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争议

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原鹤煤集团董事长李永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法院认定,在担任鹤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李永新受贿887余万元挪用公款6450万元

挪用公款罪,又一次刺激了人们的神经。

下载论文网   屡见不鲜   按中国《刑法》,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涉嫌挪用公款罪并因此倒下的国企高管,远不止李永新。

2014年1月,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公司原副经理杨晓丽因涉嫌挪用公款、合同诈骗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杨晓丽2010年代表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与刘立新控制的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挪用1370万元供刘立新使用。

杨晓丽规避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明知刘立新所控制的公司没有供货能力的情况下,代表兵工公司与其签约。

杨晓丽在明确得到刘立新所控制的公司没有货物履行合同的消息后,仅要求对方提供能够证明货权存在的手续,而不是追要货物或者中止合同。

2013年11月,原四川省电影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张北川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滥用职权罪获刑18年。

张北川挪用公款139万元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营利活动。

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调查》共有国企企业家133人,涉及19个罪名

前三大高频率的罪名为:受贿罪56人次,贪污罪39人次,挪用公款罪22人次。

这3个罪名国企企业家触犯罪名总数的66.9%。

较高频率罪名为:私分国有资产罪5人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4人次。

挪用公款罪判决8人中,7人提及了挪用数额,最低数额为4.7万元,最高为377万元,平均挪用金额为166.6万元

挪用数额为4.7万元的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挪用数额为69万元与78.6万元的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5年6个月;挪用数额大于一百万元的4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10年不等。

此外,高玉君因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死缓;宋文代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内控短板   国企高管何以能挪用公款,甚至高达6450万元?如何从企业内部强化监督制衡,杜绝这一犯罪行为?   关键的自然是“不能挪”。

长期以来,国企治理存在较大缺陷,特别权力制衡监督机制不到位,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普遍,不少高管的个人权利失控,再加上一些国企财务管理漏洞不小,为挪用款项创造了空间。

一如,上述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公司原副经理杨晓丽,“只是”一个副总经理,就能挪用1370万元,背后,公司对副总经理的权力约束、财务制度哪去了,公司的总经理、财会人员哪去了?至于李永新这样的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往往是“一把手”,在公司内部缺乏制衡、监督。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恩海笑言,一些国企财务管理很不规范,高管挪用1000万元两个月、获利不少,并非难事。

正如邓小平所说,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想做到“不能挪”关键需制度到位。

在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看来,需要加强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并有效执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李克强总理今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提“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这意味着,健全国企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已刻不容缓。

一视同仁   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关于挪用公款罪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如“公务”。

付明德表示,“将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主要是基于这些单位具有公共属性和这些人员的职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性质,而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是基于这一原则。

由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更高、法律苛责更重,从维护履行公共职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这一点而言,把这些人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问题是,什么是公务?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造成在理解上巨大分歧,进而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

因此,亟须给什么是公务做出明确的立法解释。

”   此外,挪用公款罪的设置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2014年3月表示,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比如说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挪用企业资金,叫挪用资金罪。

国有企业的人员挪用国企业资金,可以照国家工作人员处理,叫做挪用公款,量刑也不一样。

挪用资金这个罪,最高刑法是10年,而挪用公款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

”他建议法院、检察院在司法程序中,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要注重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很显然,法律国企的保护更严,这对国企高管而言压力更大。

“如果在国有企业,个人侵占或是挪用国有资产,判罚会很重。

但如果在民营企业,侵占或挪用同样数额,判罚却相对较轻。

”天津天士力集团董事长闫希军建议,应修正刑法有关条款,实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员同罪同罚,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平等法律保障。

王恩海也指出,法律上一些罪名仅针对国企,比如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并没有做到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并不是很合理。

“应该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统一为挪用资金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资金的从重处罚,以真正做到对所有企业的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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