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变革的思考

[摘 要]由于理论和实践因素,导致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所占比重太大,私人供给严重不足,其结果造成公共产品供给资金严重匮乏、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和质量低下。因此,推动公共产品供给方式的变革,发挥私人产权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积极作用,最终在公共产品的生产上形成政府私人共同供给的局面至关重要。

[关键词]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私人供给

一、公共产品的产权理论。

对于公共产品问题的研究,经济学家很早就注意到了。亚当·斯密在《国富论》(1776)里提到,除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要发挥基础作用之外,政府还必须提供某些服务,这些服务有三项: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也就是建立国防;第二,尽可能地保护社会上的个人不受社会上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即设立司法机关;第三,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通常能够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决不能补偿其所费。

斯密得出的结论是政府必须提供某些服务。但他强调,对大部分公共服务,是否必须由政府提供,取决于个人能否充分提供它们,只有个人不能充分提供这些公共服务时,政府提供才是必须的。

后来,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其名著《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1848)中,对为什么必须由政府提供某些服务做了进一步的论证。他举了灯塔的例子来说明,认为象灯塔这样的物品,个人不可能主动建造,原因在于,这类物品的建造者和提供者很难对使用者收费以补偿建造费用并获利,解决的办法只能是由政府采用收税的办法建造和提供。也就是说,对于收费困难的物品或服务,应该由政府提供

1954年,萨缪尔森在11月的“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上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公共支出的纯理论”。在论文中,萨缪尔森给出了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即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产品公共产品。非竞争性指的是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也从中得益;非排他性指不可能将那些未付费的人排除在外。其后的大量研究表明,公共产品的这两种特征决定了政府供给或直接生产是不可避免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斯密还是穆勒、萨缪尔森,他们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即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

然而,戈尔丁认为,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上存在着“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平等进入”指公共产品可由任何人来消费,如公园中的露天音乐会。“选择性进入”指消费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付费后,才可以进行消费,如在音乐厅中举办的音乐会等。我们发现,可以“平等进入”的公共产品一般是纯公共产品,如国防等。而“选择性进入”的公共产品一般是俱乐部产品———如高尔夫球场、音乐厅等。戈尔丁认为福利经济学忽视了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上的“选择性进入”。没有什么产品或服务是由其内在性质决定它是公共产品或不是,存在的只是供给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方式,即“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产品和服务采取何种供给方式取决于排他性技术和个人偏好的多样化。若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手段被充分地提供给消费者,那是因为把不付费者排除在外的技术还没有产生或者在经济上不可行。戈尔丁的分析尤其是他提出的“选择性进入”方式是极富有创见的。这为探讨公共产品私人供给问题,尤其为解决准公共产品的“拥挤性”问题指明了方向。

戈尔丁之后,德姆塞茨在《公共产品私人生产》一文中指出,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他进一步认为,若一个产品公共产品,那么对同一产品付不同价格是满足竞争性均衡条件的。由于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公共产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的方法来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可以说,德姆塞茨的论点是对戈尔丁论点的发展,二者都从技术的角度讨论了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性,即如果存在排他性技术,则私人就可以很好地供给某些公共产品。例如,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存在着“选择性进入”方式,即在入口处可以设置收费站。因此高速公路可以通过私人投资、私人收费的方式来兴建。

其他学者如布鲁贝克尔认为,公共产品消费上的免费搭车问题缺乏经验方面的科学根据,它忽视了现实中许多影响人们表明自己对公共产品需求的重要因素。例如,社区中某一成员虽然因为免费搭车享受了短期利益,但他会失去社区成员的信任而有损于自己的长期利益。出于这一考虑,社区成员免费搭车的动机就会大大减弱。史密兹进一步认为,在公共产品供给上,消费者之间可订立契约,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来供给公共产品,从而解决“免费搭车”问题。举例来说,某一社区计划兴建一健身场所,社区成员在一致同意原则下,订立契约,规定该健身场所可由某个成员投资兴建,但使用者需向投资者付费。这种办法在实际中应该是可行的。

如果说戈尔丁、德姆塞茨、布鲁贝克尔等经济学家是从理论角度论证了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性,科斯则是从经验的角度论证了这种可能性。

科斯通过考察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的演变认为,历史表明,英国早期的灯塔是由私人建造并经营的。这些私人根据船只的大小及航程所经过灯塔的数量而确定,久而久之,不同航程的不同灯塔费干脆印成册,统一收费。而后来政府收回灯塔的原因不是由于私人无法收费,而是由于收费过高。所以科斯认为,灯塔的服务可以由私人提供灯塔可由私人筹资建造、管理和所有,政府的作用局限于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由此可以看出,科斯认为可将公共产品的产权私有,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

二、公共产品政府过度供给所面临的困境。

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以及考虑社会公平、公正等问题,导致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存在着失灵现象,加之公共产品的思想起源于对政府职能的讨论,所以传统的观点认为政府公共产品最好的提供者,公共产品也只能由政府提供,新福利经济学家还从理论的高度论述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必然性。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接受了上述观点并把政府视为公共产品的当然提供者。比如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政府不仅提供全部的公共产品,也提供了所有的私人物品,虽然这样的格局从1978年开始有所改变,政府逐渐地从私人物品的提供领域中有效退出,但政府全包全揽的情况在公共产品提供领域中基本没有改变,各级政府仍然是各种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

然而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完全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一供给形式开始面临困境,主要表现在:

第一,资金短缺。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如何为公共产品的生产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于财政。为了解决中国经济通货紧缩问题以及有效地改变公共产品供给短缺的现状,从1998年起,中国政府实行了以扩大基础设施类公共产品投资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增长,也有效地缓解了公共产品短缺的问题。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测算,6600亿元人民币的基本建设债券在1998—2002年分别带动中国经济增长了1.5、2.0、1.7、1.8和2.0个百分点。但是积极财政政策毕竟是政府对于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干预,是对原有的资源配置机制的一种改变,所以只应是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行下去。以后这种积极的财政政策还会逐渐淡出,公共产品的建设又回到原有的财政融资体系中,又会面临着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需要为公共产品的建设寻找多种稳定的资金渠道。

第二,维修的缺乏导致公共产品质量不断下降。每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公共产品,搭便车的行为导致公共产品损坏严重,极大地影响了公共产品的质量,影响了消费者的效用。

第三,处于垄断地位的政府部门是公共资金的惟一支配者,无竞争压力导致资金使用的低效率。有限的公共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豆腐渣工程”不断出现。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