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委员会合同法(第三人权利)议案草案和海上货物运输(1)

一 概论。

作为英国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原则(privity of contract)已遭到司法系统和学术界的批评。这些批评有时是由第三人试图援引提单和租船合同中的条款所遇到的困难而引发的(注:见j.f.wilson“a flcxible contract of carriage—the third dimcnsion?”[1996]lmclq187.另,原文注释较多,译者仅选其中一部分译出。)。早在60年前,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曾提议应对合同当事人原则予以修订,但直到最近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才重新着手考虑此事,方式也由咨询函变成了报告。

在该报告中,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一份立法草案—合同法(第三人权利)议案(bill)(注:law com.no.242,174—183.在英国法上,bill一般指向国会提交的供讨论的议案,获得通过后则成为正式的法案(act)—译者注。),旨在缓解第三人在试图援引其非为订约方的合同条款时所面临的困难(注:英国法对合同当事人原则的坚持是很固执的,而其它普通法国家已通过立法放开了该原则的禁锢—一般是在利益赋予方面的放开,其中明显的例子就是1982年新西兰合同当事人)法案,见law com.no.42,186—190和r.h.“new man”the dectrinc of privity ofcontract the common law and the contracts(privity)act 1982(1983)4.auckland university l.r.339.)。这一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缔约人较容易地将要求强制履行合同的权利赋予合同外的第三人成为可能”(注:law com.no.242,para.3.28.)。法律委员会并不想改变现存的规则,即缔约人不能将合同义务加诸合同外的第三人身上。笔者将通过本文讨论法律委员会这一议案在下述三方面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1)免责条款;(2)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 clauses)中独立合同人的免责范围;(3)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毕业论文。

议案草本和免责条款

毕业论文。

实践中,租船合同提单通常都订有一些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这些免责规定或以明示方式,或通过将《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并入到首要条款中来实现。如果航次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则两规则中的第4条所规定的各项免责将强制适用于运输合同。在对合同当事人原则做严格解释的情况下,第三人,例如承租人向他人签发的提单中的承运人,将无法援引这些免责规定。法院在过去,除其他方法外,通过代理或寄托的法律原理,尤其是优先考虑、尊重缔约人商业目的的政策,已找到了在运输领域规避合同当事人原则的方法。 论文网。

(1)相关案例 毕业论文。

首先从上议院对“elder.dempster co.,ltd.诉paterson zochonis co.,ltd.”案(注:[1924]a.c.522.“scrutton on charterparties”第20版(1996)一书的作者认为从本案中“推演不出一般原则。”)颇有争议的判决谈起。上议院在该案中判决,承运人援引承租人签发给货方的提单中约定的积载不当免责,从而免除了对货物棕榈油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责。法官们对此案的见解大相径庭。上诉法院法官scrutton勋爵(少数派)认为是可能得出上述结果的。因为,承运人是以承租人的名义并作为其代理人来收受货方的货物的,故有权享有与承租人相同的抗辩。这一观点得到了上议院cave子爵和carson勋爵的支持,但在“scruttons ltd.诉midland silicones ltd.”案(注:[1962]a.c.446,见simonds予爵和rEid勋爵的意见。)中,当装卸工人企图援引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条款时,该观点却遭到了上议院大多数法官的强烈批评。 代写论文。

在此案的一引人注目的少数派意见中,丹宁勋爵明确支持了scrutton勋爵的前述观点,并声称如果货主能通过起诉装卸工人而逃避运输合同中的免责规定和《海牙规则》中的责任限制的话,那么,这将不啻为“我国商法中的一个严重漏洞”。因此,合同当事人原则不应“肆意扩大而置当事人的商业意图于不顾”(注:[1962]a.c.446,491,492,scrutton勋爵在eldcr,dempster一案[1923]k.b.436,441—442中提出过类似的观点。)。 代写论文。

在“elder,dempster”案(注:[1924]a.c.552,564,dunedin和carson勋爵也支持了这一看法,尽管他们没有进一步阐述自己的理由。)的审判意见中,sumner勋爵尽管未明确表示,却似乎主张在船东和货主之间存在一默示合同,且提单条款、包括免责规定都已并入了该默示合同。结果在船东(作为受托人)和货主(作为寄托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包括提单免责和责任限制内容的寄托关系(注:[1924]a.c.522,564,bingham勋爵后来在“the duke of yare”案([1992]d.b.502,511)中将这一观点描述为“对商业事实在法律上的客观承认……”。ralph gtbson勋爵在该案中也有类似看法。goff勋爵在“the mahkutai”案([1996]a.c.650,629)中似乎将此观点提升到了基本原则的地位。)。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在“morris诉c.w.martin”案(注:[1996]q.b.716本案并不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附带地)支持了这一观点。他认为如果承运人根据含有免责条件的提单(寄托关系)而收受货物以运送,则货主尽管不是合同一方,也应受这些条件的约束,如同他已明示或默示地同意了一样。上述观点在“gilchrist watt sanderson pty ltd.诉york products pty ltd.”案(注:[1976]w.l.r.1262(p.l.))中被枢密院采纳为权威论断,并在“the pioneer container”案(注:[1994]a.c.324,342该案在香港未予报道,尽管w.j.swadfing已注意到了其中的问题,见“sub—bailmcnt,on terms”[1993]lmclq10.本案已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注意,见martin davies,“sub—bailmcnt on tcrms:a case note on the kh enterprise(kak the pioneer container)”(1994)10m.l.a of australia andnew zealand j.s1:a.p.bell,“sub—bailmcnt on terms:8 new landmark”[1995]lmclq177;andrew phang,“sub—bailments and conscnt”(1995)58m.l.r.422;peter devonshire,“sub—bailmcnt on terms and the efficacy ofcontractual defenscs against a non—contractual bailor”[1996]j.b.l.329;michael bridge.)中再次得到了印证。在后一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非提单当事人一方的船东可否援引提单中的排他性管辖权条款来对抗货主的起诉。goff勋爵认为,这符合有关当事人在该项交易中的合理的商业期待。 代写论文。

(2)法律委员会的提案 毕业论文。

法律委员会议案草本中的提案,旨在通过以立法的方式而非普通法中现有的“错综复杂的技巧”(注:law com.no.242,para,1.8.)赋予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的权利的做法来实现缔约人的意图。因此,法律委员会议案草本第1条中提议,一般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在某合同中以记名、归类或描述的方式确定下来的话,则他有权要求该合同中的规定得以强制履行。或者说,第三人在合同意在赋予其某项利益的情况下享有上述要求履约的权利。但若根据对合同的合理解释,缔约人事实上并无赋予第三人该权利的意图时,则此项权利并不存在。 代写论文。

然而,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言,上述提议应和第6(2)条结合起来理解。第6(2)条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第1条并不赋予第三人任何权利,“除非他通过此条的规定可援引合同中约定的免责和责任限制”。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如果第三人根据本议案草本有权提起索赔,这将与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1992)的立法政策相矛盾,并导致“商业上无法接受的非确定性”(注:law com no.242,para.12.6.)。但由于cogsa 1992本身未明确规定免责条款问题,在满足第1条中列明的可请求强制履行合同的一般条件的情况下,议案草本允许第三援引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这一建议是合理的。这样,试图援引提单免责条款第三人不必再象在以前的案件中那样被迫面对诉讼主体不确定的问题。如果第三人属于议案草本所保护的范围,在法定意义上,他将能援引有关免责条款;如其不属于议案草本所保护的范围,在适当的情况下,他仍有可能根据一般原则进行争辩。本议案草本明确肯定了这种可能性(注:见ct.6(1)和rccommendation 36.)。 论文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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