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学生读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

[摘要]学生读者高校图书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学生读者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文章指出了我国高校图书馆学生读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学生读者 权益。

[作者简介]查道懂(1971— ),男,安徽怀宁人,安徽省太湖县副县长,安徽省铜陵学院馆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图书情报。(安徽 太湖 246000)。

[中图分类号]G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7)23—0191—02。

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化的重要基地。提倡保护学生读者合法权益,确立以“生”为本的高校图书馆服务理念,对于图书馆适应时代要求,规范图书馆服务行为,实现服务宗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我国高校图书馆实际工作中,虽然也一直强调遵循“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但图书馆肆意侵犯学生读者合法权益的事却时有发生。笔者通过认真调研,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指出了高校图书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高校图书馆学生读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馆员管理观念陈旧,思想业务素质较差。

1.少数馆员管理观念陈旧。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一直没有厘清,高校工作人员习惯于将自己视为管理者、教育者,而将学生视为被管理者和被教育的对象,这在图书馆管理中也不例外。在少数馆员中,管理者、教育者的观念可谓根深蒂固,他们往往将图书借阅工作看做是“为学生办事,替他们解难”,有一种高高在上的优越感,而为学生读者服务的意识则非常淡漠。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他们对待学生读者就像领导对下属、家长对孩子一样,比较简单和粗暴,完全忽视了学生读者的利益。如在高校图书馆中,常有少数馆员在大庭广众之下随意地呵斥和处罚读者

2.少数馆员思想业务素质较差。在高校图书馆中,少数馆员的敬业奉献精神以及业务工作水平都较差,这与我国高校图书馆人员配置的先天不足不无重大关系。过去,高校图书馆馆员主要来源于学校职工的家属或子女,他们是高校管理部门为解决教职工两地分离或家属子女就业问题,而被安排在图书馆工作的。这部分馆员往往既无学历,又没有经过专业的图书馆工作培训,在面对一些学生读者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的询问时,往往一问三不知。而且,他们中的一些人还自恃自己的父母或丈夫是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对一些学生读者态度蛮横,或对待图书借阅工作三心二意,缺乏敬业和奉献精神。虽然近年来许多高校图书馆也接收了一些专门学习图书馆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但历史遗留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二)图书馆规章制度学生读者权利比较漠视。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图书馆法》,更没有专门针对高校图书馆的国家立法,因此,对高校图书馆管理行为的约束主要依靠各高校自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以它为标准。而在这些规章制度中,各高校图书馆更多考虑的是本馆的利益,对学生读者的权利比较漠视,甚至还予以歧视。如在一些高校图书馆规章制度中,常常将读者分为学生读者、教师读者和馆内人员等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等级的读者借阅权限不同,受到的待遇和服务也不同。还有,一些图书馆规章制度规定,学生读者进出图书馆书库必须接受馆内人员的检查或监视,进入阅览室不得携带任何资料。此外,规章制度中还有许多罚款条款,它们主要都是针对学生读者的。以上的一些规章制度严重地侵害了学生读者的阅读权利,影响了学生读者对文献信息资料的有效使用,并造成了图书馆馆员学生读者之间的严重对立。

(三)学生读者的权利在受侵害后往往投诉无门。

高校图书馆中,一些工作人员经常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于不顾,公然侵犯学生读者权利。如一些图书馆任意压缩学生读者的学习场所,将馆舍用于出租或经营“三产”;以馆内人员不足为由,任意缩短开馆时间;将本来应免费供学生读者借阅的部分文献用于有偿出租;随意将购书经费挪作他用;借办证之机,收取高额的办证费用和借阅押金;假借学生读者培训之名,收取各种名目的培训费、资料费。此外,一些图书馆在处理学生读者违章事件时,往往既不顾及学生读者合法权益,也不履行任何正当程序。如对有“窃书之嫌”的学生读者肆意加以非法搜身;对有过错的学生读者,随意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的告示张贴于公共场所;同时,在处罚学生读者时,往往不分场合,不听辩解,不通过任何正当程序,直接予以处罚,有时甚至为了所谓的“面子”,将错就错。而广大的学生读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却投诉无门,只能忍气吞声。

(四)学生读者图书馆事务没有知情权,更无权参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学生读者高校图书馆生存的前提,失去了学生读者高校图书馆也就失去了生存的价值。因此,高校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计划的制订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都应让学生读者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学生读者有效参与。然而,在高校图书馆实际工作中,学生读者图书馆事务往往知之甚少,更别说参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了。如许多学生读者高校图书馆拥有哪些文献资料,新购进了哪些文献资料,以及图书征订、分编、流通、使用等程序和制度,往往了解不多;对于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计划的制订,更是一无所知;而参与图书馆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则更不可能。

