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比较 (会员资料)

内容提要:我国票据法》中不仅规定票据权利,还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尽管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其与票据权利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进行比较分析,以求发现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所在,从而正确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关键词: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Abstract:InchinaNegotiablEinstrumentsLaw,ItnotonlydefinestitletothEInstrument,butalsoclaimforreinstitutioninterestisfallenunderit。ThoughthespecificregulationaboutclaimforreinstitutionisdefinedinNegotiableInstrumentsLaw,thereissubstantialdifferencewithtitletotheinstrument。Inthispaper,acomparativeanalysisontitletotheinstrumentwithclaimforreinstitutioninterestfromtheorytopracticeisgiventopursuetherelationandthedistinction,soastointerpretcorrectlythelegalnatureofclaimforreinstitutioninterest。Keyword:titletotheinstrumentclaimforreinstitutioninterest尽管具有现代意义的票据在国际上已经存在了几百年,但在我国却仍然是一个新鲜事物,作为票据核心的票据权利自然更加不能为人们所熟悉。依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该条文明确了票据权利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民事金钱债权,虽然特殊,也依旧是请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它是依出票行为而产生的,依背书行为而流通转让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我国票据法》中不仅规定票据权利,还规定票据法理论上通称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如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利益偿还请求权我国票据法中虽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法律上对其性质的认定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有如下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票据上的权利说。该学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的,其为一种票据权利。第二种观点是不当得利请求说。该学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它是请求权人基于义务人获得的利益并无合法根据而主张的。第三种观点是损害赔偿请求说。该学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相同,它是请求权人由于正当利益受到损害而向义务人主张的。第四种观点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该学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的一种请求权。而日本学者进一步认为应从事实上将其考虑为票据权利的变形物。第五种观点是特别请求权说。此为日本学界、我国台湾及大陆的主导学说,即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基于衡平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1]其具有指名债权的性质。 论文代写 由于我国票据法中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规定在学术界中争议颇大,笔者认为对于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的认识不应该简单地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予以认定,应该通过对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后再予以确认。本文将试图从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联系与区别方面进行分析,以求正确界定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篇幅:14000余字)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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