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国际经验、法理基础与现实挑战

摘要: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来看,行为监管都不同于现实的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具有强烈的实际意义和价值。

本文主要从国际比较和法理基础、现实条件与路径选择等角度讨论了银行业行为监管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行为监管银行业监管改革  JEL分类号:G21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3—0061—05  一、引言。

行为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行为问题及其市场影响,其核心目标是保障并增强所有金融消费者的信心、维护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秩序。

区别于审慎监管对公司稳健运营和金融体系稳定的关注以及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状况和流动性等方面的稳健经营要求,同时,区别于功能监管是指按照被监管机构的业务性质进行分类监管以及按机构类型划分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关注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秩序角度监管金融机构行为

行为监管强调主动干预,强调信息透明度监管,因此,功能监管中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性同样在行为监管中体现。

行为监管不仅推动风险监管关口前移,而且深化了审慎监管层次。

在传统的监管实践中,银行监管主要是审慎监管

行为监管主要为证券业监管机构所采用。

随着金融监管理论的深化和监管实践的发展,银行业监管机构也开始重视行为监管机构

强化行为监管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反思2008年金融危机中监管失败和众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采取的一个改革举措。

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将行为监管作为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行为监管的国际经验与法理研究  (一)国际经验  从理论到实践,各国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密不可分。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泰勒(Taylor,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in peaks),监管应着重于两大目标,即系统稳定的确保(指审慎监管)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指正常的商业行为监管)。

根据该理论,审慎监管对有可能危害金融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行为监管则着眼于保护购买金融产品或对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消费者

审慎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安全和健康发展不同,行为监管的任务是保持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维持金融消费者信心。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国秉承的金融监管理念以及实施的金融监管框架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双峰”理论的内容。

1、英国经验。

尽管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舆论从不同角度对金融危机进行了反思和检讨,但促使金融行为监管变为一种体制改革动作并落实到制度建设层面上,却首先是在英国

英国在2011年2月公布了《金融改革新方案:构建更强健体系》的文件,其中涉及新设立一个专门负责行为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FCA”)。

FCA唯一的战略目标是保障并增强英国金融体系的信心。

其战略目标细分为:一是增强市场有效性;二是丰富市场选择,对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保护:三是保障和增强英国金融体系的公正性,FCA必须遵守这些战略目标和操作目标,履行职能以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2011年7月英国发布的《金融行为监管局之监管方法》中,又进一步明确了FCA的监管范围与职责,FCA负责对英国27000家公司进行行为监管,包括零售和批发银行业

投资、证券、保险市场;还负责对其中约24500家公司进行审慎监管,在具体监管方法中,采取预防性早期介入的手段,采取“风险为本”的方式,致力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发生的根源,采取跨机构的专项监管方式实施行为监管

2、澳大利亚经验。

目前,澳大利亚和荷兰的金融监管体制最接近所谓左眼监管安全、右眼监管服务的“双峰监管”模式。

澳大利亚为例,双峰之一——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对认可的接受存款机构、养老金基金和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监管工作。

行为监管双峰的另一峰——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承担。

ASIC的监管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在金融经济中帮助和保护个人投资者和消费者;建立和保持对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完善程度的信心,确保金融市场公正、有序和透明;为国际资本流动提供便利。

3、美国经验。

尽管美国并未像英国等国设立独立的行为监管机构,但仍将加强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此,美国在美联储内部新设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下简称“CFPA”),将原先由不同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加以归并,统一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减少多头监管,避免监管冲突。

机构虽设立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

4、中国香港经验。

一是香港金管局(以下简称“HKMA”)监管架构的新调整。

为加强产品与行为监管的专业性,HKMA于2011年4月做了部门重组和职能调整,新设立银行操守部,主要负责投资产品保障消费者保障、存款保障计划和支付系统监察及牌照审批。

二是在理财业务监管中以行为监管而非产品监管为重点。

香港金管局对理财业务监管的重点是行为而不是产品本身。

操守部重点检查银行内部的制度与流程,评估其能否确保相关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做到行为规范。

对具体的销售行为,金管局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调查机构,采用“神秘人”等方式,获得第一线销售人员,的不良信息。

操守部综合检查信息,如果认为需要采取惩处手段,就转交法规部执行。

5、日本经验。

日本近10年来一直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强化法制建设与监管维护不仅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而且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一是在立法中对理财产品进行明确区分。

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把金融投资商品区分为企业理财型商品和资产理财型商品,根据不同商品特性分别规定其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二是在《金融商品销售法》中对于信息弱势一方有选择地加强保护,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三是在信用卡市场管理中对信用卡发行机构进行监管,防止信用卡发行公司向消费者过度借贷,对信用卡公司催收债务的行为进行限制,侧重对消费者保护

(二)行为监管法理研究  从法理上看,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护社会本位的公平正义是行为监管的价值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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