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

一、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之根据法   目前我国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甚少。其中《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只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了稍详细的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标准只作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集体土地房屋可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情形。   二、政府和法院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制定和处理方式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衍生的法律适用和法院审查问题   《最高院关于审理本文由收集整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因此,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问题,甚至是具体补偿标准问题。   笔者以该司法解释第12条为关键词,在北大法意检索到了29则相关案例。了解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对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补偿标准进行实质审查,从其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两方面进行审查①。   (二)根据房屋用途调整补偿标准的问题   房屋性质和用途是否会影响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霍佩英诉上海黄浦区政府房屋(公房)征收补偿决定案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法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适用不同补偿标准。法院也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有些地方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时也按房屋的用途适用不同补偿标准。如《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要求将房屋分为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进行补偿②。   三、政府和法院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定和处理方式   《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规定简单宽泛,且耕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仍需由当地政府予以规定。笔者对上海市和长春市政府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规定进行分析以后,发现,长春四个不同乡村集体土地,虽然根据房屋用途制定不同补偿标准,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金之差额极其微小,甚至完全相同。   四、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发现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存下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现有的补偿标准忽略了对被征房屋的区位价值补偿。各地政府对集体房屋基本上采取作价补偿,忽略了对被征收房屋的区位价值补偿,有的地方由镇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打包处分农民的房产,损害了农民利益③。   第二,政府补偿标准的随意性大。法律仅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作原则性规定,具体补偿标准授权政府制定,导致各地补偿标准不一,随意性较大。   第三,政府补偿标准的方式设定不科学。农村集体土地农民而言,具有生产、居住、就业甚至社会保障等多种功能。《土地管理法》的以土地平均年产值为核心的补偿标准既没有体现出土地的实际价值,更不足以弥补被征地土地失地农民的功能性损失④。   五、小结   如果根据市场价格对集体土地进行补偿,固然最为客观公平,但因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也可能对农民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保护农民补偿利益的最可行的办法是,第一,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弥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不足。第二,各地方政府应当落实好中央指导意见,制定完善的补偿标准,确实保护好农民利益。比如,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政府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对集体土地征收采用入股分红方式进行补偿,以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表示承认集体土地的市场价值,但国家和政府的各项举措已足以表明对集体土地市场价值的认可,国家和政府也正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农民也能够享受到土地增值利益。笔者相信,我国农民征收补偿和保障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注释:   ①亦可参考《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载于《山东审判》2013年,第3页。   ②《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13条、14条。   ③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反思,申建平,《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第1页。   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审理疑难问题研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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