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_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区别
西方国00多年历史验证明这种制是种高效、先进、合市场济发展规律公共支出管理制。
随着003年月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已受到人们越越多关。
政府集采购机构是各级政府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成立责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入集采购目录项目采购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对这新设机构人们还不很了甚至理上有所偏差如有人将其简单地等般介代理机构。
对两者进行比较进而对政府集采购机构性质和职能作出准确定位对今集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义。
事物属性是事物区别其他事物根特性。
政府集采购机构严格讲应属准行政组织也就是通常所说行政性事业单位。
准行政组织是指不具备国行政机关性质而实际承担着某些行政管理职能非政府公共组织。
即由政府设立虽不属行政系列但拥有行政职能由政府授权实际承担定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机构。
从国外情况看政府集采购机构属政府行集采购机构也基是准行政组织。
央国机关政府采购心是由编办批准成立央政府集采购机构央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行使国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
003年6月国人事部、财政部和编办批准采购心列入依照公员制管理围。
这就味着央国机关政府采购心虽然属事业单位但其基管理制与国公员并无原则性区别。
而社会介代理机构是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册营利性组织并不具有准行政组织属性。
另外从法律基础角考察政府集采购机构与社会介代理机构机构属性也有很差别。
每类法人设立、运行、管理都是依据不法律基础。
行政性事业单位属事业法人绝多数社会介代理机构属企业法人两者法律基础完全不因而不能等视。
集采购机构作种准行政组织与般事业单位区别它有定行政职能般事业单位行使主要是专业化社会职能。
《国院办公厅发财政部关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改革见通知》(国办发[003]7)对集采购机构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集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采购目录项目采购制订集采购操作规程责集采购业人员培训。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交由集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这是带有法律强制性采购人对没有选择权不能擅将纳入集采购目录项目委托社会介机构办理。
集采购机构要认真履行其职能研究制定集采购操作规程抓紧建立政府采购运行络系统并加强集采购业人员培训进步扩采购规模提高采购质量和水平创造必要条件。
而社会介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只是种单纯民事主体关系委托代理行展开完全是建立平等愿基础上并通签订民事合约定双方权利和义。
外集采购机构集采购活动不仅包括组织招投标还包括前期采购计划汇总整合、采购方案统制定以及期采购合督促履行、采购效益评估分析等系列环节。
这些职能是有机整体环环紧扣充分发挥集采购规模效应提供了有力保障。
而社会介代理机构不具备这样职能它只委托人授权围以代理人身份办理招标业通合法规程序其采购到所货物、或工程。
政府集采购是深化财政支出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有效规采购人行提高财政金使用效益有效地实现国宏观调控目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市、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要设立集采购机构由该机构具体办理集采购事宜。
国办发[003]7件进步强调了集采购机构地位和作用要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集采购机构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改革重要作用。
而社会介代理机构面向是社会上各类市场主体除了公共部门以外更多是企业提供介代理。
可见社会介代理机构不具备象政府集采购机构那样功能和作用这方面二者有着明显差别。
与相系集采购优势还体现规模效应上。
政府集采购机构将各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汇总分门别类地进行整合制定统政府采购方案化分散零星采购集批量采购减少了采购数量降低了采购成很程上提高了财政金使用效益这也是般社会介代理机构所不具备。
实行政府集采购还可以引导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社会商业行。
政府集采购制是把双刃剑它供应商发展带无限商机也对它们提出了更高要和新挑战。
政府消费市场巨可以产生强烈市场竞争导向作用它可以使真正具有实力能够提供优质产品、工程和供应商竞争脱颖而出。
对广供应商讲了不断增强竞争实力就必树立质量识以质量生存、发展改善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完善售抓住机苦练功实现身发展逐渐政府采购市场赢得定份额。
这样良性竞争很程上能够有效地遏制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和能执行环境及劳动保护产品流入市场从而极地改善我国济运行质量和竞争秩序。
面对更加开放和透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增强身竞争实力还要熟悉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具体情况。
集采购机构通规招标活动、科学管理方式和与国际接轨运行模式引导国供应商逐渐了并适应国际市场游戏规则充分发挥身优势与国际知名企业竞争不断推动企业我发展。
据有关专测算政府公共部门消费约占社会总消费支出如庞消费市场如没有有效制规和监督制约机制难免会出现钱权交易。
集采购机构设立使监督对象相对集可以通公开透明采购程序、严格有效监督管理机制和约束制衡机制有效地规采购行抑制政府采购活动腐败现象发生。
虽然社会介代理机构对规市场行也有定作用但它对抑制政府部权力寻租很难发挥集采购机构那样作用。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行政性事业单位性质也定了集采购机构属公益性组织不以营利目标它运行和从事集采购活动全部依靠国财政维持。
而社会介代理机构作市场济条件下理性济人追利润化是其根目标它很难象政府集采购机构那样较地做到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通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集采购机构与社会介代理机构无论是机构属性、行使职能还是发挥作用以及运行目方面都有根区别。
这种区别也定了集采购机构政府集采购活动重要地位它对国民济宏观调控、财政金支出管理和国市场规运行都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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