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权 我国宪法制定权属于谁
浅论“宪法制定权”徐升权(南京财学法学院006)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理论起古希腊、罗马法治思想以及世纪根法思想。
是宪法问题体系重要问题。
正确认识宪法制定权有助我们更地认识整宪法理论体系有助我们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及其宪法运行整程。
如韩国学者权宁星认制宪权具有两方面属性是事实上创造力量即创造宪法力;二是把宪法加以正当化权威性即制定宪法具有合法性和现实基础①。
也有学者认制宪权就是制宪主体按照定原则创造作国根法宪法种权力②。
还有学者认制宪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定法律程序通立法机关创造宪法活动③。
以上观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处但是也都有准确处。
宪法制定权应该是以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目制定系列将有可能被赋予高法律效力条规则权力。
反若被公众认可那些制定出条规则就不能被称宪法规制宪权行使就没有产生宪法。
对要更理制宪权概念说明确制宪权、立法权与修宪权关系也是非常必要。
修宪权存也样要以制宪权成功行使前提条件且制宪权是修宪权原始权力形式。
国不可能有多部宪法故制宪权虽然仍然存但是却成静态权力即不直接被行使。
修宪权具有定独立性。
毕竟随着代变化、社会发展原制宪权行使指导原则有可能已不再适应社会实际从而要更新。
能从制宪权性质分析观察其基特征是很重要。
.制宪权广泛性与集性统。
广泛性是指享有权利主体是广泛。
我国每公民都享有制宪权。
多数国享有制宪权公民授予某特定群体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性体现。
.制宪权短暂限性与长期存性统。
从另外角讲通产生法律效力宪法产生了制宪权变形——可以替制宪权完成确保宪法适任权力——修宪权。
3.制宪权依赖性与独立性统。
由制宪权享有主体全体公民而行使主体某特定群体故该群体行使制宪权必须依赖广人民赋予。
然而独立有次体现依赖。
这是指独立制定出条规则要有赖公众认可才能够具有高法律效力才能够组成宪法。
制宪权行使程就是形式主体依据制宪程序进行制定效力待定条规则程。
首先要从法理角考虑要体现正义兼顾效率。
其次行使制宪权应吸收然法关人基权利容并要尽力确保政府权力能可能接受围行使。
毕竟国宪法将影响该国对外形象、对外政策等诸多方面。
国离不开国际社会。
要成功行使制宪权首要问题就是要组建直接行使该权力制宪机关确立制宪权行使主体。
这是确保制宪权能特定轨道运行必备条件。
只有存公认制宪机关制定出条规则被认可才具有高法律效力才能普遍适用。
起草草案是项专业性极强、工作量极工作它要那些具备高智商强专业能力人进行。
但是这有可能出现草案被批准实施制宪机关又重新起草或修改草案情况。
有学者据提出制宪权次行使终结应该国颁布了制宪机关制定宪法候。
确变更草案然再次提出是行使制宪权但是这次活动是制宪权新轮行使而非上次饿延续故应当认当草案提出待批制宪权轮行使程就终结。
制宪权问题深而广并且重要性又是非常仅通上论述还远不能够说清楚问题。
该问题还要法学理论界量研究及法学实践界不断探。
释①(韩)权宁星著,《宪法学原论》法社990年版3页②,徐秀义韩元著,《现代宪法学基原理》,国人民公安学出版社xxxx年版,3页③李龙著《宪法基础理论研究》武汉学出版社99年版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