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摘 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联系分散的小农经营与市场经济的纽带,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程中,政府承担着重要职能。

从分析近些年来政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出发,找出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指出政府应当优化其行为,加大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引导、规范与扶持,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行为政府职能      1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体现      现阶段,我国政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制定法律法规。

在1996年,财政部即发布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财务管理给予指导。

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它组织和个人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

2006年2月8日农业部发布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内容给予了指导。

2007年10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的法律保证。

   (2)加大财政扶持

财政扶持政府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例如,2003年财政部提供了2000万资金在全国扶持100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2006年农业部安排2000万专项资金,开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建设;江苏省从2001年起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扶持省级示范合作经济组织浙江省2001—2003年共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2004年又安排2000万元,用于扶持省级示范合作经济组织

   (3)实施税收优惠。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税收优惠是各级政府普遍采取的措施。

例如,199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浙江省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社员自产的农产品,以及经过分级、整理、加工、包装、加贴品牌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

   (4)金融信贷支持。

在金融信贷支持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做了有益尝试。

例如,浙江省要求农村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授信的探索,根据其经营状况,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进一步改善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

   (5)吸引人才参与。

科学技术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作用日益明显,吸引人才,在农民之间推广各种科学技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浙江省台州市鼓励现职农技人员离岗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人员身份保持不变,三年内保留职称评定和工资调整;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其工作时间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认可,可连续计算工龄。

      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      2.1 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交通、通讯、电网、农田水利等基本设施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离不开这些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发展

基础设施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经济基础,也是目前制约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交通、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周期长、难度高,但又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急需的,所以,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仓储、运输等硬件设施的落后直接影响到农产品加工物流过程中的增值率问题,进而也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   2.2 市场体系不完善   建立长期、稳定、畅通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极为重要。

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充分,存在诸如市场设施落后、市场契约关系不稳定、信息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影响较大的批发市场存在的问题更大:产地批发市场绝大多数只能起农产品集散地的作用,销售地批发市场的市场设施、交易工具还很原始,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   2.3 政策支持及相关配套措施仍显不足   政府通过各种文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但是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来看,政府的政策介入强度还不够。

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没有提供普遍的优惠政策,有些只是针对个别的示范合作经济组织

有调查显示,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遇到困难时,主要依靠农户资金和龙头企业的支持。

浙江省为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选择银行贷款的比例只有27%,一个原因是有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根本贷不到款,银行要他们像其它盈利企业一样出具担保,这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做到的,另一个原因是贷款利率太高,合作社承受能力还太低。

   2.4 政府职能角色定位不清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政府“越位”、“错位”、“虚位”现象。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政府主要的工作是引导、规范、扶持等。

但是我国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惯性,政府领导还习惯于对经济活动中的具体事务进行干预,习惯于直接的数量管理、项目管理而不是规则管理。

而且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不顾当地实际情况,急于求成,甚至出现了虚报数量和夸大其带动农户数目的问题;还有一些政府部门出现了直接决定其内部经营管理和人事事务等错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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