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准则下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改变之思考

摘 要: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以下简称“现行准则”),该准则和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现行准则下的企业合并业务较之以前也存在很多不同。

仅对现行准则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核算方法的转变原因以及成本法投资收益确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投资收益 现行准则下,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形成过程, 企业合并是目前企业会计实物处理中出现的比较多的一项交易和事项。

特别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有时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减少同业竞争,或者提高市场占有率等,往往会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来实现。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一些大的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的壮大也基本上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的。

企业合并按照法律形式可以划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仅对控股合并合并方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现行准则下的核算方法的改变中某些问题予以探讨。

1 两种准则核算范围之比较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的适用范围的调整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原来的权益法转变为现在的成本法

2 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为成本法的原因 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原因,可以归纳为: (1)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相协调 根据现行准则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在拥有子公司时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也就是说,母公司要把其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要纳入到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当中来。

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时候,是把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都并入进来,那么,由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如果考虑资产负债便的影响,它所实现的资产的增值,已经反映到了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当中。

所以从合并财务表这个角度来考虑,对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上体现的是实质上的权益法

那么,对子公司的这部分权益法的信息,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能够体现的情况下,在日常的账簿核算和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这部分投资成本法核算,原则上可以避免信息的重复。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存在不足 照旧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这样处理有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等弊端。

原因如下: 权益法下确认的未实际分派的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只是理论上的增值,能否实现还受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权益法把未实现的投资收益提前确认,与谨慎性原则不符。

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大于其实际收到的股利,这会导致利润分配所需的现金流出大于股利收回的现金流入;而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可以保证在当期或近期内收回现金。

此外,也有投资方利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关系,运用权益法粉饰报表。

改用成本法后,投资方的利润不受被投资方盈亏的影响,使原按权益法确认的未实现投资收益不能进入利润表,提高了投资方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质量,使投资方的业绩更加真实,降低了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3)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对外报告分成两个层次: 合并财务报表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企业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子公司投资的情况下,对外报告财务情况时,原则上都采用权益法,也就是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报表时采用权益法

同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当中,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也是采用权益法

单独财务报表

它是同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

从国际会计准则来看,既然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子公司权益法投资已经在合并报表中有所体现,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这三类投资都是应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便于编制调整与抵销分录。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其母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即使存在虚增的情况,也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

因此,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既能提供整个企业集团的信息,又能提供投资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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