选题

比如城市改造中的拆迁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等。

这类事情频繁发生,涉及的人数有多有少,往往情况比较复杂,调查阻力更大,选题时更考验媒体的智慧和判断能力。

调查报道选题公共利益原则,还包括对普世价值观的维护和弘扬,比如公平正义、道德良知等。

所以,有的调查报道反映的是一个个案,但如果它有大的社会背景和广泛的代表性,也是值得去做的。

改变采访认识上的误区   只要提起调查报道,有的记者认为只有暗访才能了解事实的真相,实现调查报道揭露真相的目的,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我们应该明白,隐性采访是在公开采访遇到阻力时才会选择使用的采访手段。

而且,“公开的信息源是力量之源”,记者完全依靠公开的信息源实现揭露真相目的的故事比比皆是。

上世纪80年代,法国《鸭鸣报》一位年轻记者被派去报道巴黎市政厅的新闻,官员们被命令不准和他说话,他可以自由出入的唯一的办公室就是资料室,那里存放着所有的内部报告和协议副本。

由此,他做出了一批独家报道,揭露了市政府签署协议,让大型自来水公司获得暴利的行为。

他开始引人注目,市政厅不得不派人和他交谈。

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公开信息的威力。

但国内一些媒体记者在做调查报道时对公开资料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比如我们的记者很少会跑到国家和地方的图书馆、档案室这样的地方查阅资料,以为向公众开放的资料,一定是陈旧的、无价值的。

其实,这些公开的资料往往能给我们以很大的启发,或者其中就有被拒绝提供的资料。

我们总是说公开资料不多,但没有意识到公开资料的数量总是比记者真正利用的资料要多。

树立限制身份和行为的意识   隐性采访的最大风险来自于法律法规,因此在公开采访无法了解事实真相而需要进行暗访时,一定要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坚守法律底线。

2009年4月3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了记者陈强利用暗访手段采写的调查报道――《贵州习水嫖宿幼女调查》,揭露了贵州习水县部分公职人员嫖宿幼女的不法行为,引起全国舆论对这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关注。

报道虽然成功了,但采访经过让他“后怕”。

因为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嫖宿幼女罪不仅仅是指花钱和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还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性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中的任一环节,都可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这个法律规定,陈强在暗访时并不完全清楚。

好在他在暗访中与3个貌似幼女的女孩只是见了面就走,没有进一步的接触。

类似事例应该让人有所启发。

国内目前没有出台新闻的专门法律,但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又对新闻采访活动有所限制,提醒记者采访中不能随意“编织”身份或者任意行为。

比如《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记者暗访中就不能冒用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者金融专家的身份调查

再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有明确的规定,记者在采写调查报道时就不能随意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

还有现在科技越来越先进,有的记者想着购买和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作为采访工具,但根据《国家安全法》,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种种情况告诉我们,在法治环境下,记者采访中要树立限制身份和行为的意识。

把好编辑制作关   通常情况下,记者采访是职务行为。

记者隐性采访中面临的各种风险,记者和其所属的媒体都要面对。

所以,防范和规避隐性采访的风险,需要采编各个环节的共同努力。

编辑制作是新闻生产的最后一个环节,把好编辑制作关就像足球比赛中守门员守好门。

假如记者采访中有什么疏漏可能带来一些风险,可以在编辑制作过程中化解掉。

这就要求媒体编辑一定要训练有素、经验丰富,一般要有丰富的采访经验,熟悉采访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用专业知识弥补一些方面的不足,达到规避隐性采访风险的目的。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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