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权 我国宪法制定权属于谁

浅论“宪法制定权”徐升权(南京财学法学院006)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理论起古希腊、罗马法治思想以及世纪根法思想。

宪法问题体系重要问题。

正确认识宪法制定权有助我们更地认识整宪法理论体系有助我们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及其宪法运行整程。

制宪权概念法学理论界对宪法制定权概念学者们有不表述。

如韩国学者权宁星认制宪权具有两方面属性是事实上创造力量即创造宪法力;二是把宪法加以正当化权威性即制定宪法具有合法性和现实基础①。

也有学者认制宪权就是制宪主体按照定原则创造作国根法宪法权力②。

还有学者认制宪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定法律程序通立法机关创造宪法活动③。

以上观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处但是也都有准确处。

宪法制定权应该是以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目制定系列将有可能被赋予高法律效力规则权力

制定出条规则被公众认可即被赋予了高法律效力则成宪法规。

反若被公众认可那些制定出条规则就不能被称宪法制宪行使就没有产生宪法

宪法制定权只能是制定那些有可能成宪法规条规则权力

对要更理制宪权概念说明确制宪权、立法权修宪权关系也是非常必要。

立法权制宪立法权有广义和狭义分。

广义立法权是指制定宪法及其他法律规权力

广义立法权包含了制宪权。

狭义立法权是指宪法确认制定部门法权力

立法权是以宪法存前提。

因而制宪权成功行使制定出被公认宪法是狭义立法权存前提。

修宪权制宪修宪权是指对宪法进行变更、添删权力

修宪权存也样要以制宪权成功行使前提条件且制宪权是修宪权原始权力形式。

修宪权制宪权种继承和延续。

制宪行使成功就有了部宪法产生。

国不可能有多部宪法制宪权虽然仍然存但是却成静态权力即不直接被行使

制宪权开始通化成修宪权行使

修宪权具有定独立性。

这是说修宪权行使指导原则可能和制宪行使指导原则有差异。

毕竟随着代变化、社会发展原制宪行使指导原则有可能已不再适应社会实际从而要更新。

修宪权有会新指导原则指导下被行使

制宪权基特征对理宪法制定权仅掌握其概念是不够。

能从制宪权性质分析观察其基特征是很重要。

制宪权广泛性与集性统。

广泛性是指享有权利主体是广泛。

我国每公民都享有制宪权。

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宪权才能够确保广人民志体现制宪行使

而享有制宪权并不味着要直接行使制宪权。

多数国享有制宪权公民授予某特定群体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性体现。

制宪权短暂限性与长期存性统。

制宪权并非直处行使状态。

制宪行使得到了部公认宪法以就将历长期停止行使状态。

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权力消失因它只是从行使动态化到了存静态。

从另外角讲通产生法律效力宪法产生了制宪权变形——可以替制宪权完成确保宪法适任权力——修宪权

修宪权长期存从侧面表明了制宪权长期存性。

3.制宪权依赖性与独立性统。

制宪权享有主体全体公民而行使主体某特定群体故该群体行使制宪权必须依赖广人民赋予。

而广人民制宪权要得以实现又依赖该群体代表他们进行行使活动。

因而执行权享有主体行使主体有不可分割依赖性。

当群体被赋予直接行使制宪权力以该群体便具有绝对独立性。

他们制定那些有可能被赋予高法律效力规则必须是独立。

这种独立能确保其权力行使公正。

然而独立有次体现依赖。

这是指独立制定出条规则要有赖公众认可才能够具有高法律效力才能够组成宪法

以上多种特征都与制宪行使有密切关系。

下面我们就讨论下制宪行使相关系问题。

制宪行使制宪行使程序问题。

制宪行使程就是形式主体依据制宪程序进行制定效力待定条规则程。

制宪行使是要受到多方面约束。

首先要从法理角考虑要体现正义兼顾效率。

这样制宪行使结才可能被赋予高法律效力宪法

其次行使制宪权应吸收然法关人基权利容并要尽力确保政府权力能可能接受围行使

制宪行使要考虑到国际法。

毕竟国宪法将影响该国对外形象、对外政策等诸多方面。

国离不开国际社会。

要成功行使制宪权首要问题就是要组建直接行使权力制宪机关确立制宪行使主体

这是确保制宪权能特定轨道运行必备条件。

只有存公认制宪机关制定出条规则被认可才具有高法律效力才能普遍适用。

其次制宪权形式环节就是起草、提出草案

起草草案是项专业性极强、工作量极工作它要那些具备高智商强专业能力人进行。

有单纯靠制宪机关是不行。

所以起草草案并非是仅能由制宪机关完成工作。

些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可以按照定程序向制宪机关提交草案

制宪机关草案进行分析、讨论及修改终确立并提出草案待批。

制宪权次行使程到应该被认作结束了。

但是这有可能出现草案被批准实施制宪机关又重新起草或修改草案情况。

有学者据提出制宪权次行使终结应该国颁布了制宪机关制定宪法候。

确变更草案然再次提出是行使制宪权但是这次活动是制宪权新轮行使而非上次饿延续故应当认当草案提出待批制宪权轮行使程就终结。

制宪行使是有程序。

制宪程序次运行程就是次制宪行使程。

制宪权问题深而广并且重要性又是非常仅通上论述还远不能够说清楚问题。

该问题还要法学理论界量研究及法学实践界不断探。

释①(韩)权宁星著,《宪法学原论》法社990年版3页②,徐秀义韩元著,《现代宪法学基原理》,国人民公安学出版社xxxx年版,3页③李龙著《宪法基础理论研究》武汉学出版社99年版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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