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本财产权的本质分析

由于人力资本具有稀缺性和高回报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然而,人力资本投资与收益之间所引发的种种现实问题也随之突显出来。

而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根源是人力资本财产权关系。

人力资本人力资本财产权      人力资本的显著标志是,它既是人自身的一部分,同时又是一种资本,是未来收入的源泉。

人力资本财产权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依法享有的自由支配其人力资本并排斥他人干涉的财产权利。

它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关系:一是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与其人力资本的关系;二是不同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人力资本财产权的主体包括人力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投资者。

其中,所有者必定是自然人;投资者可以是所有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国家。

人力资本财产权客体则是所有者所拥有的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财产权的内容包括对人力资本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人力资本财产权与物质资本财产权相比,具有以下相同的性质:第一,人力资本财产权的排他性,是指企业员工对其拥有的人力资本具有的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性质;第二,人力资本财产权的交易性,是指人力资本财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或让渡;第三,人力资本财产权的部分可分解性,是指“部分”人力资本财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可分解由不同的产权主体所有。

人力资本财产权与物质资本财产权相比具有以下特性:第一,人力资本财产权客体人力资本天然归属于个人。

而非人力资本如土地的所有权,既可以属于个人,也可以属于家庭、社区或国家。

但是,人的经验、技能、体力、健康等人力资本只能不可分割地属于其载体。

人力资本所有者完全控制着人力资本的开发和使用。

而有形资本如机器设备可以转让给其他主体使用,其他无形资本如票据、专利也可以转让,而人力资本无法转让,无法被集中到其他人那里作同样的开发使用。

第二,人力资本财产权一旦受损,人力资本立刻贬值。

由于人力资本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所有者手中,因此即使在契约达成以后,人力资本的使用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即人力资本的实际运用量是不确定的。

人力资本所有者控制着其能力的发挥程度和所付出的努力的大小,其意志和行为直接制约着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实现。

人力资本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异同      就性质而言,有人认为人力资本财产权应属知识产权的一种,是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地域性、时效性和无形性。

人力资本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联系在于,它们都具有时效性和无形性。

知识产权时效性表现为,知识所创造智力成果先进性有一个逐渐消失的过程,所以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有时效,过了时效就进入公有领域而不再受法律保护。

人力资本财产权具有时效性

它的时效性在这里是指,所有者在某个时间段内所形成的知识、技能、经验和熟练程度在刚开始时有其先进性,但经历一段时间后,其先进性必然会逐步削弱,直至丧失。

而且,人力资本财产权知识产权客体——人力资本智力成果——都是不以物质形态表现的,都是无形的。

人力资本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区别在于:第一,它们的客体不同。

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

知识产权客体智力成果,而人力资本财产权客体人力资本,不在传统民法理论民事权利的客体之列。

第二,两者各自包含的阶段和产生的最终结果不同。

就产生智力成果来说,它包括运用已有的智力创造成果和运用新的智力创造成果两种。

前者只有一个阶段而后者包含两个阶段。

就产生人力资本来说,只包含所有者利用投资者提供的资金或其他有利条件形成人力资本这一个阶段,在此之后创造出的可能是有形财富,也可能是无形财富。

第三,人力资本财产权涉及的领域包括民法中的诸多方面,远远大于知识产权所涉及的领域。

如果将人力资本财产权纳入知识产权范畴,而不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看待,会人为地将知识产权割裂为智力形成和运用智力创造成果两个法律阶段,将法律关系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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