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价值冲突与选择

谈婷【摘要】基然生育人工生育生育方式、主体、基因系方面不特及价值冲突不表现应建立不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规则。

价值位阶和案平衡等原则进行分析立法应以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主导确立然生育方式以血缘真实基础、兼顾身份安定人工生育方式以父母主观主义基础、兼顾血缘真实父母双系抚育价值选择标准。

【关键词】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  价值  冲突  选择【图分类】669                          【献标识码krlxq00050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主要是然血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

生育方式划分包括然生育人工生育情形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从容划分包括父母子女关系推定、否认及认领等。

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父母子女权利义发生基础司法较常见情形是监护权、继承权、探视权及抚养费支付等争议要以父母子女身份确认前提。

但地婚姻庭法(不港澳台地区地立法)对有规定只司法释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层面就局部问题进行体例较分散规。

新公布《民法婚姻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八五十条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否认及强制认领诉权利人围及异议事由但明确实体规则。

伴随当代社会人们婚育观开放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父母子女关系不确定性提高。

据调我国不孕率高达5%左右且呈现攀升和年轻化趋势。

[]越越多庭选择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生育

人工生育与然生育所涉主体及行特有明显差异人工生育情形下价值冲突更复杂。

现行立法不足以应对实践处理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争议亟完善。

价值是立法思想先导。

[]区分不情形下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价值冲突表现通价值位阶、案平衡等冲突原则探立法价值选择路径。

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价值冲突生育情形下性行、基因结合与分娩是男女双方唯情形下發生因基血和分娩事实即可判断生物学上父母

但现实生活会发生妻子婚前或婚与他人有性行、医院错抱、拐卖儿童等情形导致法律父母与亲生父母分离。

二者分离以何标准确定法律上父母涉及血缘真实子女利益、身份安定、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价值标准;就价值主体而言存人类群体生存繁衍、社会伦理秩序、成年子女生存发展、亲生父母身份权益、当事人知情权及隐私权等价值冲突立法者进行平衡与选择。

血缘真实起人类进化然选择。

远古代避免近亲通婚对种族生存繁衍危害从群婚制血缘庭仅排斥直系血亲通婚到普那路亚庭( l l)进而排除姊妹和兄弟通婚再到对偶制庭出现男女或长或短期成对配偶制人类发阻止近亲婚配趋向日益明显。

[3]对血缘真实追体现了人类群体生存与发展价值至今仍具重义。

血缘真实能满足父母血脉延续愿望是其长承担父母责任客观动因般而言血缘真实父母子女关系更有利成年子女成长并维护和谐庭关系

然而当血缘父母与法律父母分离了实现血缘真实必然打破已形成身份秩序影响社会和庭关系安定;而父母子女身份不确定性对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会产生重影响(血缘真实身份安定、成年子女利益冲突)。

愿认领情形当认领人存重恶习、疾病等不适合承担父母责任情形或成年子女已处稳定并利其成长父母子女关系环境如单纯以血缘真实确认父母子女关系将明显对成年子女生存发展不利(成年子女利益与亲生父母身份权益、血缘真实冲突)。

外如限制当事人诉权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知情权(身份安定与当事人知情权冲突);如不限制异议请权人围可能会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血缘真实与当事人隐私权冲突)。

相关法律问题是否任何人都有权提起父母子女关系异议?异议权可否消灭?是否要限制提起异议理由?愿认领是否已确认父母身份另方及子女人?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价值冲突人工生育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我国地合法人工生育技术限人工授精技术。

从技术方式划分分人工体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从供体划分分质人工生育(使用丈夫精液和妻子卵子进行人工授受精)和异质人工生育(使用三人精液或卵子进行人工授受精)。

外虽卫生行政部门明禁止但现实生活还存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代孕情形。

代孕分局部代孕和完全代孕

前者情形下代母不仅怀孕分娩还提供卵子与代子有基因关系精子般委托男方。

者情形下代母仅怀孕分娩卵子委托女方或捐卵者精子委托男方或捐精者。

人工生育具有与然生育不特。

是主体多元性。

除质人工生育外异质人工生育情形下通常涉及四方或五方主体(受术夫妻、捐精或和捐卵者、所生子女);而代孕情形下少则涉及四方主体(委托男女、代孕母亲、所生子女)理论上至多涉及九方主体(委托男女、精卵捐赠者及其配偶、代孕母亲及其配偶、所生子女)。

二是行结构复杂性。

与然生育相比人工生育情形下借助人工辅助技术分娩起受术协议或委托人与代孕者委托协议而非性行;且与基因无必然系打破了然生育基因系生育规则。

由传统然生育亲子身份确认规则已无法应对人工生育复杂特。

鉴多方主体利益冲突立法者必然面临复杂价值冲突与选择。

人工生育情形下除生育方式不主体、基因系特与然生育相似仍可适用血缘真实确认标准。

现实主要争议丈夫实施人工授精能否认定丈夫父亲身份成年子女利益与丈夫生育冲突);误用三人精液实施人工授精能否认定丈夫父亲身份成年子女利益與血缘真实冲突)。

异质人工生育情形下生育方式、主体、基因系特不然生育

现实主要争议夫妻双方实施异质人工生育能否适用亲子关系否认(血缘真实子女利益、诚实信用冲突);丈夫实施妻卵异质人工生育能否认定丈夫父亲身份成年子女利益与丈夫生育冲突);精卵捐赠者能否认定父母身份血缘真实与捐赠者思治冲突)。

