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析

摘 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分析我国对中小企业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在借鉴国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税收征管      1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税收支持      当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潮流,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

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发展

1.1 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

(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税减免。

(3)对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

(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

(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

(6)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

(7)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1.2 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众多,政府实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

(2)从1996年开始,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3)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

(4)1992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企业将亏损结转到新公司。

(5)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1.3 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规定,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

(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

(3)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

(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

(5)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6)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税收上给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我国对中小企业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对中小企业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

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 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征收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减按6%的征收征收增值税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7)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8)“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9)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 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困境。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规定额度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

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

这就阻断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这使得占总纳税户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而且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

再加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使其产品成本高,在国内外市场缺乏竞争,对中小企业发展极为不利。

2.2 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

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

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

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到明年才开始实行,而且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3 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

但在实际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明显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业为 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征收所得税,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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