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对策研究

【摘要】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洗钱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扩大,洗钱的手段也五花八门。

在此背景之下,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对策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关于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工作的防御对策,以对互联网反洗钱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提供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反洗钱监管 对策   互联网金融近年的蓬勃发展引得了众人瞩目,互联网金融不仅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提高了结算的效率,同时也滋生了多种多样的洗钱活动。

互联网金融仍未脱离其金融的本质,其交易也应在政府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之下进行,但其“网络”性质,使得其在监管上增加了难度,这一点同时也是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备受关注的原因之一。

一、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时代背景   无论在政府相关金融机构,还是在众多商业银行之中,反洗钱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项重点工作。

20世纪60年代伊始,欧洲和北美等地区首先提出了反洗钱问题。

许多国家在当时就已经着手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通过,最早启动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的是美国,《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制定了当时较为完善的现金交易报告机制。

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设立了反洗钱法律法规,推动了反洗钱的立法监管进程。

单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而互联网金融此时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产物,点状的法律监管已经不能覆盖全面的风险范围,时代在召唤全球性的法律监管

二、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难点探析   (一)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因素探析   为了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并不高,多样化的企业形式对于立法监管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一些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仍脱离了金融机构的监管

监管真空状态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反洗钱的立案难度,给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增加了风险隐患。

我国已经通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也对第三方支付规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也正在推进。

但相较于日益增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种类和数量,现行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不足以满足反洗钱监管的全面性要求。

(二)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性质滋生身份识别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网络交易,所以其效率大幅提升,而成本相应压低,但同时,这种非面对面直接的交易,隔着网络的“面纱”,难以对交易对手的身份进行核实,所以对于实体经济中的客户身份核实、交易资料保存、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风险控制要求,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难以达标。

互联网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非面对面方式进行客户的实名认证,这就决定了互联网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力度必然弱于银行等临柜认证机构,非法洗钱活动因此受互联网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并不强。

一些支付机构的互联网支付账户的转账功能并不要求有完善的交易信息洗钱者完全可以虚构交易内容,进行账户间任意的资金划转,甚至重复购买虚拟货物的形式,模糊交易的内容,达到资金性质由黑洗白的目的。

(三)互联网金融交易记录的存档风险引发监管困难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一笔交易所涉及的收付款人信息、金额、时间以及备注信息,在正常条件下是可以保存数十年以上的,然而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来说,在交易的时候,留存的信息本就不完善,而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使得同一笔交易信息显示出来非常片面化,如通过支付宝进行支付时,查询银行流水中,交易对手信息可能只显示到支付宝公司信息为止。

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后台信息维护和保密工作,也是极易出现风险的环节。

由于新兴互联网金融平台层出不穷,维护客户信息及保密技术尚不完善,存在黑客入侵后台电脑盗取或是修改信息风险

互联网上的客户信息不仅包括客户本人的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以及包括家庭财务状况和银行借贷信息,一旦泄露,对交易双方造成极大的困扰,如被恶意删除或修改交易信息,对后续相关金融机构反洗钱侦察取证带来不小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防御对策   (一)推进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立法进程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以2003年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作为开端,以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作为依据,通过了《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并于2006年通过了有针对性的《反洗钱法》。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打击洗钱活动来说是强有力的支撑点,是有效地实施反洗钱监管的重要基石,时至今日,对洗钱活动仍起到极大遏制作用。

首先,在此基础上,国家有必要推出针对互联网金融洗钱活动的单行法律,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准入门槛、组织结构、经营模式以及风险控制环节制定详细的法律规范条款;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多样化的企业形式,应分门别类对其进行规范约束,尤其在客户身份核实、大额支付交易风险报告及交易信息存档等业务方面分别制定详细规范要求;最后,除制定单行法律之外,我国也应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对相关协同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责任做出相关规定。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客户身份核实机制   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和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没有实体网点,无法直接面对面核实客户身份,此时可变通核实身份的机制。

首先,客户开通互联网金融账户,需上传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的照片或扫描件,并在开户流程中设置拍照环节,客户需按要求拍下自己相貌照片,企业需对照身份证照片、客户自己拍摄的人像照与公安联网核查系统中留存的照片是否相符,只有三张照片相符才可最终开户成功;其次,开户时设置的账户必须是实名制账户,企业需联网核查开户客户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并留存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邮箱等联系方式,对身份信息有疑问的客户必须电话回访并提示客户会录音,在回访电话中?问客户填写的信息,回答无误才能开户成功;最后,对于单笔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交易,企业可设置必须同时输密码和验证码才能交易成功,对于一定时期内,累计金额极大的交易,在下次交易时可设置需同时拍下自己相貌照片上传才能交易成功,并将该交易客户列为重点关注客户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管理   在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洗钱活动的法律时,应将交易信息管理的规范要求一并写入其中。

所有互联网金融在留存交易信息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要素信息,避免漏存重要信息的情况出现,使参差不齐的信息管理现状得以规范化,方便之后监管机构调取信息

相关政府机构应搭建行业间反洗钱监测信息平台,加强该平台的防火墙,防止黑客入侵,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成立之时,后台数据必须接入该平台,对于单笔交易数额超出一定数额的交易、累计数额超出的交易以及重点关注客户交易信息,会实时自动上传至该平台,政府机构直接从该平台调取大额交易信息,避免了黑客攻击企业后台数据库的风险

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洗钱业务呈现“爆炸式”的野蛮生长态势,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

对待互联网金融,我们应当规范交易,维护其健康长远的发展,而不是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遏制掉。

对于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应先试行相关研究对策,再逐步推广有效可行的监管模式和防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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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梁薇(1990—),女,汉族,江西萍乡人,任职于广州商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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