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00年3贯彻落实党央、国院关新代推进西部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0年月日至030年月3日对设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产业项目主营业且其主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该目录公告执行期限修订修订版实施日起按新版执行

三、税机关续管理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是否属国鼓励类产业项目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见。

对不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由税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部门另行制定。

四、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蒙古治区、广西壮族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治区、新疆维吾尔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湖南省湘西土族苗族治州、湖北省恩施土族苗族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公告0年月日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关深入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税〔0〕58)、《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关赣州市执行西部开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税〔03〕)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0年月日起停止执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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