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分类及特征

论文摘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各种利益主体之间、新旧体制和新旧观念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多发的势态,“维稳”成为我国各级政府面临的重大挑战。本文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分类和特征,为更好的解决各种群体性事件提供条件。 作文 /zuowen/。

论文关键词 利益表达型 无直接利益诉求型 价值追求型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一、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根据2004年中央预防和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定《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大部分还不具备明确的政治诉求,只是一种表达民众利益诉求和情绪的表达方式,不是针对政权的政治性事件,一般认为是“人民内部矛盾”。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二、群体性事件分类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根据不同标准,群体性事件具有不同的分类,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根据目标指向的不同,可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三类:“基于利益表达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 司法实践中,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不同的特征。  (一)利益表达群体性事件  这部分占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的绝大部分,所谓“利益表达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具体的经济利益引发,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争取和实现自身利益,如云南“孟连事件”和甘肃“陇南事件”。 主要包括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以法维权”,城市普通工人的“以理维权”和广大市民的“理性维权”,约占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的80%以上。上述发生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典型案例都可以归类为此类群体性事件。  这类群体性事件一般而言,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具有特定和明确的利益诉求。群体结合的基础是基于一定地域、相似身份和共同的经济利益,在共同利益受到现实侵害时,自发或有组织地结成特定“利益共同体”,以信访、集会、游行甚至围攻党政机关等方式反映诉求、施加压力,以达到自身利益的实现。现阶段,这类群体性事件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部队转业安置、国有企业改制和农民工讨薪等方面,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甘肃“陇南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长春“通钢事件”,以及上述典型案件中的案例二和案例三。 作文 /zuowen/   2.以理性维权为主,具有较好的组织性。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类似的处境和经历、共同的目标,彼此之间相互认识状态,容易呈现一定的组织化形态,具有明确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并结成较为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具有一定的斗争策略和明确的利益诉求。如上述典型案例三中就形成了以被告人朱建全为首,被告人曾炽强、廖伟志、朱海金、吕桂安积极参与的较为稳定的组织者,并提出了明确的斗争目标是争取土地赔偿款,斗争方式主要通过上访、上诉、集会等方式政府施加各种政治,通过扰乱交通秩序的方式阻扰开盘的方式向开发商施加经济压力,并聘请了律师为其行为提供法律指导。  3.诉求对象集中在各级政府,特别是“一把手”。追求共同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是这类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目的,虽然具体损害其利益的很多为特定的企业和组织,但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掌握着大量资源、权力相对集中的国家,“维稳”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加上几千人来人治传统下的“清官情节”,各利益诉求群体诉求的主要对象集中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地方“一把手”。如上述典型案例二,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老板卷款潜逃,工人工资无法清偿,上述农民工就向政府提出了“讨薪”诉求,在相关的政府劳动部门介入调解后,事态仍得不到有效控制,在被告人杜才金的鼓动下出现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企图以此向政府施加压力,解决其具体的利益诉求。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4.以经济方式解决为主,化解相对容易。由于具有“特定群体”和“具体经济利益诉求”的特性,且其行为方式一般较为理性,政府有明确的协商对象,一般“以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通过经济补偿满足参与者的部分利益诉求,积极化解矛盾;于此同时,政府在谈判过程中,也会针对具体的行为组织者通过积极争取、法律制裁等方式,化解矛盾。上述三个典型案例中,在事态扩大后,政府都是通过“经济补偿”和“打击首要分子”的“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方式将矛盾进行了有效化解。  这类群体性事件政府在“维稳”压力下,更多的倾向认为“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问题就不是问题”,在“维稳一票否决”制的现实压力下,绝大部分地方政府都会从社会稳定出发,通过“花钱买平安”的方式解决,甚至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补偿方式对部分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利益诉求的无原则满足;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不重视法律和制度对于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性作用,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同时还在客观上造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现实,在“羊群效应”的带动下,反倒有可能激发其他类似的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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