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性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与举证责任分配

摘 要:只须就诉讼标的有确认的利益即可提起否定性确认之诉,就可以成为适格原告;在否定性确认之诉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之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否定性确认之诉当事人适格举证责任分配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诉。

原告请求确认争议法律关系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或争议法律行为是有效还是无效为依据,确认之诉又可进一步分为肯定性确认之诉(或积极的确认之诉)和否定性确认之诉(或消极的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作此分类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诉方当事人是否定还是肯定的确认主张的掌握,明确该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范围和证明方式,从而有利于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对于肯定性确认之诉适格当事人及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和实务界异议都不大。

但对否定性确认之诉当事人适格举证责任分配立法上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因此出现一定的混乱。

我们现就此问题作一简要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否定性确认之诉中的当事人适格“起诉者为原告”是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一项基本原则。

就民事诉讼而言,在通常情形下,是由权利人作为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等实体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允许义务人就与权利人之间的争议提起诉讼

在民事诉讼领域,实体法是判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归属的裁判规范,只要民事主体对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归属有争议,都可以要求法院适用民事实体法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法律上的确定。

因此,从实体法律关系的确定方面考虑,无论是权利方还是义务方都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否定性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不是该被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否定性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因此,要求原告被告是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这种诉讼的性质相悖的。

否定性确认之诉中,原告只须就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确认的利益,就可以成为适格当事人,而被告只要与原告对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就能够成为适格被告

否定性确认之诉举证责任分配对于否定性确认之诉原告提出的主张是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譬如甲认为乙损坏了他家的房屋,而乙否认自己实施了这一行为,为此,甲经常去乙家无理取闹,要求乙赔偿,乙无奈为求得安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甲所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存在。

该类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这是法院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从整体意义上说,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都拥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证据的收集、调查、提供方面面临着同样的机遇。

因而,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当事人诉讼地位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被告都有可能对相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就实体法的适用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关系而言,不论是权利人作为原告,还是义务人作为原告当事人诉讼地位上的变化,都不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因为举证责任法律预置的,与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诉讼行为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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