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增值税转型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

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类型选择适应了当时和财政的实际,为政府支出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但是随着国民经济战略从限制非理性投资向扩大内需和提高经济效率进行战略转移,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就成为公认的增值税改革方向。另外,1998年对于外资实施有限制条款的消费型增值税,内资企业的增值税税收歧视和重复征税也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

国内界在过去的10年里,对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进行了大量而广泛的探索性,基本明确生产型增值税转型消费型增值税是最终目标,但转型要分步走,先转为设备类固定资产允许抵扣消费型增值税,而后再转为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转型的必然性已经明确,但关于转型财政收入的、转型的时机选择、转型对行业、企业、进口和出口的影响以及与转型相关的配套政策等一系列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关于增值税转型的经济影响问题,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加深研究

我们在综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税收政策研究和税收管理相结合、税种改革与税收体系优化相结合,采取计量模型、表格、趋势图和统计描述图等,就尽可能搜集到的数据,探索性地测算增值税转型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并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增值税转型的长期经济影响,分析增值税转型对行业、厂商的影响,分析关税与增值税转型的关系以及出口欠退税和退税制改革增值税转型的政策叠加效应,分析和研究增值税转型相关问题的对策等,以便为制定增值税转型方案和决策提供。 我们对增值税转型经济影响的分析是基于以下的基本前提:1、中国税制改革方针应是从过去偏重收入功能向收入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并重的税制战略调整;2、鉴于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战略对财政支出的需要和宏观税负水平还不是很高的现状,因而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不可能实行全面的减税政策,而是应当采取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的方针,即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通过优化税制,加强征管,深化税费改革,实现保持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和优化税制的双重目标;3、整体税制改革的方向是适当减少间接税,仍维持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同时有效增加直接税税,实现间接税与直接税之间的协调关系。 现将研究结论综述如下:

一、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分析世界增值税类型选择的。

世界增值税类型选择规律为我国突破增值税转型改革困境和协调改革矛盾提供借鉴。我们应当从制度效率和国家全球综合竞争力的高度,研究增值税征收范围和类型选择的规律。增值税类型选择属于税制优化范畴;国家、经济的利益变迁是增值税政策决策的决定因素;通过替代原有税种得以实施的增值税具有强烈的国家特征。

尽管消费型增值税的收入能力在三种类型增值税中是最弱的,但是对样本国家年度截面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消费型增值税税收能力能够满足财政需要,其中欧盟15国中有26.7%的国家增值税与税收收入总额的比值能够接近或超过30%。对样本国家将近40年时间序列的统计实证研究表明:通过渐进实施宽领域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样本国家VAT占GDP比值迅速提高并逐渐趋于平稳,多数样本国家VAT占GDP比值处于[6%,10%].

欧洲国家50年的增值税改革实践证明,欧盟国家在增值税改革的准备阶段和四个实施阶段,突破增值税改革困境和协调改革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政策妥协和延期实施,保证增值税改革实现曲折前行。宽领域消费型具有优良的财政收入能力,但是其毕竟属于经济利益的重大再分配,需要综合考虑政治因素、各方面经济承受和财政收入等影响因素。世界各国尤其是国土面积最大的几个国家,在打破税收路径依赖的过程中,在认识和采纳消费型增值税过程中,面对国内维持现状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因素的强大影响增值税改革的决策是异常痛苦的过程。总之,世界大国或者实施增值税的时间较晚,或者实施具有强烈本国色彩的增值税研究表明:世界大国在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尤其应当将是否符合本国政治和经济利益放在改革考虑因素的首位,不能将小国增值税改革经验作为国际惯例直接进行套用。世界增值税改革规律要求中国增值税改革要有延期实施的耐心和政策妥协的勇气,要认识到作为世界大国增值税改革曲折前行的异常艰巨性。

二、分析中国增值税类型选择实践的现状。

中国增值税类型选择实践的现状分析是增值税转型研究的起点,逐步消除重复征税对经济的扭曲是中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原动力。在1978年~1994年中国增值税通过“小步快走”的方式不断扩大增值税适用范围,为增值税突破政治、经济的限制进行量变积累;1994年增值税改革结合中国国情,实现具有超前意识的最优税制选择,实现增值税在中国的质变;符合国际增值税实施初期类型选择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值税改革财政政策的“有所作为”提供了有力的税收保障。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从1998年开始,中国增值税类型成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的混合形态。

