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隐私权及其刑法保护

「内容提要」从世界范围来看,隐私权正在被逐步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之一种。

人们欲求内心世界安宁和宁居环境的精神需求迫切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公民隐私权

文章首先探讨了隐私隐私权的一些基本问题。

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我国刑法相关条文,对隐私权刑法保护作了一些分析和思考,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刑法保护  现代社会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要求支配的私有空间日益扩大,从而自觉不自觉地意识到应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方式,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

这种要求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愿望经过法学家们的提炼升华,便发展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

立法上确认隐私权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才刚刚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

1890年,美国法学家沃伦(Samuel;D.;Warren)和布兰戴斯(Louis;D.;Brand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一文后,隐私权逐渐得到各国立法的认可。

[1]从此以后,公民隐私权保护便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

隐私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权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在当今科学技术,尤其是在电子、通讯和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公民私人生活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变得愈加严重,使得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更为迫切,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的重视,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和保护

可以说,加强隐私权的立法及司法保护,已成为大多数文明国家的共识。

一、隐私隐私权的基本问题  关于何谓“隐私”,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2](2)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3](3)隐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4](4)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5]从以上对隐私的诸定义中,可以看出,虽然学者下定义的角度不同,隐私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也有差异,但都注意到,隐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私人信息保密不被公开;个人私事决定自由不受阻却。

基于对隐私三方面内容的认识,不难得出,隐私权应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和个人私事决定权。

具体说来,隐私权就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事务进行决定,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属人格权的一种。

隐私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具有严格的人身性,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也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保有人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以及与外界相隔离的宁居环境的权利

它产生与存在的依据在于基于人的心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需求。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无精神活动即无心态,因而无隐私权可言。

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或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体现的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而非人格利益,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来看,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也从未被认可为隐私权的主体;[6](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然具有秘密性。

同时,其内空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

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区分开来。

因为名誉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真实与否和评价适当与否。

因此,在隐私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免责。

(3)隐私权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本质上是保护纯属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对自己隐私权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应予以揭露和干预。

(4)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7]可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

权利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

综上,隐私权是旨在维护权利主体人格尊严的权利,是公民保持其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由于隐私权保护对象及其内容的特殊性,因而成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现今世界各国法制发展趋势表明,隐私权正在成为一种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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