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设计及其实现途径

【摘 要】 审计的目的不仅是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纠正问题

审计问责对于国家审计来说已经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通过具体解决由谁问责、向谁问责、以何标准问责问责后的处理等问题来设计、构建我国审计问责制度,并分析了审计问责制度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 审计问责问责制度; 外部环境      国家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说:“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发现问题,发现问题的目的就是要整改、纠正这些问题,审出问题不处理问题等于没有审。

国家审计机关不仅要对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履行其职责的规范性及使用公共资源的流向、效率、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而且对于政府失责要追究责任。

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必然要求政府审计职能创新,问责已经成为政府审计的基本职能。

但是我国国家审计问责还处于起步阶段,构建我国审计问责制度对于实施审计问责,促使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其职责,避免违规违法和对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设计思路      审计问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主要解决的是由谁问责、向谁问责、以何标准如何问责问责后的处理等问题

审计问责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把握三点要素至关重要,“一是激励,即保证国家审计机构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二是透明,即国家审计机关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结果报告,接受公众的监督;三是问责,即要保证立法机关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政府失责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的惩罚。

内容应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标准、问责程序与方法、问责结果反馈几个具体内容。

二、审计问责制度具体内容设计      (一)问责主体与客体   即首先要解决由谁向谁来问责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要实现真正的民主,人民则成为当然的问责主体,但是民众过于分散不可能亲自实施,所以其代言人,即代表民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就成为了问责主体。

政府审计问责的客体当然是政府相关部门,但具体分析对哪些行为要问责,是不是只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才需要问责

参照美国GAO的政府审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立法者、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需要了解:1.政府管理公共资源和适当地运用权力是否遵循了法律、法规;2.政府项目是否实现了其目标,是否取得了所要求的成果;3.政府提供服务是否讲究了效果性、效率性、经济性、伦理性和公正性;4.政府的管理者对使用公共资源是否负有责任。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应对我国政府的以下行为来问责:   1.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权力的应用是否合法合规;2.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权力的应用是否讲究了绩效即符合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要求。

(二)问责标准、问责程序与方法   即要解决以何标准如何问责问题

1.问责标准:要想真正确定问责标准是比较困难的,合法合规性还比较容易,因为有法律法规可遵循,但对公告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目标界定是很重要也是较为困难的。

这里可以参照界定英国国家审计署的《绩效审计概要》:经济性(Economy):在考虑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使用资源的成本,即达到支出最小化;效率性(Efficiency):商品、服务和其他结果及其所使用的资源之间的关系,以较少的投入得到最大产出,即达到效益最大化;效果性(Effectiveness):项目、计划、或其他活动的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之间的关系,即达到结果最优化。

2.问责方法:即发现政府失责行为后,采用何种手段加以惩罚。

对于政府的行为必须按照赏罚分明的原则,特别是对于失责政府要给予惩罚。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中规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共有7种,分别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劝其辞职。

根据该《办法》,在国家审计问责中,对于(1)行政责任,可以采用的办法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于(2)民事责任,可以采用罚款、追回经济损失,责令经济赔偿等方法;对于(3)刑事责任,比如渎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3.问责程序:即采取何种方法和步骤向政府问责

第一步,由国家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第二步,根据审计报告的结果,由特定部门鉴定是否失责行为存在,如果有,则要鉴定责任的类别、大小及相关责任人;第三步,根据责任的类别、大小,分别将不同的责任交至不同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四步,提出处理意见后,要向问责对象反馈情况,说明处理理由和依据,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申请复核;第五步,形成对于失责者的处理结果,向问责对象和社会公众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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