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

摘要:拟对反垄断法之反行政性垄断制度的概念予以厘清,探讨其价值目标即有序竞争和社会整体利益,通过对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性垄断条款的分析为指导,从其立法的价值目标入手,全面剖析反行政性垄断立法目标、可操作性、利益冲突以及对其中一些具有争议的内容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

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立法价值;社会整体利益;有序竞争      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法案),随着该法的成功制定,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

对该法案进行研讨后认为,法案是反垄断立法工作的重要成果,法案中的许多规定既借鉴了国外反垄断法的有益立法经验,又结合了 中国 的实际情况,因此是 科学 合理的。

而且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这个议题的提上日程,似乎意味着在此领域内国家工作重心和学者研究重点从反垄断立法到反垄断执法的转移。

以下就对此逐一展开分析,以期有抛砖引玉之效。

   1关于垄断行为范围的界定   根据2007年8月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的(法案),其中(法案)第一章总则第2条、第3条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经济 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 代写论文   第三条本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根据以上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垄断行为,而垄断行为仅仅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这几项吗?那行政性垄断是否属于垄断行为?是否应该由反垄断法调整呢?从(法案)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所谓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应该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但分则中规定行政性垄断,却在总则中关于垄断行为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提及,这是否存在不够严谨的地方?不知是立法者的疏漏还是在考虑各方利益后而做出的权宜之计?   行政性垄断是国家有关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它是在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垄断行为

虽然它实质上属于经济性垄断行为,然而形式上却表现为行政权力与市场主体结合,利用行政优势地位限制市场竞争,为特定的市场主体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

其中不乏牵连着关联交易等容易滋生腐败的温床,且由于其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其垄断行为对区域性的贸易自由竞争、经济体系、生产关系的破坏程度较其他垄断行为都有过之而无不及,对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竞争机制乃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都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打破行政垄断,健全全国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已是中国改革的重中之重。

 毕业论文   2我国目前关于规制行政性垄断当中的一些问题   2.1行政性垄断概述   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存在的最普遍、危害最明显的垄断形式。

盛杰民教授曾指出,如果反垄断法不能在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方面有所作为,那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

持此种观点的专家、学者不在少数。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竞争行为就是行政垄断

这是行政性垄断的定义,关于这一点,学术界应该都没有异议,问题在于,如何在现实生活当中对其加以区别,如何区分哪些是属于行政性垄断而哪些是属于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所进行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情形?这种现象为何在中国屡禁不止?我们还是要从事物的根源去剖析,是否在我国现阶段有某种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得行政性垄断有其生存的土壤?对此,我们应该从其社会价值与立法价值之间的对比入手,就不难找到答案。

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社会主义的 政治 体制,使得我国区别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中国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掌握着一国绝对的社会资源,行政部门的权力属于纵向的、直接的领导,目的也是为了更加强调效率的优先,以适应目前中国现阶段的 发展 市场经济,故而中国的行政性垄断不同于其他国家,其特点表现为: 毕业论文   (1)缺少有力的监督、管理;   (2)行政权力的过大导致危害甚大;   (3)按行政区划分的行政区域,行政部门在当地的地区垄断、贸易壁垒紧密交织,中央的法规不能做到令行禁止;   (4)既得利益集团往往就是行政部门本身;   (5)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浪费;   (6)没有有效的制裁手段。

   实践中,最典型的情况莫过于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石油行业的垄断,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业的垄断等等;还有一些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区域性垄断行为、贸易壁垒就更是数不胜数,其中不乏一些 企业 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限制、排斥竞争行为,但更多的表现形式仍是以行政性垄断为主。

试问,其中的 法律 依据在哪里?其是否具有这种市场定价权?往往到最后,所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包括地区之间的因垄断行为导致的贸易保护战争所付出的代价终将由广大的消费者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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