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调控机制的选择依据□

内容提要:市场调控机制政府调控机制是两种既具有一定可替代性又不可完全相互替代的经济调控机制;对二者的选择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选择,而是对其一定组合的选择;选择依据是:使达到既定调控目标所付出的成本代价最小或支出既定成本代价所获得调控收益最大;因二者的利弊得失相对不同的调控客体有不同的情形,故对其作用的评价应在针对具体调控对象作具体分析之后,而不应在此之前。

●关键词:市场调控机制政府调控机制调控成本线等调控收益线 ●作者简介:广东商学院城市经济管理系主任、副教授。

不同国别、不同区域、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现实的经济调控机制,按照调控主体的不同,大致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市场调控机制,一类是政府调控机制

这两类经济调控机制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依据何标准对它们进行选择方为适宜?这既是国内外经济学家长期争论不休、至今未能彻底解决的重要理论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重大实践问题。

一、市场调控机制政府调控机制的可替代性与不可替代性 市场调控机制政府调控机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市场调控机制,其作用基点是各个微观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差异性;调控信号是包括工资、利率、产权价格、生产资料价格与产品价格等在内的一系列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信号;调控方式是各微观经济主体在获利目标的驱动下,根据变动着的价格信号所提供的市场供求信息,对自身经济活动作出调整,进而引起经济资源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之间流动,使经济资源的宏观配置趋于均衡。

简言之,市场调控机制作用的本质在于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与相互协调所表现出的整体的合目的性。

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调控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内在的、自动的自我调控机制

由于价格信号所提供的供求信息往往是即时信息、短期信息,便决定了市场机制经济生活的调控结果具有即时均衡、短期均衡的性质。

政府调控机制,其作用基点是各个微观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共同性、一致性;调控信号是政府、各级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计划部门发出的各项行政指令与法律部门发布的各种法律条文;调控方式是各个微观经济主体出于对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认可与维护,按照政府部门的指令、指向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对自身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进而引起各种经济资源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之间流动,使经济资源的宏观配置趋于均衡。

政府调控机制下,政府是作为一个凌驾于一切微观经济活动之上的国民经济总体利益的代表者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协调与控制,因而政府调控机制不是经济活动的一种内在的自动的自我调控机制,而是一种外在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非自我调控机制

经济资源宏观配置趋于均衡,在政府调控机制下,使经济资源宏观配置趋于均衡,则必然离不开事先设定的调控目标。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政府调控是一种事先的自觉调控

由于政府调控目标是事先设定的,这一目标不过是作为调控主体政府经济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及其长期变动趋势的预测与自觉意识的外化,故政府调控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长期调控,而非即时调控、短期调控

市场调控机制本质上是各市场微观经济主体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关系,经济资源宏观配置均衡是这种机制运作的必然结果,因此,市场调控机制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其存在的必然性是毋庸置疑的。

至于政府调控机制,虽然伴随着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市场调控机制的完善,政府经济生活的调控作用曾一度减弱,并退居为充当守夜人的角色,但不能由此得出市场调控机制可完全替代政府调控机制的结论。

历史的辩证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更高阶段的发展,市场调控机制的缺陷、局限性正在充分地暴露出来,而政府调控机制得以发挥作用所必需的条件与手段却日趋成熟。

人类的经济生活正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市场调控机制政府调控机制各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的补充,从而实现二者有机的辩证的融合。

二者的相互补充性,也就是二者的非相互替代性

市场调控机制政府调控机制二者作用的最终结果看,二者都是实现经济资源宏观优化配置的方式、手段,故表明二者又存在一定的相互替代性

市场调控机制政府调控机制的不可替代性,才决定现代经济调控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也正是因为两种调控机制具有可替代性,才存在一个经济调控机制选择与配置问题。

因此,对市场调控机制政府调控机制选择,不可能是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的选择,而只能是二者不同组合的选择

二、对经济调控机制进行选择与配置的标准 对经济调控机制选择,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依据的标准不同,选择的结果也必然存在差异。

我国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推崇政府调控机制,贬低市场调控机制,其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经济调控机制的评价与选择,依据的不是经济标准,而是政治标准或伦理标准,认为市场调控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两极分化与贫富差距,有悖于广大劳动阶层的利益,故必须摒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人们逐渐认识到,对经济调控机制选择,必须符合经济的本性及其发展要求,依据政治标准或伦理标准对经济调控机制进行选择的做法是不足取的。

由此人们开始从对经济发展利弊得失分析的角度去寻找选择经济调控机制依据

这种做法显然是正确的。

但由于这种利弊得失的分析尚停留在定性分析层次,未能深入到定量分析层次,故仍难为经济调控机制选择提供科学明晰的依据

笔者认为对经济调控机制进行科学选择与合理配置的依据,只能从经济调控活动相关的成本与收益量的对比分析中去寻找。

人们要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资源宏观配置的均衡,以获得尽可能高的宏观经济效率。

经济调控活动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效率的提高,可视为是经济调控活动的产出或收益。

进行任何经济调控活动,都要有一定的投入,这种投入是为获得经济调控收益而支付的经济调控成本

经济调控收益扣除经济调控成本后的余额,即为经济调控净收益。

经济调控机制进行科学选择与合理配置的实质,就在于找到一种经济调控机制组合,通过其运行,使所获得的经济调控净收益最大。

为了进行经济调控成本与收益分析,有必要引进市场调控成本政府调控成本市场调控收益与政府调控收益、等调控成本线与等调控收益线三对范畴。

市场调控成本,即采用市场调控机制经济活动进行调控所付出的代价。

由于市场调控机制的本质在于各微观经济主体的相互作用,经济资源宏观配置的均衡不过是这种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市场调控成本必然包括各微观经济主体间的交易成本(比如纯粹流通费用、信息费用与契约费用等)和市场调控损失(比如由信息的不完备性、短期性与调控时滞的存在所造成的经济波动性损失,由市场的过度竞争所导致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的浪费等)。

政府调控成本,即采用政府调控机制经济活动进行调控所付出的代价。

政府调控活动是一种通过行政指令而实施的调控活动

就某一调控活动的全过程而言,政府调控成本包括指令的拟定与发布费用;指令的传递与接收费用;对指令执行的监督、协调控制与激励费用;指令执行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费用四大部分。

政府调控成本还应包括政府调控损失,比如由于政府官员的主观原因或决策信息的不完备而发布错误指令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指令在传递过程中的失真或不能正确地被理解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指令的强制性而对指令执行者创造性、主动性的抑制所造成的经济效率的损失等等。

市场调控收益,即采用市场调控机制对实现经济调控总体目标所作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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