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是什么

**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理决定书   官府行处字(2009)第1号 申请人:赵**,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4日,贵州省**县人,住本县**镇**村大堰组。农民。

申请人:陆**,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16日,贵州**县人,住本县**镇**村大堰组。农民。

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陆**为观音庙、又名偏岩子山林产生权属争议申请人请求处理,该案现已调查终结。

申请人称:观音庙争议林地系其父亲赵华廷(已故)遗留下来的,其四至为上抵陆久坤山,下抵陆**山、左抵油槽、右抵沟,申请人之父承包山林期间,均未与他人发生过争议、1989年3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房屋被烧毁而无山林证,便在申请人争议山林上砍伐树木,遂发生了山林权属争议,为维护合法权益,特申请政府予以确认。

申请人称:争议林地系其父辈在清朝末年从他人手中购得,后来被其继承并经营管理至今。

经查:争议林地名叫观音庙,又名偏岩子,山林证上记载为田壁头。解放前、争议林地邓家申请人之外祖父)祖业。因邓家无子,申请人之父赵华廷邓家落户,对邓家双老尽了赡养义务之后继承了该林地,解放后进行土地改革、该林地改给了申请人之父赵华廷。1979年,申请人房屋被火烧毁。为建新房,申请人一家曾在争议林地里砍伐了大量树木用于建房。被申请人在当时并未干涉、阻拦申请人一家砍伐树木。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仍由赵华廷承包,且一直处于申请人一家的实际管理之中,争议地属申请人承包林地有工作人员调取的大量书证在卷佐证。但据陆**山林证及当事人双方在人民公社时期入社的林地清册上记载,被申请人争议林地下边有一幅名叫 “田壁头”的山林。被申请人山林证上所记载的“田壁头山林,左右下三至清楚,上至为“赵**山”,而申请人林地清册上也记载其观音庙下至陆**山,由此可以认定、陆**在争议林地确有一幅山林、面积为0.1分(66平方米)。

我府认为: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证据证明,该争议林地确系申请人赵**之父的承包林地,赵**作为继承人具有管理使用的权利。被申请人争议林地虽有一幅山林,且持有山林证,但山林证上记载的“田壁头山林不应是争议林地的全部,而是争议地的小部份。大部分争议林地应系申请人赵**的承包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和《**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我府决定: 争议林地大部分使用权确定为赵**所有,小部分山林使用权确定为陆**所有,确定后具体界址见附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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