代孕父母子女身份确认是更复杂且具现实义问题。

复杂性其原因行即代孕行合法性存争议理论界和实界探寻路径存将该问题与代孕合法性绑定处理倾向如有观以原因行不合法由否认委托方父母身份成立可能性[]由产生原因行合法性与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独立性争;二所涉主体复杂性如前所述代孕所生子女多可能面临八位“父母”;三所涉价值冲突复杂性包括委托者生育权、代孕者身体权、子女生存权、发展权等由涉及尊严、由、生存、发展等基权利冲突使得价值取舍更不易。

虽然立法予规定但现实生活代孕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争议有发生主要表现代孕母亲反悔、不愿将孩子交给委托方也可能因孩子存生理缺陷导致相推诿父母责任。

司法般适用然生育规则。

代孕与然生育行特上有质区别适用规则可能导致司法非正义有必要制定专门规则。

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价值选择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应贯彻成年子女利益原则。

法基价值是法各环节都必须遵从准则是法其他价值必须遵从价值

[5]利益衡量必须考虑“涉及种法益比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价值优越性”。

[6]所有民事权利生存权具基性质。

人所有权利以人生存权作前提条件和客观基础否则任何权利都会变得毫无义。

生存权优先性体现法律优先保护上。

任何有碍人生存行都法律所反对。

其他权利享有必要得让步生存权。

[7]亲子身份确认直接关系成年子女生存权保障。

成年子女不具有独立生存能力必须依赖其监护人保护。

父母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承担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首要义是其生存权实现关键要素。

父母子女身份确认应以成年子女生存权保护作基价值主张贯彻成年子女利益优先价值选择。

二然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应以血缘真实基础兼顾身份安定。

血缘真实是然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理想状态即合人类种族繁衍和体血脉延续、成年子女生存发展价值应以血缘真实作立法基础价值

但考虑成年子女利益优先性当追血缘真实可能损害成年子女利益应对血缘真实加以限制。

外避免追血缘真实导致身份关系长期不确定性损害庭和社会秩序应兼顾身份安定承认特定情形下法律父母不以血缘真实必要。

这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推定、否认、认领等具体制设计上。

具体而言实现血缘真实设立父母子女关系否认、愿认领和强制认领制;保护子女利益及身份秩序规定父亲身份推定、对否认权人和强制认领申请人围进行限制、明确否认权除斥期和消灭事由、愿认领须取得子女成年子女监护人等。

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应以父母主观主义基础兼顾血缘真实和双系抚育。

人工生育生育愿无论人工体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或代孕行若无成父母生育愿望则没有人工生育子女出生且人工生育不以基因系必要特征。

生育愿表示是人工生育行必备要件且不以血缘真实必要。

就人类生育活动质而言费孝通先生认生育制是从种族绵延要上所发生活动体系;生育父母说是己牺牲;人类抚育是双系即父母共向孩子抚育责。

生育制基结构是父母子三角。

[8]从有利子女成长视角由父母身份味着长期义承担父母有充分抚育愿;种族绵延是生育目和父母愿牺牲根动机;父母双系抚育更合子女利益。

由推演出子女利益优先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三要素——生育愿、基因系和双系抚育。

但三者并非位阶。

首先生育愿是人工生育行起应将生育愿作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基条件。

其次基生育愿主观性其长期维系有客观要素依据。

生育目是血脉绵延基因系是维持愿客观动因。

但基人工生育特追完全血缘真实将有损基因捐赠者志由且可能损害成年子女利益因不违背成年子女利益和生育愿前提下兼顾血缘真实更合人工生育父母子女关系特。

再次从有利子女成长考虑父母双系抚育至少味着双重含义是父母身份确认而非只确认方;二是父母双方应承担抚育义。

但现实生活不免存单方委托或父母方死亡等非理想状况。

双系抚育血缘真实都是人工生育父母子女关系确认补充条件非必要条件。

笔者认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立法价值选择应以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优先以父母生育愿基础兼顾血缘真实父母双系抚育。

结  语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父母子女关系法基容涉及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及庭社会秩序安定但我国地当前立法体例不完备且能充分保护成年子女利益例如婚生子女父亲身份推定采取是出生说而非更有利子女利益婚出生和婚受胎混合说;否认权人围窄只限夫妻体现子女主体地位也法律父不履行抚育义且母已世或无行能力情形下赋予亲生父亲否认权;规定否认权行使期不利庭关系稳定;强制认领请权人围不清不利身份安定和人隐私保护等;从立法层面明确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独立规则不足以全面现实争议。

《民法婚姻庭编(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对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诉予以规定有望突破新国成立婚姻庭法就问题空缺先例具有里程碑义。

但该条较简略从立法体例和实体规则容上能全面回应现实问题建议进步修改完善。

(系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面两孩政策视域下分担成年人养育成制设计”阶段性研究成项目批准7XX09)释[]吴帆《低生育率陷阱究竟是否存?——对生育率变国生育率长期变化趋势观察》《人口研究》09年期58页。

[][7]卓泽渊《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009年0、7页。

[3]恩格斯《庭、私有制和国起》北京人民出版社999年35、37、、5页。

[]参见李帆、继增《隐藏合宪性审“代孕子女监护权案”法理路径与司法影响》《四川师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9年3期;敏丹、胡金冰《代孕子女法律地位及其监护权确认》《人民司法》07年期。

[5]卓泽渊《法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006年665页。

[6]刘昕杰《法理学导论》成都四川学出版社0年3页。

[8]费孝通《乡土国》上海人民出版社007年3、3、86、55页。

责 编郭 丹 相关热词 子女冲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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