针对目前讨论比较多的五套增值税转型方案,进行了对比研究。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测算的通用性,我们选择“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新增房屋和建筑物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作为本文测算的政策依据,其他四套方案的测算可以通过测算调整来完成各自方案的测算工作。

增值税转型范围的实证研究表明:增值税征管范围保持稳定;在全国范围推广增值税转型时是否分行业实施应当慎重权衡利弊,应从税收正常征收秩序、纳税依从成本和税法严肃性给予必要考虑;增值税转型对设备确认的具体政策设计必须有效限制相关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否则税收寻租问题将很难处理。

根据允许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分析模型,我们计算出1994年~2002年增值税实际税率保持在21.80%到22.80%,转型增值税实际税率将下降到20.22%到21.23%;增值税收入效率从63.94%上升到68.29%。在这里,我们还对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和退税率的确定进行了初步探讨。

三、对中国增值税转型对政府财政收入影响进行实证分析。

增值税转型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转型能否实施最重要的决策因素。通过揭示中央和地方财政存在的财政风险,为增值税转型条款选择、财政配套政策和税制改革协调等三个方面的政策设计提供实证依据。

我们采用非线性模型组综合预测的方法预测出:在全国范围内,增值税转型影响的2003、2004、2005年基础抵扣税基,对基础抵扣税基进行因素调整,静态预测出2005年增值税转型对全国财政存在740亿元政策减收。

增值税转型对省级财政影响实证研究表明:1、根据2000年~2002年各省vat调整数/vat收入数的均值数据,我们可以基本确定比值稳定在10%左右;2、2000年~2002年各省vat地方分成数/地方预算收入均值稳定在3%左右;3、地区间增值税转型对经济的影响存在重大差异,其中部分省市vat调整数/vat收入数的比值超过14%,vat地方分成数/地方预算收入的比值超过4.5%。我们认为:增值税转型对省级财政影响需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财政救济。

增值税转型对市级财政影响实证研究表明:1、根据2000年~2002年样本地市vat调整数/vat收入数的均值数据,市级政府VAT调整数/VAT的比值的均值与省级政府的比值均值基本一致;但是,存在多个地市VAT调整数/VAT的比值超过20%;2、2000年~2002年样本地市vat地方分成数/地方预算收入的均值分别是3.81%、3.92%和3.76%,存在多个样本地市vat地方分成数/地方预算收入的比值超过7%;3、市级政府由于自身经济平衡能力远小于省级政府,市级城市受自身财政稳定性的局限,基本上有10%左右的市级城市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承受增值税转型形成的财政冲击;4、由于在省级以下财政税制并没有建立起来,共享税所占比重非常高(60%左右),增值税转型改革形成的财政减收越往下承受的压力越大,县和乡级财政由于对个别重点税源企业存在财政依赖,一旦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县和乡级财政的运转问题将异常严重。

我们认为:1、增值税本身是共享税,考虑中央财政增值税转型承受能力的同时,应当对省、市、县和乡四级财政的承受能力给予充分考虑,真正将税收制度优化落到实处的关键在于地方财政利益的切实保障;2、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具有刚性,增值税转型带来的部分地方政府财政局部危机将长期存在的,为了顺利实施税制改革,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对省、市、县级财政进行财政救济是必要的,中央财政应适度设立短期财政周转专项基金提供有效资助。3、采用增长性能较好的税种组合对增值税转型进行财政替代的政策选择时,应当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弥补给予充分考虑;4、增值税转型对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配套政策,事关地方政府鼓励投资的积极性,任何政策疏忽将导致“税退费进”,或者导致地方政府对投资采用“不作为”政策,与税制优化的初衷“南辕北辙”。另外我们建议国税系统在考核VAT收入和税收收入任务时,应当明确设立固定资产抵扣因素影响项目,以便能够真实考察地方国税局税收任务执行情况。

四、经济周期对增值税转型、投资增长和投资结构调整的长期影响实证研究

增值税转型允许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来年度中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投资结构的双重动态变化是影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决定因素。我们依据独立构建的允许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分析模型,实证研究表明:固定资产投资动态增长明显受基钦周期和朱格拉周期的影响,投资构成主要受到产业技术水平、化水平和康德拉季耶夫周期经济波动影响,因此我们将增值税转型经济影响长期经济影响应当置于经济周期对投资增长及投资构成调整长期影响研究框架进行。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