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田制”与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

“股田制”作为现行农地经营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四川、山东、广东、福建、浙江等地方已经开始试行,这种最新的探索很好地解决了土地分散与农业现代化、分户经营与产业化、小生产与大市场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

本文认为,“股田制”的实施有助于我国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

一、“股田制”概述 1、“股田制”的内涵 (1)定义所谓股田制,也叫做农村土地股份制,是指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收益为基数,以土地使用权做股,使得按人承包土地集体所有变为社区农户土地股份共有,再经过公开竞争投包经营的一种土地制度。

(2)内容坚持农民自愿,让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公司”则作为财产的法人主体,将土地既作为一种价值化的资产,可直接投入生产经营中实现增值;又可作为一种资本投人,实现土地资本经营的企业化、集约化、市场化,从而较好地促进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更有效地合理配置资源,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正使国家、集体、农民三者都找到合理定位和合法的利益保障。

2、“股田制”的产生 广东南海市土地股份制改革试验开始于1992年。

南海市实行土地股份制有其特殊的环境和条件。

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掀起了经济建设的新高潮,大量资本流入广东,开发区大量兴起,南海市土地被大量征用。

土地征用过程中,地价开始飞涨,农民的“惜地”心理受到强化。

而当时土地承包经营制导致的土地分散经营的格局导致了一系列矛盾。

(1)土地家庭承包制与农村工业化的矛盾。

乡镇工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区域集中问题,而在征用土地建立乡镇开发区过程中遇到农户和经济合作社的抵制;由于土地价格的飞涨,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原来部分已经农转非的农民还要求倒流回农村。

(2)土地的产权分散在自然村、农户手中,制约着镇一级和管理区对村镇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形成土地家庭承包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局面。

(3)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引起尖锐的矛盾。

(4)农户分散经营,户均耕地仅为2.9亩,而且好坏搭配远近插花,难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

然而为了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必须打破土地分散在农户手中的局面,集中土地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但是采取土地国有化的政策,剥夺农民承包权和社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势必引起强烈的社会矛盾,而采取赎买的政策,成本又太高。

只有采取一种农民参与、共同获利的制度改革方式,才能避免上述矛盾,而土地股份合作制恰好能满足土地集约化利用又让农民共同获利的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可以将土地集中,土地价值按股份界定到人。

对农村而言,土地集中有利于城市化的发展。

农业而言,土地集中有利于产业化的实现。

农民而言,一方面可以享受股份分红,从而使农民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土地集约利用使农民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从土地中转移出来从事第二、三产业。

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建设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将讨价还价的范围限定在社区之内,容易形成“集体的一致行动”。

1991年底,南海市罗村镇下柏管理区股份合作制引人到农村土地经营体制,首先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

管理区辖4个自然村,1748个农业人口,有水田1600多亩,旱岗地和宅基地2000多亩。

实行股份合作制后,把已经分包到户的土地和集体组织的其他财产统一集中到管理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然后按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分配一个土地股份。

16周岁以下的分配半股的标准折股到人。

公司保证按国家当年粮食收购价格的80%每人每月供应25公斤稻谷,每年给予每股400元以上的现金分红。

全区土地集中后.管理区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业开发区和商贸住宅区,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农业基本保护区按照特定的经营项目对专业队进行定额承包

1993年初,南海市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增加了里水镇沙涌管理区和平洲区夏北管理处洲表村两个试点单位,各镇区自发组织了14个试点单位,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分四批铺开土地段份合作制改革,到1994年底全市共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1590个,占区社总数的96%。

截至2000年,南海市已经先后建立农村股份合作组织1870个,其中以村委会(原管理区)为单位组建集团公司191个,占该是村委会总数近80%;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社1678个,占全市村民小组的99.8%。

南海市1992—2000年的经济发展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绩效明显: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促进第二、三产业的全面发展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使大部分村社有能力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从实践上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地方政府、社区农民“共赢”的制度安排。

1994年4月,广东省政府决定在珠江三角洲由点到面地推广土地股份合作制

继广东之后,福建、浙江等沿海省市也开始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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