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内容摘要:在现行分业体制下,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我国应根据国际经验和国内金融业发展情况,逐步探索出一条合适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道路。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发展模式      面对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挑战,我国金融业最终实现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

然而由于受金融业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体制。

如何在分业体制下实现合作经营就成为当前金融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世界各国的现实经验,金融控股公司我国现阶段的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

金融控股公司的涵义      依据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发起成立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公司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

根据国际惯例,大多数金融集团都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具有规模经济优势、进行多元化经营、发挥动员储蓄转向投资的中介职能和提供“金融超市”式的一揽子服务等方面的优越性。

金融控股公司我国的发展现状      尽管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我国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但事实上我国也存在着一些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

如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即中信公司)旗下目前拥有22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公司,5家上市公司,8家港澳和境外子公司,3个境外代表机构,涉及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速效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

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雏形”之称的光大集团利用位于北京和香港的各为独立法人的总部分别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非上市公司19家和10家,间接控制的孙子公司几十家。

去年12月15日,光大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今年又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展开全面合作。

保险公司名义注册的平安保险公司可全资控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

与此同时,我国的一些商业银行也正在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变。

如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和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控股权,可以从事众多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国民西敏银行下属的西敏证券,合作建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银行在英国设立进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实现业务的国际化等。

此外,众多国有、私人企业也已将触角伸向银行和证券公司,出现了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的现象。

如山东电力集团为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同时还控股着英大信托投资公司、蔚深证券公司和鲁能金穗期货公司。

总的来说,根据形成原因,它们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由于历史原因,以金融机构身份同时控制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甚至工商企业的金融集团,如中信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一些金融机构。

二是为适应竞争需要,规避法律而产生的,像三大商业银行正在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是在近年来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壮大实力的过程中,以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如山东电力集团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对所属的信托机构、证券机构和地方商业银行进行重组,组建或正在组建的纯粹控股公司

我国目前的金融集团无论是在内部股权结构、外部组织形式,还是在金融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经营决策影响方面都与西方金融控股公司明显不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模式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其牌照也是非金融机构牌照;其全资拥有或控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是离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

这一模式的主要特征是非金融机构控股金融机构,比较典型的代表有英国汇丰集团、中国光大集团等。

二是母公司是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团控股公司为一家商业银行具有银行牌照;该公司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一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其拥有或绝对控股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分别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决策层一般都直接或间接地由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决定。

这一模式在欧洲及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出台前的美国比较典型。

三是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主要特征与上述第二种模式类似,主要区别在于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一模式在欧美较为流行,例如瑞士信贷集团、美国的花旗集团和大通集团、中国的平安保险集团等。

四是联合体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团最高控制层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性实体,而是一个管理委员会或者空壳公司;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是由大股东或其代表、受聘的知名管理专家等组成;其管理控制着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性公司等附属机构;这些附属机构都独立法人,有独立营业执照,都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这些公司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管理委员会的控制与管理。

我国的发展模式选择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第二种模式应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主要选择即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设立一家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然后以此为平台,收购或新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参股非金融企业等等,最终形成规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是因为:   我国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实力最强大,尤其是那些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其资本、规模、营业网点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所能及。

新经济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巨大挑战。

由于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大发展,其开放性突破了时间、空间和信息交流的限制,金融业竞争门槛已经大为降低,一些IT创新企业凭借风险资本的支持也开始渗入金融服务业,他们崭新的动作模式给传统的商业银行带来很大的冲击。

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特别是前者对收购商业银行缺乏兴趣。

在三业之中,投资银行业的利润最丰,同时行业进入壁垒也较大,所以投资银行业从事商业银行业的兴趣一般不会太高。

符合国际惯例,便于借鉴国外经验,节省组建成本。

以美国为例,《金融现代化法案》出台以后,我们所见到的是商业银行收购投资银行及保险公司多,而后者对商业银行的收购则较少。

我国来说,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能在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合业经营的理想制度安排,可以使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形成规模巨大且业务多样化的金融集团

这对提高我国民族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迎接入世挑战,无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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