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

论文关键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文章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研究,对行业协会的基本理论问题、表现形式及特征进行了分析。

最后通过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立法的比较考察,对反垄断法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行业协会竞争法上的地位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一种,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营者组成的,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同业经营者共同利益的联合组织它通常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目的在于增进共同利益但是在会员利益的驱动下,行业协会常常从事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决议的实质是协调同业经营者之间的经济行为从而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这与一般卡特尔并无多大差别,但是在主体、形成过程和实施机制方面又存在差别。

因此行业协会一般被视为是卡特尔的特殊形式。

从立法规定来看,德国日本、欧共体等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行业协会通过决议等形式限制竞争,我国台湾地区的忪平交易法》则直接将“同业公会”列为从事联合行为的主体之一。

我国《反垄断法》第1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和分析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合同、决议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就商品的销售数量、生产技术标准等进行共同限定,从而排斥、限制或妨碍特定市场的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作为经营者的联合体,为了谋求彼此利益的最大化,它们通常尽力采取各种手段规避彼此之间的竞争

具体情形如下:   1.固定价格行为

反垄断法领域,固定价格是指竞争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行为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行为

它属于比较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因为价格决定在竞争机制中居于核心地位。

基于对行业内成员利益的最大化追求,行业协会可能会以其名义进行固定价格行为,他们通过协会决议对最低销售价格价格的上涨率等作出统一规定。

我国前几年议论较多的“行业自律价”实质也是行业协会固定价格行为的一种变相形式,该行为剥夺了企业之间的正常价格竞争,并造成相关消费者利益的损失。

2.划分市场行为

反垄断法领域,划分市场是竞争者之间以协议或决议的方式划分地域、客户或产品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因为地域、客户或产品市场的相对确定,彼此之间的竞争就可以减弱或消除。

行业协会经营者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契约安排,为了消除或减弱行业内部成员之问的激烈竞争,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行业协会作出决议来确定不同行业协会成员的经营范围。

行为弱化或消除了行业成员彼此之间的竞争行业协会成员即使生产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劣,也能在被分配的市场中获得稳定收益,这明显影响了市场正常调解功能的发挥,造成了产品单调、价格不合理的现象,消费者的利益也明显遭到了损害。

3.集体抵制行为

依据反垄断法理论,集体抵制行为是以集体合意的方式排斥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对交易相对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集体抵制所造成的影响更为严重,稍微弱势的交易相对方可能都无法承受这样的市场压力。

在美国,对集体抵制的法律分析经历了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的过程。

在当前,合理原则是主要的指导思想,而本身违法原则是例外,即“对有损于行业协会根本利益的集体抵制可以作为集体抵制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

这样的观点符合行业协会的功能价值,因为行业协会本身就是行业内会员的利益保护组织,在合理的边界内维护业内会员的权益是其宗旨。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应对何谓“行业协会的根本利益”进行具体分析,以避免行业协会滥用此例外规定。

4.价格歧视行为

反垄断法领域,价格歧视是指对不同的交易对象,同样质量的产品以不同样的价格进行销售,一般是指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的滥用市场优势的限制竞争行为

行为破坏了价格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限制了正当竞争,造成了相关交易相对方利益的损失。

行为与上述限制竞争行为不同,原因是上述四种行为均属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范畴,而价格歧视则属于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

行业协会因为是集合性组织,具有明显的集团性优势,基于其组织的特点,其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与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相当,其有能力进行相应的价格歧视行为

三、各国法律规定   (一)美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渊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以及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各种反垄断指南。

在成文法方面,美国反托拉斯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基本规定是谢尔曼法第一条。

该条的立法目的是涵盖所有的限制行为形式,但该条内容十分宽泛,在适用上存在难题。

此外,美国最高法院积累了大量的判例,这些判例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设立了两个原则——根本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一般对于行业协会公开的固定价格行为适用根本违法原则,在有关价格及其他情况的信息交流时则适用合理原则。

(二)欧共体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欧共体竞争法体系由欧共体制定的条约、规则、指令及成员国制定的法律等成文法,及欧共体法院和各成员国法院的判例构成的不成文法组成。

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也起着一定的先例作用。

在共同体层面上,欧共体竞争法包括:欧共体条约关于竞争的基本规则,欧共体理事会制定的规则,欧共体委员会制定的竞争规则、指令和决定以及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通过审理、处理案件形成的若干判例

欧共体竞争法的成文法中,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有欧共体条约第81条规定和欧共体委员会颁布的规定。

另外,欧共体判例法也在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所以,欧共体竞争法的发展也是成文法和判例法相辅相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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