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和纳税筹划研究

摘要:为适应现代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税费制度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活动造成了影响。

本文对实施营改增的背景进行了分析,进而探究了营改增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以及企业税负的影响,对企业的发展和营改增制度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负;影响  营改增作为我国进一步加快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行,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需要对营改增进行全面的认识,对纳税人身份进行合理筹划,充分发挥税收改革的正向作用,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实施营改增的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缴纳税负当中,增值税占比40%,从税收的结构上来看,为企业减税就要从结构性的调整开始。

改增的目的就是通过减去营业税增值税中间接重叠的部分,减少企业负担,从而有效的促进我国税收结构的转型升级。

二、营改增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思路  营改增之后,根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范围的该行业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明确提出了营改增制度试点开始之前,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资格。

(一)现代服务业  税改之后,现代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纳税人通过借用简易的计税方法其所需要交纳的税率仅为3个百分点,也就是将营业中的销售部分免除,只计算最终价值增值的部分,并且不用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实施营改增前,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率为5%,改革之后增值税上升为6%,从表面上计算,总税率增加。

改增减少了企业计算税额的基数,整体上来说,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需要获得进项税额才能在实际承担税负时感受到税负的减少。

(二)建筑行业  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

税改之前,建筑行业的施工材料等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税改之后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可以通过将不能抵扣的部分从成本中分解出来,来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大大解决了建筑企业的入账价值和折旧费用,从而有效的节约了企业运营成本。

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建筑企业获得增值税发票的能力以及是否能够进行抵扣等因素能对其税负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解。

(三)交通运输行业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来说实际上增加了其税负,在税改之前,行业的营业税率为3%,税改之后,增值税率增加到了11%。

因此,营改增较大幅度的提高了交通运输行业的税率

交通运输行业不能获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也不能开具相关发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了交通运输行业税负的增加,但是随着税改制度试点的不断深入,其内容在不断调整,改革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从而有利于改善交通运输行业的税负情况。

三、营改增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税率高低不同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二条规定,营改增后的税率如下: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交通运输服务业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税率6%。

结合试点方案的内容,在现有增值税17%及13%的税率基础上,新增加了两档低税率,分别是11%和6%,但是相应的,如果是小规模企业,其增值税率分别变为6%,11%和8%。

(二)可抵扣成本高低  如果企业能够获得的进项税发票越多,其抵扣的成本也就越高,在营改增实施后实际上应当是减少了企业税负,反之,可能增加企业税负

(三)计税方法选择的影响  一是实施营改增试点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高于税改前的营业税税率,这种变动造成了增值税进项抵扣减税效应,试点企业税负增加;其次二是营改增试点适用企业税改增值税率高于营业税率,造成了增税效应,但是没有超过进项抵扣减税效应,试点企业改增税负降低;三是营改增试点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税改前的一致,会产生进项抵扣减税效应,试点企业税负减少;四是税改后的增值税率比税改前营业税率低,也会产生减税效应。

由此可见,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实施会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产生不同影响。

四、结论  营改增是为企业减负的需要,也是国家税务制度改革的需要,在我国长远经济建设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增后对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并且认识营改增企业产生的影响,从而有效积极地应对。

参考文献:  [1]陆亚如. 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3 (5):45—47.  [2]王淑英,侯红纳,时郁.基于净利润法的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筹划研究营改增政策下新办物流企业的身份选择[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27(6):1—5.  [3]曹磊,吴国燕.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税收筹划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5(22):79—80.  (作者单位:长春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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