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欢迎的惯例为何不能改

如果有某个国际惯例不合理,我们能否把它改变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归根到底还是一句话,任何惯例都要顺应我们的国情和习惯。

下载论文网 近一段时间,除新鲜出炉的一些经济数据之外,有一件小事却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目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倡议全市宾馆饭店退房时间由中午12点改为下午14点。

有报道说,密云县71家宾馆响应了这一倡议,把退房时间推后了两个小时。

而过后不久,中国旅游饭店协会迅即对此作出了回应,称饭店14时退房不可普遍实行。

协会还表示,此前媒体的“密云71家宾馆饭店延至14时退房”报道不实,“已有6家饭店称未作出类似承诺”。

紧接着,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密云县消协称完全是旅游饭店协会给这些饭店制造的压力导致6家饭店“反水”,而其正在进行的对71家饭店的回访证明,有20多家饭店回访均证明他们满意此举。

一个关于退房时间的争论怎么会变得如此剑拔弩张不可收拾呢?笔者认为,我们不能把这仅仅看作是一个热热闹闹的社会话题,其背后恰恰折射出一个当前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

首先,争论的焦点究竟是什么?从表面上看,12点和14点仅仅相差两小时,但如果我们追根溯源,可以发现这早已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悬案了。

前不久还有一位住客就此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而这次两个行业组织之间的矛盾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消协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为武器,而旅游饭店协会则搬出一个国际惯例作盾牌。

国情和惯例,这两者谁更有说服力?国际惯例是否具有抹杀一切的效能呢?   要寻找答案,让我们先来看一看这个惯例有没有法律的现实基础。

我们发现,在当前的法律条文中并不能找到有关酒店退房时间的规定。

只是在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有这样的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

但无论如何,这终究只是一个针对旅游饭店的行业内部文件,是单方面而并不带有广泛的强制性。

如果广大消费者不愿意接受,它有什么权利强迫大家履行相应义务呢?   有调查显示,89.9%的公众认为该行规只是行业潜规则,应该调整。

95.6%的公众支持宾馆延迟结账时间到下午14点。

而对目前北京市部分饭店、宾馆延迟至下午2点结账的做法,47.5%的公众认为很人性化,36.1%的公众认为应该在全国推广,22.3%的公众认为都应该按小时计算。

事情已经很明显地摆在那里,在酒店退房时间的问题上,饭店一方认为是12点,而消费者则提出为14点。

究竟该听谁的,如果只由饭店一方说了算显然是毫无道理和不公平的。

接下来的问题就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果有某个国际惯例不合理,我们能否把它改变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举个例子来说,按照国际惯例,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市场都是用绿色表示涨,而用红色表示跌,但在我们境内的上海和深圳却正好截然相反。

如此大的反差为何不拨乱反正,归根到底还是一句话,任何惯例都要顺应我们的国情和习惯。

行文至此笔者想说明这样一个道理,近年来对于国际惯例这四个字我们早已耳熟能详了,但凡提到垄断、涨价等等令人厌恶的现象,都可以通过这几个字来一一得以化解。

但是国际惯例并不都是合理或适合我们的,有什么理由一定要奉行照搬照用的拿来主义呢?它们本身既然不是法律,就不能强制推行,更不能非法强制推行,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其实就是在酒店行业,打破惯例的事例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

主动顺应市场把退房时间改为14点的人性化例子已屡见不鲜,由此看来惯例也并非是铁板一块。

所以归根到底,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拿所谓国际惯例来自欺欺人,更不能因此固步自封套上枷锁,这不仅对广大消费者不利,更会阻碍到我们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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