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涉黑组织的治理研究

【摘要】涉黑组织是危害社会安宁与稳定的毒瘤。

相关的政府部门必须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干部打击涉黑组织的责任制度、上级垂直查办制度、地方社会组织联防制度,并以重庆打黑行动为契机,对黑恶势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和法治环境。

【关键词】涉黑组织社会毒瘤法制建设      涉黑组织产生的根源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此外,社会体制的母系统和子系统之间也存在配套、适应的问题,我们还需要将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整个社会系统的运转更加顺畅。

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调整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途径,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就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力度,缩小社会分配、收入的差距。

就业方面,要不断扩大就业岗位,加大职业培训投入,为低收入者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

同时,还要大力完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更多的底层群众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这样,那些生活相对贫困、社会地位低下、缺乏谋生技能的人就不会悲观消沉、愤世嫉俗,也就不会铤而走险加入涉黑组织

也就是说,防范、打击涉黑组织犯罪,要从体制和制度上着力,不给黑恶势力留下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论文网   我国的干部管理制度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例如,干部的任用、调任、转任、提拔等环节缺乏严格的审核和规范,尤其在干部任用的过程中,拉关系、送人情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致很多时候,人事部门无法进行严格的审查,这样就会造成干部“带病”调任和转任。

而这些不合格的干部到一方执掌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寻租的现象。

如此一来,涉黑组织就会想尽一切办法,精心营造政治“保护伞”。

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少数地方官员就与涉黑组织迅速结成了休戚与共的利益结合体。

所以,干部选拔任用前,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完备的廉政档案和责任书,防止“带病”的干部异地任官。

干部管理体制上,要制定严格的责任审核和追究制度,并将之作为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

法律法规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譬如,刑法涉黑组织的定罪量刑讳莫如深。

刑法294条注明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是“涉黑组织”。

这就使得我们无法对涉黑组织进行明确界定,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涉黑组织被当成了制定帮规、非法结社、偷盗诈骗的流氓集团。

无论是组织规模,还是社会危害,中国式的涉黑组织都远不及意大利黑手党。

但另一方面,中国的涉黑组织早已成形,其势力已经扩展到社会的多个领域。

论文网   因此,立法部门有必要修改刑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修改为“涉黑组织”。

我们应该看到,近年来,我国的涉黑组织犯罪形势日益严峻,涉黑组织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人民政府的严厉打击之下,涉黑组织一度销声匿迹。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涉黑组织再度泛起,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大毒瘤。

法律专家们分析认为,目前, 涉黑组织在“不断地借鉴和模仿旧社会青、洪帮和境外涉黑组织的管理办法,甚至仿照现代化国家组织、现代化公司企业管理模式,如分工专业化、如何提高效率”。

①总的来说,现在各地很多的组织犯罪已经具备了“涉黑组织犯罪”的特征。

笔者以为,刑法还应增加“参加境外涉黑组织罪”和“入境从事涉黑组织活动罪”,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罪”修改为“包庇、纵容涉黑组织罪”。

除此之外,还要规定国外涉黑组织入境“发展”境内人员加入外国涉黑组织组织行为罪;境外涉黑组织入境犯罪行为罪;包庇、纵容境外涉黑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罪。

上述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目前,一些恶势力已经与境外涉黑组织相勾结,频频进行跨国绑架勒索犯罪

例如,从1993年起,福建此类案件连续发生50多宗,勒索赎金数百万美元。

论文代写   再者,立法部门还应对金融机构的反涉黑组织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并对涉黑组织犯罪设置没收财产的处罚。

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做出了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生产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第191条的第一款中5项之一的,是洗钱罪。

”这原本是防止涉黑组织犯罪的一项配套性条款,但这一条款本身也缺乏必要的依据,几乎是形同虚设。

由于没有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进行规定,因而金融机构似乎就有了放纵犯罪的嫌疑。

另外,我国刑法涉黑组织犯罪刑法措施缺乏针对性。

一般而言,罪犯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图利,以涉黑组织犯罪为例,不论走私贩毒,还是经济犯罪犯罪分子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

因此,对涉黑组织犯罪设置没收财产的处罚势在必行。

严厉打击涉黑组织的途径   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分配制度,努力实现社会分配的公正与公平。

调整税收制度,设定财产和收入增加累加税,使收入分配趋于均等化,缩小不同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

一是以法律形式固定就业制度,尤其是大学生就业制度、劳教释放人员就业制度社会弱势群体就业、生活保障制度,为生活困难者提供更多的就业、谋生机会,从制度根源上消除滋生涉黑组织的土壤和环境。

也就是说,只要给予底层群体生活出路和谋生保障,就有可能切断涉黑组织发展成员的来源和渠道。

二是建立完备的企业财产来源申报和审计制度,主要是对各种类型企业的财产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核,尤其是经营方式和经营过程的跟踪审核。

我们要将这种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堵住和切断涉黑组织企业化运转的经济来源,同时还要打击非法经营和欺行霸市行为。

三是公安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强大的力量对勒索看护费、保护费等涉黑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将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常抓不懈。

四是在反黑立法上摆脱“鸵鸟政策”,正视真实存在的涉黑组织

立法部门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涉黑组织的性质和概念,为打击涉黑组织组织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还要制定对涉黑组织的财产处置办法,从而达到釜底抽薪的打击效果。

建立干部打击涉黑组织的责任制度

在任用干部的过程中,要建立打击涉黑组织的责任制,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如果干部解决不好黑恶势力扰乱社会稳定的问题,就不能对其提拔、调任、也不能让其参加各类职务的评聘或选优,更不能授予他们耀眼的荣誉“光环”。

对于那些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大搞权钱交易的干部,实行党、政、公职“三开”。

上级垂直查办制度

在我国,社会的地域性比较强烈,因此,一些地方的涉黑组织将自己的势力渗透到了政治、经济的方方面面,有的甚至还掌控着某领域、某行业一个或几个方面,更有甚者还间接遥控着地方上的公、检、法机关,从而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

根据相关报道,在少数地方,一些黑恶势力横行霸道,弄得整个社会黑白颠倒,以致好人怕坏人、人人自危、政不通、人不和。

所以说,仅仅凭借地方的自身力量是很难根治涉黑组织问题的,中央政府必须建立自上而下的打黑除恶的垂直管理体制。

最高检察院直接负责打击省地级地域的黑恶势力,省级检察院直接负责打击市地级地域的黑恶势力,依次类推。

也就是说,采用层层治理的打黑管理举措。

黑恶势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法制部门一旦发现有黑恶势力孕育的症候或者苗头,就要立即予以坚决打击,绝不能心慈手软,不给黑恶势力留下滋生的条件和空间。

另外,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要给予首犯最高处罚,尤其要在经济上予以严惩,防止黑恶势力卷土重来,努力做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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