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的问题分析

[摘 要]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专门对参加工伤保险与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其中更细化了对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问题。

不过由于对未参保职工工伤鉴定复杂,且涉及待遇补偿,文章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工伤待遇主体,协调劳动争议仲裁与裁后民事诉讼之间的既存?P系。

并以案例形式来设法明确和解决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问题。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未参保职工一次性支付;主体ki.zgsc.2018.12.094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就规定未参保职工如果因职业事故造成伤害,构成事故要件,应该属于工伤,且工伤事实应该作为法律事实存在,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而结合工伤的社会风险属性,对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问题也应该实行法定标准,但无法要求民事侵权赔偿。

所以说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应该围绕工伤补偿主体、劳动争议仲裁与裁后民事诉讼关系等方面来提出对策,加大对未参保职工的保护力度,实现制度创新完善。

1 未参保职工的法定工伤待遇基本性质与确定方法   1.1 法定工伤待遇的基本性质   对于现代社会及用人单位来说,工伤风险应该归属于社会风险范畴,即使职工未参加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其所遭受的职业伤害也应纳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而用人单位方面也应该实行社会化待遇制度,补偿未参保职工

从定量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应当对比参保职工工伤待遇来计算,并做到正确确定主体,协调好法律关系,真正将工伤待遇支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

[1]   1.2 法定工伤待遇的确定方法   法定工伤待遇在确定方法方面就涉及对主体的确定、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裁后民事诉讼关系的确定,以及对工伤待遇支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确定,以下对此进行论述。

1.2.1 对主体的确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如果是未参保职工其遭受职业伤害后的工伤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也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用工及用童工等特殊性问题,因为非法用工单位在工伤待遇主体确认方面存在难点,它不符合《劳动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主体条件,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在涉及实际支付赔偿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无人支付的尴尬局面,导致职业伤害对象所蒙受损失不断累加。

对于未参保职工群体来说,他们也同样面临这一问题,用人单位需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申请未参保职工工伤认定资格,并进行用人单位内部申报,在认定资格及申报通过后,用人单位才能作为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责任方出现,承担非参保职工的连带责任,确立主体,解决主体资格问题。

1.2.2 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裁后民事诉讼关系的确定   某些单位可能会因为工伤待遇问题与未参保职工产生争议纠纷,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实际上这就是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冲突。

基于此,劳动争议仲裁方面应该倾向保护未参保职工群体,督促用人单位实行对参保及未参保职工双方的平等保护,规避用人单位在工商待遇方面的理念与制度规则差异问题,必要时还需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解决可能存在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裁后民事诉讼关系问题,对未参保职工的职业工伤待遇保险及赔偿支付问题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

本文认为,应该将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支付纳入社会及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

一旦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业伤害职工有权利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交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来依法查处、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行政处罚、最终解决问题。

就这一点来讲我们可以学习日本《劳动标准法》,它规定雇主在面对职工职业伤害、支付工伤待遇方面,无论职工是否参保都要基于雇用关系来产生对职工的保护责任,并按照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的补偿金额。

而在工伤待遇支付方面则全由刑事处罚约束保障,这保障了未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2 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相关问题及案例分析   2.1 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   作为从业人员如果发生工伤,在鉴定为1~4级伤残后可正式判定为职业工伤伤害。

在理赔方式方面,用人单位会保留与伤残职工对象的劳动关系,在伤残职工对象退出工作岗位后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享受基本的养老退休保险与医疗保险等相关社会福利待遇

2.2 案例分析   2.2.1 案例基本概述   山西省某电力公司职工胡某为参加单位办理的工伤保险,属于未参保人员,在一日上班途中因为与货车相撞而导致伤残,在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多方鉴定后裁定胡某为职业工伤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后将无法生活自理,胡某的医疗费用部分将由交通肇事方承担。

一年后,胡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他要求所在电力公司能够向他补偿支付工伤待遇,其中就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生活费补助费用等。

2.2.2 案情分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胡某的这一请求符合要求,他是未参保职工工伤伤残等级为三级,希望获得一次性工伤补偿待遇

但对于电力公司方面来说,能够做到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则成为仲裁争议关键问题。

在经过仲裁庭深入讨论后,根据《工商保险条例》的第35条规定“1~4级职业伤残参保职工需保留劳动关系,伤残职工对象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享受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

可以见得,仲裁庭最终也没有支持胡某对电力公司的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请求,同时裁定双方当事人将继续保留劳动关系。

2.2.3 对策   就这一案例的仲裁结果来看,胡某未能如愿以偿,而“未参保职工在遭受工伤伤害后导致1~4级伤残,能否享受用人单位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的问题也引发众人思考。

实际上按照我国原劳动保障部所发布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来看,未参保职工在1~4级致残后争取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还是有政策依据和先例的,所以本文认为,关于非参保职工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需要考虑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应该考虑为未参保职工提供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赋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能力,为他们的后续治疗、职业康复创造机会。

当然是否要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由仲裁庭及当事人双方意愿来决定。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是民营企业,恰巧在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期间出现金融危机或企业倒闭等问题,工伤职工对象需要通过申请仲裁诉讼维权,但这可能会造成诉累问题。

而此时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同意与未参保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他们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则能够充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用人单位应该面向工伤职工对象同时提供两种支付形式:一次性支付与长期津贴支付,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人本原则理念。

第四,如果是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上级政府部门应该予以严厉惩罚,为社会其他未参保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到工伤保险制度中,维护自身权利也为员工维权。

[2]   3 结 论   当前我国用人单位在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问题方面还存在政策与道德层面的桎梏,这影响了用人单位职工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与合作关系。

因此在未来,用人单位及社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内容,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李满奎.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   [2]张文君.单位少报缴费基数给工伤职工造成的待遇损失应由谁承担[J].中国医疗保险,2015(8):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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