二、解决高校图书馆学生读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对策

(一)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服务理念,提高馆员的思想业务素质

1.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服务理念。在西方发达国家,图书馆的人本服务意识普遍较强。在日本,图书馆服务理念就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为任何人提供所需的资料;美国图书馆服务观念则是把最好的信息,用最方便的方法,在最好的时机,送到最需要的人手中。我国高校图书馆虽然也提出了“服务第一,读者至上”的口号,但实际上许多馆员缺乏为学生读者服务的意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图书馆应借鉴其他国家图书馆管理经验,尽快摒弃传统观念,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服务理念。也就是说,高校图书馆开展各项业务,尤其是图书馆借阅业务,应以学生读者为中心,一切为学生读者着想,把维护学生读者合法权益作为服务工作的最高准则。

2.提高馆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一般来说,馆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职业道德素质,包括奉献精神和敬业、乐业、勤业、敬业精神两方面;二是业务素质,包括精通图书馆专业知识、计算机知识、外语知识以及相关学科的知识。由于我国高校图书馆在人员配置上存在先天不足,因此,高校图书馆管理部门必须尽快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为职工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素质。同时,对于一些馆员来说,加强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学习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加快图书馆立法,尽快废除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世界各发达国家均制定和颁布了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如俄罗斯颁布的《俄罗斯图书馆事业联部法》、美国颁布的《美国图书馆权利》以及英国颁布的《英国公共图书馆标准》等。我国目前尚没有由国家制定的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法规,但为适应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教育部对原国家教委198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教育图书馆规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2年2月颁布实施,该行政规章虽对高校图书馆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文献资源建设、读者服务等提出了一些新的规范要求,但内容过于简单,操作性也较差,且对学生读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基本未做任何规定。因此,加快图书馆立法,以法律形式规范图书馆读者的关系,明确界定图书馆读者之间权利义务,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目前,我国图书馆界不少有识之士已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了有关制定《图书馆法》的议案,但在《图书馆法》正式出台之前,高校图书馆应“先修内功”,即废除一些不合理的内部规章制度。笔者认为,在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时,必须改变传统的以图书馆为中心的做法,本着方便学生读者服务学生读者的原则,切实维护学生读者的合法利益。当前最需修订的规章制度应主要是对于学生读者地位予以歧视的条款,对于学生读者人身权予以漠视的条款,以及对于学生读者其他合法权利(如时空权、隐私权、知情权等)予以忽视的条款。

(三)为学生读者合法权益保护提供相应救济。

高校图书馆管理中之所以频繁出现肆意侵犯学生读者合法权利的事件,与学生读者权利受侵害后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不无关系。如果学生读者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有效救济,即使赋予了学生读者诸多权利,也只是水中月、镜中花,因此,畅通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渠道是保障学生读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从法学理论角度讲,学生读者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方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内部救济,即由高校管理部门(包括图书馆管理部门)自行组织相应机构为学生读者合法权利保护提供救济。按照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各个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高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笔者认为,将高校图书馆侵犯学生读者合法权利纠纷纳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应是可行的。二是外部救济,即司法救济。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学生读者对于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如强制搜身、侮辱人格等)以及侵犯其合法财产所有权(如借办证、培训等乱收费等)应该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赋予学生读者知情权,建立其参与图书馆事务管理体制。

建立学生读者参与图书馆事务管理体制,应以赋予学生读者广泛的知情权为前提,没有对图书馆事务知情权,参与管理只能是一句空话。当然,如何赋予学生读者知情权,赋予其多大范围的知情权,应由《图书馆法》来决定,笔者在此只是强调学生读者知情权应是其参与图书馆事务的先决条件。建立学生读者参与图书馆事务管理体制,是贯彻落实高校图书馆管理中的以“学生”为本的服务理念,确立学生读者图书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重要举措。实际上,一些发达国家早就采用了读者参与图书馆事务管理体制,如日本的《公共图书馆的任务和目标》中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是满足居民需要或要求的机构,在建造或改建时必须充分反映当地居民的意向,不仅在建筑方面,而且在年度计划的制订、日常图书馆活动的规划上也必须有居民参与。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高校图书馆亦应借鉴其他国家公共图书馆的做法,破除传统观念,主动邀请学生读者参与管理图书馆事务,接受他们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笔者认为,高校图书馆可以成立学生读者管理小组,由各方面有代表性的读者自愿组成,该管理小组可以参与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制定、藏书建设以及对相关工作计划等重大业务活动以及日常事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协调图书馆学生读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从而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学生读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春华.图书馆读者规章制度的缺陷及对策探析[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6(2).

[2]李露芳.近十年来国内图书馆读者权益研究综述[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5(1).

[3]张光云,姚敏.试论读者的权利及其保护[J].现代情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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