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独立审计委托模式(1)

关键词:大股东控制中小股东独立审计委托模式摘要: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

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信息的知情者——经营者进行审计

当前,大股东控制在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

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经营权,是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者经营者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了。

由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大股东掌握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是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独立审计委托模式,则显然是不合适了。

因此,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必须回归到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手中,才有可能保证独立审计的有效。

一、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

经营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知情者,而所有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者

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经营者进行审计

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审计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企业经营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方(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和受托方(拥有财产经营权的经营者)是确定的基础上。

这种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清晰明确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的人数有限且相对固定,投资者之间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激励时容易达成一致。

作为委托方的投资人和作为受托方的经营者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条款,投资者对经营者监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受限制且容易做到。

建立在这些条件基础上才形成了传统的审计制度安排模式,即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投资者是委托人、外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是审计人、经营者是被审计人,三者身份明确,并构建起环环相扣,严密闭合的审计三种人关系。

作为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于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为被审计人的经营者之外的,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客观公证的发表审计意见。

这种关系体现在公司法中,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法都将审计委托权作为股东大会的权限之一。

可见,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中,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所有者经营者监督问题。

二、大股东控制下的传统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通过对中国现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笔者发现,大股东控制在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内部人控制问题,是股东对内部人怎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问题,内部人控制的仅仅是经营管理权。

而大股东控制问题,是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怎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问题,大股东不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且还控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经营权、经理层管理权和监事会监督权等权利。

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按照现行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大股东往往亲自或通过其代理人掌握或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和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

股东集信息的知情者和聘用注册会计师的权力于一体。

由此可见,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者经营者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了。

独立审计的产生我们知道,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所有者经营者监督问题,并不是为了解决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监督问题。

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则显然是不合适了。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仍然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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