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治理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出现,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也有了新的变化,劳动争议已经进入了多发期。

劳动合同法颁布七年以来,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随着各类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涌现,劳动争议治理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

关键词:劳动争议治理;不足与完善   1.劳动争议的内容和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来说,劳动合同争议是最主要争议类型,其包括却并不限于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外,还有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规定发生多种争议类型。

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劳动争议等同于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来说,也不能将其限定理解为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单个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除了个别劳动争议外,还存在集体劳动争议

他们的区别在于:个别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单独的和企业发生了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为多人,并有共同争议理由的劳动争议

一般而言,在设有工会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是有工会代表全体或大多数劳动者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以及终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在没有工会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是由多数劳动者选取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化,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劳动关系当事人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近年来增长最快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

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劳动争议治理与现实的劳动争议解决需求之间不相适应。

分析当前劳动争议治理的不足之处,找出改革和完善的方案,来适应当前的劳动争议发展形势应当成为一种可能。

2.劳动争议治理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劳动争议治理主要是是采取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由当事人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有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仔细考虑,结合实践,发现此种体制存在如下的弊端:   首先,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难以成为处理争议的有力角色,缺乏足够的权威和影响力,劳动者对其缺乏信任,调而不解,难以达成合意,效果较差。

设在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尽管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但实际上很难代表职工利益。

由于当前工会组织功能未能达到《工会法》上所设计的标准甚至某些设在用人单位的工会几乎只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福利发放机构,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在人事权、办公经费、场所等诸方面受制于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能力为劳动者维权,从而使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开展不力,不仅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可能会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从而导致双方矛盾的扩大化。

更不用说在实践中,非公有制企业中老板或亲戚担任工会主席的情况不少,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发生企业工会主席作为企业一方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对簿公堂的现象。

而且,在目前情况下,职工代表由于自身的利害关系,恐怕也很难代表职工利益。

其次,民事庭审理劳动案件也未能最终合理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随着劳动用工的市场化,劳动案件还会越来越复杂,数量越来越多,目前法院将劳动争议案件放在民事审判庭审理的机制难于迅速简便而又低廉地处理这些案件

3.我国劳动争议治理完善措施   我国的劳动争议审判制度本身及运行机制存在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权归于民事庭,审理程序适用普通民事案件程序。

劳动审判机制的改革要建立独立的审判机构,同时要注意将诉讼程序变得更为简洁和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所以应该建立专门性审判庭审判劳动纠纷案件,同时适用新的劳动审判规则。

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是迅速高效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的需要。

劳动纠纷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特殊私法争议,所以其审判工作必然不能跟普通的私法争议案件一样。

通过专业性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来审理劳动纠纷有利于整合资源,并且可以做出更为专业高效的审判

建立专门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机构,使法官获得更多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积累。

这样能够更好的提高审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设立专 [本文由提供,第 一论 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是一种成本小并且容易实施的改革措施。

《宪法》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24条规定: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审判庭

为了适应一些特殊的案件审理工作,我国曾经先后在法院内设审判机构中增设了一些专门审判庭,如知识产权审判庭、房地产案件审判庭

所以在制度上和具体操作上,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不存在障碍。

总之,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是一个系统科学的工程,都需要长期的修改与完善,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成熟。

我们对现有的劳动争议治理机制进行了评析,指出了其诸多症结。

通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来将会出现更多的劳动纠纷案件

如何应对这种局势,依法保护好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仍然是一个严峻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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