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研究进展

【摘 要】由于能源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联,能源法也正在通过若干权利导向的机制走向人本化。

本文从能源法的基本原则能源法的变革两个方面的研究进展进行了综述,并阐述了一些自己的观点意见。

下载论文网 /3/view—13037204.htm  【关键词】能源法;基本原则变革;综述   一、引言   能源是人类生存、生活与发展的主要基础,能源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引起轩然大波,致使世界能源供应形势紧张。

因此有效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能源,压缩石油消费,成为各国最紧迫的问题,也促使各国加快了能源立法的进程。

能源法的调整以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法制化、高效化、合理化为出发点,以保证能源安全、高效和可持续供给为归宿[1]。

人们对能源法的愈加重视使能源法的研究有了一定的发展,本文综述了近年来能源法的研究进展,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二、能源法的基本原则   《能源法》虽面世已久,但我国学界对其基本原则的研究较少。

能源法制定过程中,并且我国学者在讨论其基本原则时其观点不一,但必需都是以“以人为本,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 社会”作为指导思想。

谭柏平等认为界定能源法的基本原则能源法制定工作的关键问题之一,并认为我国能源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有四项:能源安全原则能源持续利用原则 、节能与能源效率原则能源与环保协调原则[2]。

他认为:能源安全是能源法的核心价值,应作为我国能源法的首要指导原则;能 源可持续利用即对可持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能源法以能源持续利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是我国能源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节能与能源效率原则是对国际社会对节能和能源效率理解运用方法的借鉴吸收,使节约能源的内涵得到进一步深化,应是我国能源法的核心理念

能源与环保协调原则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低碳经济理念下莫神星也提出了另外的基本原则他认为能源法必须以“低碳经济”为理念[3],并为“低碳经济”理念能源基本原则赋予了新含义。

莫神星提出的前三个基本原则与谭柏平等提出的后三个原则在含义上基本相符,他认为:在全球化条件下,能源安全又应当是一个处于开放体系中并与世界相互依存的概念。

能源市场已经走上国际化的进程,因此能源立法应坚持立足国内,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原则,所以必须还要遵循国际合作原则

能源法的基本原则能源立法中一个无法逾越的重大问题。

能源法》 的基本原则对于能源基本原则的确立具有无可替代的影响。

三、能源法的变革   能源法虽久以有之,甚至可追溯到 15 世纪英国普通法中的财产法则。

但蔚然成形便是 20 世纪70 年代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禁运与油价猛涨的时候。

然而,什么是能源法?并未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

澳大利亚学者布拉德布鲁克(Bradbrook)将能源法定义为:“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州与州之间有关所有能源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

”国内有学者将能源法定义为“调整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4]。

”   能源法经历了三??阶段的历史变迁――能源生产法、能源供给法和能源利用法。

能源法的历史是从能源生产法开始的。

能源法的规制内容则随着能源开发类型的增加而不断充实。

从最初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到核能、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可以说,能源生产法律制度始终都是促进能源开发、生产的重要工具。

能源生产是整个能源产业链利润最为丰厚的一个环节,因此,能源生产法长期以来一直被一些庞大的足以影响国家立法的利益集团所偏好。

20 世纪 70 年代的石油危机使饱受能源短缺打击的西方国家改变了能源战略,并且这些国家无一例外的选择了“能源安全,立法先行”。

战略石油储备法律制度的纷纷确立是西方国家能源法的重心开始从生产法向供给法过渡的标志。

1990 年代可持续发展接连取得突破性进展。

《21 世纪公约》的签署使得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从理论扩展为行动。

1997 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使 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具备了可操作性。

这促使能源消费国开始认真审视本国的能源利用政策、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自 1970 年代开始,世界上主要的能源消费国便纷纷开始制订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等能源利用法律制度。

但那是 20 世纪 70 年代石油危机在无意间促成的。

在环保运动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之时,能源供给法向能源利用法的转变只是一种自发而非自觉。

不过这并不妨碍能源利用法成为最能体现可持续发展内涵的能源法类型。

仅从形式上来看,“能源利用法最能体现能源法的本质属性,能源利用法及其制度的出现标志着能源法走向成熟和完善”,从产生开始,随着能源问题的变化,能源法也在发生着变迁[5]。

中国能源变革的进程刚刚开始,尚处于浅层生态化的阶段。

目前浅层生态化能源法不仅存在着内在的问题,还存在着外在的障碍,都影响了能源生态化的深入。

四、结论与展望   中国要满足13亿人口的生存发展需求,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承载力将不断面临巨大的挑战。

寻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存,坚持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是唯一的选择。

另外,中国的环境污染及资源消耗问题,将面临着国内和国外的双重压力,国内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对良好生存环境的要求将会不断提高,国际社会也会要求中国承担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其他国际环境义务。

所以,中国必须妥善地解决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等重大课题。

因此,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必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变革

参考文献:   [1]谭柏平,黄振中.论我国能源法的四项基本原则[J].中外能源,2010(08).   [2]莫神星.低碳经济理念能源法的基本原则[J].中外能源,2009(14).   [3]陈兴华.可持续发展能源变革[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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