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的问题分析

[作者简介]陈燕能(1979),男,福建南安人,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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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司法实践中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处理案件的情况日益增多。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致使审判实践中该制度的运用往往力不从心。因此,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概述  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由是德国学者阿布舍雷最先提出。学者史尚宽将不真正连带债务定义为: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1]学者孔祥俊先生认为则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承担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消灭的债务。[2]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由,而产生对同一债权人相同给付内容的负担,各债务人负担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并因其中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归于消灭的债务。  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的发生原因不相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的数个赔偿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是基于数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如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竞合,不同债权的并列存在。 作文 /zuowen/   第二,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虽然债权人有数个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但这些赔偿请求权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产生的。债务人对外均负有同一内容的清偿义务,而对内则不存在一定份额、比例的分配关系。  第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产生既不是法定,也不是当事人约定。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法院根据请求权并存的情况酌情确定的,毋须法律规定,更不须当事人的约定。[3]  按债的形成原因可将不真正连带债务分类如下:  第一,由性质相同之债竞合形成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包括:(1)数个合同之债竞合。如在承揽合同中,甲的房屋由乙负责设计,丙负责提供材料,后因乙的设计不合格,丙的材料质量有问题,最后致使甲的房屋不能使用,由于乙、丙各自违反自己的义务,应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责任;(2)数个侵权之债竞合。如乙盗窃甲的汽车,在乙占有的过程中,丙毁坏该汽车,乙、丙侵害了甲的财产权利,但是乙、丙并没有共同故意,所以应对甲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3)数个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的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二,由不同性质之债竞合形成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包括:(1)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竞合,如甲委托乙有偿保管一古董,丙将古董损坏,则乙、丙应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责任;(2)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竞合;(3)合同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竞合;(4)侵权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竞合;(5)侵权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竞合;(6)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竞合。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它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核心部分。  (一)对外效力  1.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债权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各债务人存在多个不同的请求权,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债权人可对各债务人分别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请求给付。然而,不真正连带债权人是否可以同时或先后要求全体或部分债务人向其履行相应的债务存在争议。笔者持肯定的观点,因为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必须借助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并不等于能实现债权,允许债权人同时或先后向全部或部分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且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债权人在因一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其他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的规定下重复受偿的可能性大大减小。  2.对一债务人所为事项的效力。由于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相对独立,债务人之一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产生任何影响,即只具有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如债权人免除非终局责任人债务等,这一点与连带债务不同。但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一债务人的行为在例外情况下也产生绝对效力,例如一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包括提存、抵销)、债权人免除终局责任人债务等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已经无存在的必要,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当然归于消灭。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二)对内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就是各个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就是内部求偿权的行使,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能否求偿及如何求偿的问题。  1.求偿权的产生。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求偿权的产生,各国学说和立法见解不一,主要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求偿权是请求权的让与,即不真正连带债务人要获得求偿权,不仅需要一个或数个具有求偿权的债务履行债务,而且债权人有意思表示将其享有对其他债务人的请求权让与给已经履行债务债务人,该观点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能充分实现,其缺点是程序较为繁琐;另一种观点是求偿权的当然代位,即非终局责任人只要一履行债务,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便取得对终局责任人求偿权,该观点侧重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使非终局责任人能够快捷地行使求偿权,但弊端是债权人无充分的机会决定让已履行债务的非终局责任人获得求偿权。笔者赞同求偿权代位说。因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虽有数个债权请求权,但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后,其他请求权即告消灭。债权若在满足前让与,则此后能否满足有风险,而如果在债权满足后让与,债权人没有理由不让于债权,再作让与表示没有实际意义。一旦债权人拒绝作让与表示,履行债务的非终局责任人就陷入了无法追偿的困境,所以求偿权让与说不利于保护已经履行债务的非终局责任人的利益。求偿权代位说简便实用,能简化法律关系内容,不会真正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2.求偿权的行使。内部求偿权既然是代位求偿履行债务的非终局责任人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那么非终局责任人行使内部求偿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但非终局责任人应如何行使求偿权呢?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求偿权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两条:(1)各权利 作文 /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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