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问题浅析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也就是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理由。
2、人的抗辩。
它是由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如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系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债务人就可以拒绝付款。
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避免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的滥用,各国票据法都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同时根据票据法关于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不得超过其前手的规定,在票据抗辩上,债务人也不能优于其前手。
对以上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由票据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票据义务人可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其前提条件是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这是票据法明确规定的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
只要票据债权人不是完全不履行约定义务,票据债务人不能依据票据原因关系行使票据抗辩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是票据纠纷,但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票据债权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就可以依据票据原因关系行使票据抗辩权。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为什么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国华公司以购买羽西化妆品付款为由先后对羽西公司签发了四张金额不同、到期日不同的商业承兑汇票,国华公司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款。
国华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在法定质量异议期内向羽西公司提出质量异议。
后羽西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等为由拒付。
羽西公司承认其所供的少量唇膏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该案为票据纠纷。
国华公司仅以羽西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履行其票据义务,其行为不能形成票据法意义上的抗辩。
由于一审法院强调了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而对国华公司提出的抗辩部分未予审理。
致本案有关货物质量问题事实不清。
裁定:撤销原判,本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