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隐私权保护为视角的网络法制建设的方法创新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网络逐渐成为人们日常必备的工具。

无论是工作、学习或是生活消费,甚至于医疗救治等各方面,都越来越离不开网络

网络给我们提供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担忧,由于网络法制建设的薄弱,网络管制技术的缺陷,致使公民个人的隐私在网络中面临种种危险。

为此,我们必须基于隐私权保护的目的深入探讨和分析网络法制建设的完善。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概述   网络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网络个人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网络个人活动,以及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网络领域及个人的生活安宁,依法享有由此产生的财产权及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及自主支配、自我控制和自我决定的自由权。

其范围包括网络个人数据资料搜集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网络个人资料数据的维护权、不公开权、安全请求权、利用限制权和收益权。

由于网络保护措施的不健全、网络监管不足、网络技术保障措施的缺陷及网民法律意识的淡薄等原因导致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屡屡发生。

不仅使受害人因信息泄露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更可能给他人生活带来不便,还可能由此引发朋友猜忌、夫妻矛盾、家庭不和,严重的还可能使他人名誉受损,被迫卷入无休止的诉讼和纷争,有些情形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

由此可见,网络隐私权保护势在必行。

然而,网络隐私权保护离不开网络法制建设的发展,为此,有必要在分析我国网络法制建设的基础上,提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可行性措施。

二、网络法制建设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诚如环境对人的影响一样,网络法制环境同样影响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程度。

我国当前网络法制环境却不容乐观,不仅网络立法体系不完善,内容过于原则,新型网络领域存在立法空白,而且网络执法体系较混乱,执法力量不均衡,新型网络领域也存在执法空白。

缺乏规范引导、执法强制和道德约束的网络环境很难保障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可见,网络隐私权保护离不开良好的网络法制环境,而良好网络法制环境的建立又离不开网络法制建设的发展。

首先,网络法制建设有利于推动网络立法网络执法的发展。

其中网络立法的完善能为网络隐私权保护提供有效的规范引导,而网络执法的完善不仅能及时发现网络问题,更能通过网络监控、网络指导、网络检查、网络管理,提升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从而减少个人隐私权遭受侵犯的可能。

其次,网络法制建设有利于为网络隐私权保护提供良好的伦理文化氛围。

因此网络法制建设对优良、有序网络文化的建立至关重要。

三、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制建设问题分析   (一)对隐私权保护网络立法问题分析   首先,网络安全立法滞后,新型领域存在立法空白。

就互联网经济领域而言,由于尚没有完善而有效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经济纠纷调解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致使像淘宝涨租而引发的网络围攻事件、网络购物上当受骗事件及网络产品知识产权遭受侵犯事件等层出不穷。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制,致使当前的网络生态依然以草根秩序为主,纯粹自发的网络行为使越来越多的网民迷失在自我的情绪中,道德感、责任感流失,网络法律意识更是淡薄。

不仅如此,在主要体现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方面,同样滞后于网络的发展。

截止目前,我们既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保护网络信息的安全,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更没有专门的法律去约束和规范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

而且,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网络行为中涉外问题日渐增多,而对此,我国却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致使我国广大网民在进行涉外网络行为网络隐私权益和交易利益受到危害。

而且我国现有的有关网络信息安全规范,往往重技术而轻管理,重硬件而轻软件,而且从内容上看,范围和领域过于狭窄,处置措施也过于笼统。

其次,网络安全立法层次低,缺乏专门立法

我国网络立法由于缺乏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规范,已有的规定又过于分散,无论是基本法律规范,还是一般地方规章,都没有专门对网络安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以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即使有些规范着重凸显了网络安全,但多体现在地方法规和规章中,高层次的立法中多是间接地提及有关网络安全内容,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网络安全立法体系。

再次,网络监管立法不完善。

一是网络监管主体不明确。

虽然我国也有专门的网络监察部门,但网络行为却涉及各个方面,这不是靠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

而且在我国相关网络监管部门多分散在各个系统中,不能相互有效利用网络资源,不能协调配合应对网络不法行为

此外,我国目前已有的网络监管部门仍然缺乏网络技术骨干,致使由于技术落后而使监管乏力。

二是网络监管立法领域过于狭窄。

虽然我国越来越注重对网络行为立法,不断在弥补网络交易中的不足,然而,对于网络上违法发布广告、销售侵权商品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网络经营行为尚没有具体的网络监管立法规定,尤其是关于网络巡查、网络教育、网络行为制止和处罚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内容,致使在相关方面发生的纠纷和问题难以得到圆满的解决。

三是网络监管范围、监管权限缺乏立法规制与协调。

我国目前对各领域网络行为如何加以监管,由谁进行监管监管的权限范围如何,监管主体的分配如何,监管的时限如何,监管的后果如何承担等方面均没有明确又统一的立法规定。

即使现有的部分网络监管行为也多分散在其他行政监管部门,致使与现实监管截然不同的网络监管出现了监管技术上的缺陷,监管力度上的不足和监管处置上的问题。

(二)隐私权保护网络执法问题分析  首先,网络执法队伍落后,力量薄弱。

我国现有的网络执法队伍整体年龄老化,技术缺乏。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执法手段很难查获虚拟多变的网络不法行为,然而,我们的执法队伍中却缺乏应对网络不法行为的专业技术型人才,年龄老化使得网络执法人员面对复杂的网络技术力不从心,由于缺乏对网络技术的了解,很多网络执法行为呈现传统的现实办案手法,这使得网络执法滞后,效率不高。

此外,随着网络应用日渐广泛,网络执法范围也不断增加。

然而与之对应的是我国当前尚没有形成统一的网络执法体系。

各领域网络执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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